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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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户籍所在地 | 名 | 性 别 |
现居住地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 真实有效。
2、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白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 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 酬。
4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竟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1、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 写不下时,可另附贞,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活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 |
合 同 期 限 | 第一条本合问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 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L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
工作 内容 和 工作 地点 |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 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乙方应认真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项规章制度。 | |
工作 时间 和 休息 休假 | 第五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 1、 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 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问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
劳 动 报 酬 | 第七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 —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 乙苗试用期工资为 兀/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资形 式。 1、 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 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 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 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元。 3、 其它形式。 。 |
社会 保险 和 福利 待遇 | 第九条 在合问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 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 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 豕和首、市或本单位集体合问的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 保护 劳动 条件 和 职业危 害防护 |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 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 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 告知乙方。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问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 |
劳动合 |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问,应当米用 |
同履行 |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问的履行。 | |
与变更 |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问继续有效,劳动合问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 |
人单位继续履行。 | |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向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问。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 | |
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问: | |
(一) 未按照本合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劳 |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
动 | 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 | |
合 | |
v目I而1 F业)巳入乙力人习女生日丫,乙力口」以"国」用牛际力矶口 1刊,/、而学,兀口大U甲力。 | |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问: | |
同 的 |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解 | 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 |
除 | 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卜列悟卅之一的,甲方提前二十日以书面炬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 | |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 |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 | |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 |
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问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问: |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 |
特 | 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
殊 保 护 |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问终止 : |
动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合 | (一)乙万开始依法了•受基本介右保险何■遇的; |
同 终 |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止 |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问期满,有本合问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问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时终止。问时,本合问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问的 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
经 济 补 偿 | 第一十条 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甲万应当向乙万支付经济补偿: (一)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 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 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 照本合问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问的; (五) 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 、(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
双方 约定 的其 它事 项 | 第二T | —条 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 | |
争议 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问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 裁、提起诉讼。 | ||
其它 事项 | 第二十三条 本合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问期内,如本合问条 款与国豕、省、市有关新规7E不符的,按新规7E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蹇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 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 ||
签 章 |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ea852e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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