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津财社[2003]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2.0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003年2月9日 津财社[2003]6号)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市财政筹集的再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1ae0f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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