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1-0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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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程序

一、关于审核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1、各盟市金融办应对公司申报材料及股东资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与调查,并填写股东 备案表(见附件13)。
2、自然人入股申报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外,要求出具其入股资金来源相关证明,包括历年工作所在单位的薪酬收入证明、当地金融办出具的具有入股资质与出资实力证明等。
3、若自然人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还应出具该公司最近2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说明其持股比例及分红数额。 二、关于公司筹备开业期
(一)公司筹建期间若发生投资者、注册资本金等事项重大变更,各盟市金融办要对公司情况及投资者进行重新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二)公司开业前要有全体股东出具的合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见附件4)。 (三)各盟市金融办要在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资金到位情况、软硬件及基础配套设施、高管人员资质、人员配备及岗前培训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相关凭证及合同印制情况等。各地金融办要出具书面验收报告上报自治区金融办,作为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重要依据。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自治区金融办指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
(五)公司所聘用的高管人员(总经理、风险总监、财务总监等)的资质要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的相关要求,即总经理、风险总监从事金融工作经历3年以上或从事企业经营管理5年以上,财务总监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公司高管人员应填写备案表(见附件5),并附身份证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等。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当地金融办提交个案申请,由盟市金融办上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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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开业后的日常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银行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帐户运行,此帐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二)各盟市金融办对公司监管要重点把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是否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用非法手段催贷。要抽调力量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放贷合同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于涉嫌违反《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向自治区金融办报告的同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对于允许分期注资的我区第一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盟市金融办应做好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公司按规定时限充足注册资本金。
(四)公司开业后其基本账户在指定银行间的转换及任何形式的外源融资或委托贷款,均应事前上报两级金融办,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五)公司应聘请自治区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见附件6)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盟市金融办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并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备案后,选择在当地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或临时审计。 四、其他
各盟市金融办要认真做好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申报资质及相关材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自治区金融办将对各盟市金融办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附件:1、企业法人股东名单 2、自然人股东名单 3、社会组织股东名单 4、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承诺书 5、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表 6、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审计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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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4547c78bd63186bcebbc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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