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13 10:4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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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和授予我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及其各项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㈢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㈣达到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博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绩;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硕士学位

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七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3)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1)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2)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3)表明作者已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4)应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学位论文基本格式应符合《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要求》的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条 申请我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阅之前均需进行相似性检测。

第十一条 相似性检测由各培养单位集中办理。拟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均需提交电子版,要求为: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即:第一章至最后一章。命名方式为:培养单位名称_博士/硕士_学号_姓名.doc)。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在检测规定时间内使用专用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将结果统一反馈到研究生及其导师。研究生持通过检测的“论文相似性检测报告”首页办理后续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审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检测总相似比<2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相似性检测。总相似比≥2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相似性检测,需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可申请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对于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或争议的学位论文,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审定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采用“双盲”评阅,即对评阅专家隐去作者及导师姓名,且对作者和导师隐去评阅专家姓名和单位。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组织评阅,由学校随机抽取5%的学位论文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双盲”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组织进行“双盲”评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培养单位审核,提交同意送审的意见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参加“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在提交时均需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双盲”评阅通过教育部或天津市教委“论文送审平台”进行,一般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之前集中办理,论文评阅所需时间根据“论文送审平台”规定进行。由培养单位组织“双盲”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方式和评阅所需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2名评阅专家(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至少3名),其中至少1名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聘请3名评阅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2名,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2名。评阅专家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指导教师和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专家。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一般应包括:

⒈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⒉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⒊对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⒋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

⒌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⒍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别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反馈给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并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一条 2名评阅专家综合评分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基本达到(或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并同意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需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评阅,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仍请原评阅专家再次进行评阅。修改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二十二条 3名评阅专家综合评分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基本达到(或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并同意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需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评阅,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仍请原评阅人再次进行评阅。修改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若累计三次评价为不合格,停止其学位论文送审工作。

第六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专业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培养单位审核确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2名,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名为研究生指导教师、1名为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相关学科专业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2名,且至少有2名外单位的专家(应分属2个不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安排答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公开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被学校抽检为“公开答辩”的,研究生院选派相关专家参加,面向全校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是否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有明确结论,并作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对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会议应有记录。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学位论文不得再用于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全部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材料报送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初审后报送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查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汇总整理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㈠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㈢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㈣学位申请人员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30-60分钟);

㈤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员答辩;

㈥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人员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⒈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⒉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⒊讨论并投票表决,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⒋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㈦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申请人员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

2 申请人员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必修环节完成情况;

3 申请人员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情况;

申请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条㈠、㈡、项均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且㈢项中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综合评分中有一个良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综合评分中有两个良及以上,视为全面审查合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表决,做出是否同意分委员会意见的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授予学位日期同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博士学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三个月无异议时,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㈠在科学界有很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很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和学者;

㈡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并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三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学校提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授予学位者的学位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归档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涉密学位论文按照《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和《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在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中所产生的学术纠纷等问题,如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应当在我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相关工作。若未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或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先申请结业或毕业;取得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后,研究生可继续学位论文相关工作,达到授予学位标准后,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博士生从入学日期算起,最长不得超过9年;硕士从入学日期算起,最长不得超过7年)仍可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补授学位。超过此期限,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再进行学位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只发给毕业证书,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其学术论文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后,在学位申请受理期限内(即博士生从入学日期算起,最长不得超过9年;硕士从入学日期算起,最长不得超过7年)可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补授学位。超过此期限,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再进行学位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若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依据事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舞弊作伪、违反学术道德等严重问题,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后,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所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授予的标准和其他规定,但标准不可低于本细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者,按本细则执行。《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40号)、《天津工业大学关于使用“论文相似性检测系统”对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规定》(津工大[2010]184号)废止。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4bbb5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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