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0-04-01 17:51:2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 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说着就哽咽起来。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申请执行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董夫人,女,19671230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5724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汉族,196031日出生,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某,男,汉族,1977930日出生,

董夫人对王某、赵某诉董某和董夫人民间借贷一案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根据《民事诉法》第200条第(一)、(二)、(六)和(十)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民终15887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董夫人对董某的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2、判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王某、赵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董夫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董某向王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借给董某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董某如下账户,招商银行524011xxxxxXXXX(以下简称招行xxxx)共计三笔,分别为201311830万和40万,201335120万和201352075万;2013730日汇入湖北银行18090010980000xxxx(以下简称湖北银行xxxx)一笔,200万;2013731日汇入中国银行55606025xxxx(以下简称中行xxxx)共计一笔, 50万。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均用于董某投资的公司使用,王某借给董某的钱均是用于公司经营。分析招行xxxx的流水可看出,该卡的交易对手是董某和董夫人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从这些账户转过一分钱给董夫人。公司客户有湖北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B)、甲市C有限公司、D有限公司和E有限公司等等。其中王某于201335日付给董某的120万元,当天即从该账户转给了湖北B公司。此后,从董某招行xxxx多次转款给湖北B公司,比如2013910日转账100万元、同年1223日转账150万元和201456日转账120万元等等。董某湖北银行xxxx账户的交易也是用于公司经营,交易对手客户,除了前述公司以外,还有F有限公司、G有限公司、H有限责任公司、I有限责任公司等等。而且,这些交易都是数万甚至是数十万的往来,非家庭日常水电、物业及其他生活开支。通过董某中国银行账户621660760000070xxxx(以下简称中行xxxx)和刘联平中国银行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王某还款100余万元。该账户也是公司经营使用,所还款的来源是公司经营收入。这些银行流水和公司的证明,证实董某从王某处的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董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推定,而非基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的。

首先,董某告诉王某所借款项是用于投资经营的,王某对此非常清楚。王某在与董某交往过程知道董某是生意人,投资了很多产业。王某在庭审中及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多处体现其知道出借的款项是给董某用于投资经营。比如,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2-3行记载“被告又称其有几座金、银铜矿山,价值过十几个亿”;二审卷宗第30页赵某提交给法院的《关于对“董某民事上诉状”的说明》中记载“他……买豪车、装修房子,搞投资”;二审卷宗中《王某、赵某补充诉讼材料》第34页中记载“已经又贷200万借给别人投资了”、第36页记载“这一年他装修了几处办公场所:①深圳大中华,很豪华,我们要账去了几次。②广州以他孩子命名的公司。③上海的公司”。但是,原审法院对这些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王某借给董某的515万元是在2013118日至731日期间借出,从常理判断,在不到半年时间,如此大额的借款,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第三,董某在二审中否认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见二审案件第26页倒数第4-6行)。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之规定,只有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20181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原判决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原判决结果对董夫人明显不公。

四、原审董夫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7424日邮寄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及2017710日邮寄的判决书均不是董夫人签字(见一审卷宗第57-59页,快递单号分别为EY51xxxx301CN10056xxxx0392EY5xxxx0329)。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董夫人也未签收(见二审卷宗第64页快递单号为10296xxxx4892)。

综上,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程序违法,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O一八年四月十七

附:王义良律师联系方式:

所在所: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48号理想公馆280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b80cec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a6.html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