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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后感
看了视频,我如果是一个与法律工作不沾边的学生,我最大的感受就是:不懂法律真的很可怕。可是我是学法律专业的学生,看完这个视频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对于那些不懂法律的公民来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目前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随之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作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定机关应如何规范登记行为,从而促进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对于房地产登记方面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规范了房地产登记制度,为人们买房卖房规定了一定的法律程序,不过法律一向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于是房地产登记领域也还是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而该视频中“一房二卖”就是最典型的隐患,也是出现频率最高的房地产隐患问题。
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03a2fbf705cc17552709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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