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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达明、余文奇、郑外生、罗海华、庞邦凯。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Q/CSG215015-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Q/CSG221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Q/CSG213002-2014)
3.1公司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简约实用、注重质量,本着勤俭办企的原则,逐步实现标准化,体现电网企业的特点。
3.2公司办公用房建设严禁有以下行为:
(1)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
(2)严禁超投资建设办公用房。
(3)严禁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
(4)严禁超面积标准建设办公用房。
(5)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假山、喷泉。
(6)严禁移栽大树、古树。
(7)严禁搞豪华装修。严禁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严禁配置豪华灯具,主入口严禁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严禁配备高档家具。
(8)不得使用进口电梯设备。
4.1 公司办公用房建设范围包括:项目土地购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含绿化、室外道路、硬质铺地)、VI标识系统,办公家具和厨房设备、档案管理专业设备(密集柜)等。本标准主要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办公家具等内容作出建设标准规定,其余内容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及企业的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4.2 公司组织机构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Q/CSG215015-2013)分为四类,其适用组织机构见表1。
表1 办公用房所属组织机构类别划分
4.3 公司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办公用房范围和功能分类
5 面积标准
5.1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5.2 部分服务用房建设面积按表4规定,其余服务用房建设面积按具体项目实际需求确定。但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5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建设规模
表5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5.3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5.4 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5.5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5.6 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6 布局与建设用地规定
6.1 公司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
6.2办公用房联合建设或与技术业务用房共建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6.3 公司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停车位、空调机房、给水排水泵房、消防与生活水池等尽可能布置在地下室,地下室不宜超过三层。
6.4 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6.5 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6.6 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项目使用功能无关的商用建筑。
6.7 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平方米/辆,自行车1.2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平方米/辆。
6.8建设用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
7 建筑标准
7.1 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7.2 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7.3不得在办公区域内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设阶梯式和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等设施。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7.4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楼层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确定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8~3.0米。
7.5 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米且不宜大于1.8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米且不宜大于2.1米。
(2)走道长度>40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5米且不宜大于2.1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米且不宜大于2.5米。
7.6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7.7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办公用房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7.8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8 建筑装修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8.1 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安全环保、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将企业VI标识融入建筑形象当中。
8.2 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
8.3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两类,并宜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装修标准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8.4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装修选用标准
8.5 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
8.6 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8.7 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
8.8 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以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
8.9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8.10 固定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8.11不得采用进口厨具。
9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规定
9.1 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9.2 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9.3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
9.4 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9.5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照度标准值
9.6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9.7 不得使用进口电梯设备。
9.8 配电设施宜采用国产或合资产品。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765af4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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