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各类本、专科学生。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
上面所说的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是指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不是撤销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者取保候审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或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 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 一次作案价值超过100元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 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分赃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 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人的财物者,根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6、 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寄钱物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要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哄闹、起“嘘声”,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在寝室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乱摔瓶子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拒不缴纳赔偿及罚款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殴打、辱骂、诽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和学院外聘服务人员执行公务及对上述人员进行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触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1、 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 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故意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滋事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滋事斗殴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者
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参与者
凡参与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依此款加重处分。
5、 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6、 侮辱、威胁或谩骂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加重处分;
8、对于在打架斗殴中造成伤害程度的认定,以法医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影响极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男女生混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对卖淫、嫖娼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
1、 旷课10个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个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个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个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50个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针对某单门课程旷课学时达到一定比例,由教务部门参照相关教务、教学管理条款规定执行。以上1至5条的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算。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8、迟到早退五分钟及以上一次按旷课一次计算;迟到早退五分钟以内,两次按旷课一次计算。
第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参照《违犯考试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生宿舍奖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参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下列处分:
1、 违反医疗方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据假票、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伪造、私刻公章、印章,篡改文件、证件、个人档案及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达到出国目的,在申请自费留学过程中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5、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使当事人蒙受损失、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参与走私、贩私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规、法令者按第三条处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其它违犯校纪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l、 参与非法经商者,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子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违犯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或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私留己知罪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教学实践、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学生擅自野游、私自游泳的规定:
1、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野游和私自游泳活动,对组织者学校要追究其责任;
2、 严禁学生擅自野游、私自游泳,对违反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3、 对班级组织的野游和游泳活动,事先必须经所在学工办同意,并必须有带队老师参加,要有安全保障措施,事后及时报告情况,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的野游、游泳活动,要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校园的正常秩序,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严禁学生喝酒、酗酒,违者将给予以下处分:
1、 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违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2、 学生不得在校内饮酒(含啤酒),如有违犯,将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受到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 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院、系各类奖项评定的资格,如已领取奖项,则追回当年奖金及证书;
2、 一学年内取消各种评奖资格;
3、 一学年内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者,察看期间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取消评定各种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 违纪后,在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者;
2、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4、 有立功表现者;
5、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 拒不承认错误者;
2、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 重复违纪者;
4、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6、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7、 涉外活动违纪者;
8、 违纪群体为首者;
9、 违纪后向组织隐瞒、私自了结者;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宿舍违纪、治安刑事违纪分别由宿管中心、保卫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经违纪学生所在系总支审批报学工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考试违纪由教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它违纪由各系办查证、讨论,系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调查部门办查证、讨论,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凡开除学籍者,应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5、 后勤部、教学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学生工作部和学生所在系办协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事件,共同研究初步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权限由学生工作部或学生所在系办按规定处理;
6、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请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调查清楚后,由保卫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系办按规定处理;
7、 有关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校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8、 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9、 学生受处分(或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10、 学生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在受到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可由学生所在系写出处分后的表现材料,经审批部门领导同意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11、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都由院长办公室发文。
12、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处分者或家长,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除学籍处理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过期不办者,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公布前要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年级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的精神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8da8de1a37f111f0855b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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