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10-23 15:25: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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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

作者:田明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

         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制度,该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但是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的困难,实践也中出现了诸多争议。本文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进行浅谈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制度;先行支付;举证责任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概述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下的先行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垫付性先行支付。该法的42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先行支付,单位职工因第三人导致工伤,工伤职工需先向第三人主张工伤赔偿,无法确定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拒不支付,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该先行支付又被称之为保险性先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困境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对当下的经济结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的对比而提出的一个倾斜于劳动者的制衡条件。职工受到伤害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第二: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职工负有举证责任。工伤职工如何举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两个前提条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以及两种先行支付情况重合时该如何适用,笔者在此做以下分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92cc6ef90f76c661371a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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