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处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完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医科大学本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我校在籍的全体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者,应由学生所在单位(院、系、期办)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以达到教育目的。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期办)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院系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选资格。 (三)取消对其的各级、各类资助。
(四)受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处分的学生党员、团员,报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党团组织备案。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情真相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者; (四)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九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给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情节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终止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学生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三章 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将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院、系、部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将材料、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召开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查清的学生违纪事件的材料送交学生期(年级)办公室,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公安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除可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外,还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期(年级)办公室,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中国医科大学党委、沈阳市委教科工委、辽宁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期(年级)办公室指派二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交。
送交给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交给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如都无法办到,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到该生户口所在地。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上述方法都无法送交,由学生处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第十五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所有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归应完整、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危害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泄露国家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其他封建迷信组织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印刷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违反了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治安行政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10天以下者,视其错误情节和性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0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殴打他人或与殴斗有关者: (一)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殴打他人,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以及提供器械,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致打人者触犯刑律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于群殴的组织者、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