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失联事件赔偿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18 18:12: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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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失联事件赔偿分析

谈文君 法学12-1 1213020112

一、“911”事件赔偿回顾

2001911日,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国4架民航客机,其中两架撞塌了纽约世贸中心“双子大厦”,一架撞毁华盛顿五角大楼的一角,另一架坠毁造成数千亿美元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9·11恐怖袭击共造成近3000人死亡,重伤者在400人以上。据统计,在“9·11”事件中遇难或受伤的公民每人平均获赔310万美元,共计87亿美元;政府救援机构(如消防员等)遇难或受伤的人员共获赔偿19亿美元,其中第一批赶到事发现场的人,此前已从各慈善机构获得人均110万美元的赔偿;而赔款的大部分共计约233亿美元,是纽约市各类在“9·11”事件中经济受损的公司获得;另外还有约35亿美元的赔款支付给了由于“9·11”事件而失去工作、不得不搬家、精神与身体受到伤害的人们。

保险公司、政府及慈善机构等支付了上述理赔款项,其中保险公司担付了51%,共计约196亿美元;政府担付了42%,共计约158亿美元;而其余的7%,约27亿美元由各种慈善团体支付。赔偿总额还不包括对于民航系统的经济支持,也不包括公共建筑、交通系统或者基础设施的修复。

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二、马航空难赔偿焦点分析

201438日凌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号为MH370的波音777-200客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计划630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却在凌晨120分失去联系。燃油最多支持7小时,飞机最后的消息来自南印度洋海域。机上有154名中国人。

关于如何解决马航的索赔问题,除了通过诉讼途径,从国内外空难索赔的历史来看,和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和解协议可能在诉前达成,也可能在诉讼中或诉讼后达成。当双方无法达成诉前和解时,诉讼仍然会成为当然选择。不同于发生在一国国内的空难事故,此次马航空难属于跨国空难,除了赔偿数额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实体问题,搞清楚案件由何国何地法院审理的管辖权问题与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何国何地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索赔诉讼需要明确的首要前提。

1.索赔依据

目前而言,虽然事故确切原因尚未查明,但针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索赔在国际法层面已经有法可依。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按照运输合同,出发地与目的地均为缔约国的国际载人运输空难索赔适用本公约。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因此该公约对中国与马来西亚生效。另外,马航MH370属于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载人运输且不在公约允许缔约国作出的保留范围之内,因此,对于机票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分别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和中国北京的乘客(不管其国籍)而言,公约自然成为乘客家属向马航索赔的基本依据。

2.诉讼法院选择

如果乘客家属向马航提起索赔诉讼,首先应确定在哪里告。根据公约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以下法院起诉: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发生事故时乘客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地法院。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以上法院都必须在公约缔约国内。其次,上述第五种管辖权只适用于乘客基于人身伤害、死亡而提出的索赔要求,不适用于行李等财产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原告选择在第五种法院起诉,则行李损失赔偿要求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再次,根据公约第49,公约对上述管辖权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试图通过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条款或当事人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之外法院的做法都是无效的。这可以理解为,马航如果为乘客设置了选择上述规定之外的法院解决索赔诉讼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条款无效;或者,如果乘客家属与马航选择上述规定之外的法院作为审理索赔诉讼的法院,这样的选择也是无效的。

一旦管辖法院确定,就涉及国内法的适用问题。例如,公约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即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公约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确定。如果乘客家属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会因特定事由发生中止或中断。例如,航空器搜寻未果可导致时效中止,从找到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乘客家属向马航提出赔偿要求会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对马航索赔诉讼不仅需要依据公约,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很多程序和实体规则还要看国内法的规定。

3.赔偿责任构成

对于所有空难罹难者及受伤乘客来说,首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得到赔偿:
  一类是商业保险,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这类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在机票的价格中就已包含了商业保险的费用,因而具有强制性。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因而在空难发生后,赔偿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责任赔偿上。

马航空难的国际因素加剧了乘客索赔的复杂性与艰难性。随着调查程序的进行,新的事实又会导致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依赖于不同的法律规则。查清马航空难的原因不仅是给遇难乘客家属及国际社会疑问的一个解答,从法律视角看,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责任主体。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案件定性就会不同,这意味着索赔者与赔偿者之间的请求权基础会有差别,从而其间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就有所区别。同时,责任主体的不同还会影响诉讼地与管辖法院的确定,并最终影响索赔结果。例如,假若事故是因飞机质量问题引发,责任主体是飞机制造商,则索赔诉讼可能被定性为侵权纠纷从而适用侵权法,案件可能由波音公司所在的美国法院管辖。如果事故系恐怖袭击,责任主体还包括恐怖行为的发起者或资助者,则索赔诉讼也可能被定性为侵权纠纷从而适用侵权法,但案件可能由与责任主体有关的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提到马航索赔,人们往往更关注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希冀法院或法律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结果固然重要,但是对于这样一起跨国民事诉讼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能给出明确答案的法院或法律规则。马航索赔诉讼涉及多个国家,由于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法院审判规则有别,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蒙特利尔公约》的出现即是为了解决这样的冲突,通过统一规则使得跨国空难索赔能够尽快实现。但是,公约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统一,法院的审判程序、诉讼时间的长短、赔偿数额的多少等问题还需要相应的国内法规定。

三.遇难家属索赔流程

1.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鉴于马航事件作为一起国际旅客空难事故,家属可依据以下法律索赔:1、乘客国籍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2、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蒙特利尔公约》为主;3、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等等。

索赔诉讼首先要选择准据法,准据法分为两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一般情况下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09年通过修正案。中国、马来西亚、美国均是签约国,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于《蒙特利尔公约》。

2.何时可以申请理赔?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35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第13513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并且,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其迫切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关于先行付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论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都应当不迟延地向失事乘客或者亲属先行进行赔付。

3.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起诉法院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失事飞机的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都可以适用该公约。据此,马来西亚、中国都可以作为赔偿诉讼的管辖地。此次失联案如果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有关,家属也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在美国,空难赔款额一般在100万至500万美元;马来西亚的空难赔款一般是30万至50万美元;中国的空难赔款一般在120万至150万人民币。就赔偿金额而言,美国是中国的10倍,马来西亚是中国的5倍。若要取得更多的赔偿,乘客家属可入禀美国法庭寻求裁决,因为美国法庭向来对这类案件作出比亚洲国家更慷慨的赔偿。但问题可能在于,需找到可将此事件与美国联系起来的证据。而在本国的法院受审,则本国的法官可能会对本国的受害者更有同情心,也将有利于家属索赔。

任何所得都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就马航诉讼赔偿来说,三个国家在诉讼时间上,美国一般需要3-5年,在马来西亚一般是1-2年,在中国一般是1年。所以,遇难乘客家属可以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自认为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获取赔偿。

4.两步递进,计算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最大的特点是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概念。第一步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万)。这就意味着MH370乘客家属即使未投保商业保险,也可获得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第二步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航空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则航空公司承担无限制责任。乘客家属可以和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索赔。如果航空公司证明事故不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造成的,则航空公司不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乘客家属不能再向航空公司索赔。

在此次马航事件中,多重证据指向机组人员的过失是导致空难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论是否为劫机,马航在损失赔偿中都不能摆脱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0b7f46f78a6529657d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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