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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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我校在籍的全体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单位(院、系、期办)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以达到教育目的。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期办)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院系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资格。 (三)取消对其的各级、各类资助。
(四)受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处分的学生党员、团员,报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党团组织备案。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情真相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者; (四)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九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给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情节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终止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学生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三章 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将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院、系、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将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召开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查清的学生违纪事件的材料送交学生期(年级)办公室,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公安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除可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外,还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期(年级)办公室,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中国医科大学党委、沈阳市委教科工委、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指派二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送交给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交给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如都无法办到,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到该生户口所在地。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上述方法都无法送交,由学生处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所有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归应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危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其他封建迷信组织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印刷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违反了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治安行政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10天以下者,视其错误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0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殴打他人或与殴斗有关者: (一)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以及提供器械,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致打人者触犯刑律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群殴的组织者、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
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多次偷盗,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伪造各种证明或涂改证件或提供伪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私自涂改学生证或故意办理多个学生证等进行欺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具虚假病情介绍、诊断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获得利益,或冒领他人邮包或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在科学实验和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过程中,弄虚作假(假记录、假实验、假数据、假结论等),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者,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并视具体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挪用或窃取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教学设备、桌、椅等物品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涂抹、刻划、敲砸或其他不文明手段破坏墙壁、桌椅、门窗、灯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实行学年制的情况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业务课及其它活动)均视为旷课。在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者,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连续旷课达4学时,通报批评。
(二)连续旷课达8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1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连续旷课3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离校超过二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六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八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视该门课程成绩为无效。
(一)考试中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以上任一种情形,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三)偷看他人答卷或向他人发问,经监考老师警告仍无悔改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五)被教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双方; (六)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七)未按考场座次安排就座者;
(八)预先在桌面上抄写公式、定义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但未能抄袭者; (九)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仍继续答题者; (十)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 (十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二)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三)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进行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记者;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一)携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抄,书、笔记及借助商务通、电子词典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利用身体、衣物及其他用品书写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三)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者;
(五)考试进行中借机到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七)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严重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四)组织作弊者; (五)第二次违纪或作弊者; (六)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教学辅助设备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出现下列情形,除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外,学校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使用、占用、盗用公共及他人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二)学生利用各种手段在互联网上公开诋毁学校、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使用不文明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查找、散布、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活动或导致网络系统瘫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学生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上有意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使用邮件炸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借、出租床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擅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非本寝室成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教室、图书馆等校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加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加赌博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教学、生活秩序,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或者其他不文明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或因嘻戏、吵闹,影响教学、生活秩序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学校声誉及人格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卖淫嫖娼或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或其他陪伺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内外从事非法经营或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九)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包括罢课、罢餐、罢考),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寝室)、教室、图书室及其它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酒精炉、煤气罐、电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褥子等各种电器和电热器具,违反此规定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使用禁用电器造成电路损坏或控电系统失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
明火(含使用煤气罐、酒精炉、点蚊香等燃烧物品、吸烟等,引起火警,但未酿成火灾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以往处分规定与本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f2ffff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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