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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发包人(全称):海南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海南金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
2、 工程名称:东海椰苑” 1#〜17髅(室内)消防安装工程 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 93800 m2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干造价、包工程质量、 相关费用。
5、 承包工期:室内消防工程完工日期指与主楼工程工期同步,以小区室外工程完工后一个月为 竣工日期。
二、 消防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室内)内的所有消防项目,均属于施工单位承包范围。 1、 室内消火栓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4、 消防广播系统 5、 消防正压送风系统
6、 上述系统的施工、安装、联动调试。
7、 本消防安装工程只包含室内工程,管线预埋或安装至室外一米止;小区室外消防管网及水泵 房相关消防设施、室外自动报警系统、管线等工程均不在此次承包范围内。
三、 合同价款:
根据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图纸内的所有消防项目和验收相关费用 )和验收要求,经发包方、承包方 双方确认,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 230.00万元人民币(大写: 贰佰参拾万元整),合同固定总价在工程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增或调减。
四、 工程要求:
1 :承包方严格按消防部门批复后的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证书。
五、 材料设备供应:
1、 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经发包方和监理方认可后方 可进场安装。
2、 承包方必须确保所采购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与合同附件所列品牌、规格型号一致。 3、 消防工程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 六、 工程结算:
1、 承包方在消防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合 同进行竣工结算。
2、 施工中如因发包方和设计院要求需要对某些系统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 内容,必须凭发包方技术总监签字认可的签证单和设计院的变更单,
其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执
,并取得验收合格
包安全施工、包消防报建和验收手续及
验收
行海南省2000年《海南安装工程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计价,并按变更总价款下浮 消防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价款。
15%后作为
3、 工程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文昌市质量监督站及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三日内承包方将签证内容编入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
4、 工程结算总价款=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增减部分造价 七、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带资进场施工,第一期工程(第 包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消防工程价款的
11#〜第17#楼)消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发
15日内审核完毕。
70% ;第二期(第1#〜第10#楼)消防工程进度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
达到50%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期消防工程款;第二期消防工程完工后 期工程款(合同总价款减去第一期工程已付工程款)的
70% ;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承包方将消防
验收合格证交予发包方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审核完毕后, 20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7% , 留3%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八、 竣工验收及保修期确定:
1、 承包方必须保证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消防系统调试、开通,经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预验 收合格,发包方提供有关须由本方提供的资料委托承包方在三日内向消防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承包方负责组织验收,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工程视为竣工。
2、 各系统的功能及其性能指标必须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要求及验收标准。
3、 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必须绘制完备的竣工图,按消防部门规定,整理成套竣工资料、竣工图 四份,交发包方一份、总包单位一份、消防局一份、承包方存档一份。
4、 承包方免费为发包方培训消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和指导操作。
5、 保修期内,若因发包方管理责任损坏或丢失,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因承包方质量责任 需要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承包方接到通知三天内不到现场处理,发包方有权请其他队伍 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6、 消防工程保修期: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消防工程保修期应为两年。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