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03 13:39: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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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201131日试行第一版)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

20113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

一、 总则 4

二、 政治纪律 5

三、 人事纪律 6

四、 财经纪律 9

五、 行政纪律 10

六、 业务纪律 11

七、 附则 12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文件

汕市区教〔201122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并转各小学:

为严肃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中小学的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职责落实,质量提高,稳步发展,我局制订了《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1131日起试行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肃工作纪律是确保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基本保证,是确保城区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体现,全区中小学校长以及其他管理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面对现实的角度,充分认识严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把严肃工作纪律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转。

二、全区各中小学校必须迅速将本文件和规定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教职员工,针对教职员工的条文必须印发到每一个人员,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要面对现实,发现良心,体现责任,履行职责,严格遵守。

校长必须以严肃的态度,组织全校管理干部认真学习本规定,逐条对照,检查以往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不足之处,确保今后既不故意违规,也不能无意违规。

三、全区各中小学校必须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制订规章制度,确保本规定得到坚决、持久和稳定的落实。

各镇(街道)中心小学要履行对全镇(街道)小学的管理职能,严格监管,确保落实;对个别认真执行但能力不足的校长要大力支持,对个别态度不认真的校长要重点管理。

四、城区教育局将以严肃和坚定的态度,把严肃工作纪律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坚定不移地强力推进。

31日起,将采取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方式,对全区中小学校执行和落实的情况进行认真、严肃和细致的检查,检查过程中,将视情况对教师尤其是管理干部进行现场测试,以检查对本规定的学习和认识态度,对没有落实本规定的学校校长,将坚决以不良表现登记。

五、全区各中小学校必须在34日前把贯彻落实的情况,使用网上回复功能如实上报。

六、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局秘书股,以便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其更加完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

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

主题词:工作纪律 规定 通知

抄报:市教育局、区委余汉生常委

抄送: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制局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201131日试行第一版

一、 总则

第 1 条 【宗旨】为加强教育行政管理,维护行政纪律,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城区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长期稳步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城区中小学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工作纪律】本规定所称的“工作纪律”,特指中小学校或教职员工必须达到的基本工作要求或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些要求和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城区教育的实际情况,予以重申和强调。

第 3 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汕尾市城区教育局管辖及接受城区教育局管理的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包括临时专任教师)。为叙述方便,全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教职员工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 4 条 【优秀表现】学校和教师对所在学校乃至全区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出了贡献或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的行为,视为优秀表现。
学校可以填写《学校优秀表现登记表》自报优秀表现,可以填写《教师优秀表现登记表》上报教师优秀表现,经城区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审核后,经局长批准存入学校管理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
城区教育局各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可以对学校和教师的优秀表现,按程序进行登记。

第 5 条 【不良表现】学校和教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为不良表现。
教师出现不良表现时,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填写《教师不良表现登记表》进行登记,报城区教育局核实,经局长批准后,在教师业务档案中登记存档。学校领导班子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校长可以直接填写《教师不良表现登记表》,报城区教育局核实。
城区教育局各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对学校存在不良表现的,填写《学校不良表现登记表》进行登记;对教师存在不良表现的,填写《教师不良表现登记表》进行登记。经核实,报局长批准后,在学校管理档案或教师业务档案中登记存档。

第 6 条 【评优评先对被进行不良表现登记的学校和个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1学校被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在一学年内累计达到6次及以上的,当年度该学校及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2、教师被进行不良表现登记一学年内累计达到4次及以上的,该教师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当年度不得晋升职称等级。

第 7 条 【强化监督】城区教育局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小学校执行和落实工作纪律的情况,考虑聘请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行业具有成功管理经验的人士等为城区教育局编外义务监督员,对中小学校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工作纪律的贯彻落实。

第 8 条 【违纪处理】为使严肃工作纪律得到有效落实,城区教育局将根据本规定试行的情况,制订并颁布《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和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本规定试行之日起到颁布《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和教师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期间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今后颁布的处理规定进行追溯处理。

二、 政治纪律

第 9 条 【守法遵章】全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依法执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

第 10 条 【服从管理】全区中小学校必须服从城区教育局的管理,执行城区教育局的工作指示,完成城区教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存在如下行为或事实的,对学校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并视其情节的性质及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服从城区教育局管理的;
2、不执行城区教育局工作指示的;
3、不按要求完成城区教育局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第 11 条 【维护稳定】全区教师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城区教育的安定团结,不得有制造谣言、煽动闹事等损害或影响城区教育稳定和发展的言论或行为。

第 12 条 【文明团结】教师队伍的团结协作是建设好城区教育的一个基本条件,教师作为一种为人师表的特殊职业,理应率先随范,教师的言行文明和团结必须作为一个政治纪律进行强化管理。今后凡学校管理干部之间、管理干部与教师之间发生打架事件的,双方都必须作书面检讨报城区教育局,并由人事股和监保股对双方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13 条 【拒绝邪教】全区中小学教师不得参与邪教组织或其它非法组织或团体,不得传播反动组织、邪教和非法组织等消息。

第 14 条 【对外交流】聘请或邀请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人员或团体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或联合办学的,必须事前向城区教育局进行书面请示,未经城区教育局书面批准,不得聘请或邀请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人员或团体到学校开展相关活动。

三、 人事纪律

第 15 条 【服从安排】全区中小学校必须服从城区教育局对人事工作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对拒绝执行的由城区教育局人事股和监保股以不良表现登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16 条 【人员调动】全区各中小学校,未经城区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安排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学校之间不得互相借用人员、自行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单位。

第 17 条 【干部任免】全区各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干部岗位,统一由城区教育局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编制、确定职位、规定职责、批准任免。各中小学校未经城区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任免或调整行政管理干部的职务。区管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18 条 【临时代课】全区各中小学校因缺欠教师需要聘请临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临时代课”)的,必须书面报城区教育局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能参与教育教学工作。未经批准自行安排人员在学校工作的,视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视为校长的个人行为由校长和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 19 条 【全员坐班】按规定上班并履行工作职责,是每一种职业的基本雇佣要求,是每一种职业最基本的人事管理纪律,是每一种职业最基本的劳动管理制度。全区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在每一个工作日实行全员坐班制度,即在工作日无论是否有课,都必须按规定上班。没有按规定上班的,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工作义务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20 条 【履行职责】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执行学校的工作指示,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教师在上班期间,必须按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听课、教研、备课、批改作业以及学习等活动,体现教师的职业义务,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完成教师的工作任务。违者由学校以不良表现登记,上报城区教育局。

第 21 条 【校长失职】中小学校校长不认真执行本规定,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加强对教师全员坐班和履行职责的管理,导致没有落实坐班制、或者坐班制形同虚设的,以校长失职论处,由城区教育局分别对学校和校长个人进行不良表现记录,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 22 条 【出勤违规】教师没有按学校安排到某指定班级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称为“缺课”,教师在工作日没有上班称为“旷工”,超过学校规定时间上班的称为“迟到”,在学校规定的下班时间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称为“早退”。缺课、旷工、迟到、早退等现象都是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及时上报城区教育局,由城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处理:
1、请假未获批准缺课、或者没有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
2、一周内迟到或早退次数超过五次的。
3、旷工连续五个工作日、或在该学年度累计旷工达到十五个工作日的。

第 23 条 【出勤登记】全区中小学校必须指派人员每周进行考勤登记,填写《教师学期出勤登记表》,并由本人签名确认。学期结束一周内,学校应把全校的《教师学期出勤登记表》和《教师学期工作情况登记表》一并上报城区教育局在教师档案中归档。学校没有进行出勤登记、或者没有按规范进行出勤登记、或者没有按时把《教师学期出勤登记表》上报城区教育局归档的,对校长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24 条 【自动离职】教师旷工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学校书面上报城区教育局,自学校报告之月起停发其工资,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其它离职手续。

第 25 条 【校长请假】中小学校长(或负责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学校的一切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学校。校长因公因私需要临时离开学校时,必须把去向告知副校长或其他管理干部,并保持通信畅通。校长请假必须严格按照《汕尾市城区中小学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以不良表现登记。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由城区教育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核实后以不良表现记录,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问题的,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 26 条 【教师请假】教师请假必须严格按照《汕尾市城区中小学教职员工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实行进行连续登记制度,违反规定的按不良表现登记。

第 27 条 【职称评定】教师评定职称,学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学校相关职能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认真办理审核手续,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以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论处,一经查实,对办事人员以不良表现登记,按规定取消职称申报。

第 28 条 【严禁赌博】全区中小学校校园教学区内的任何地点,无论工作日还是非工作时间,不得有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四、 财经纪律

第 29 条 【预算管理】全区中小学校必须对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禁止经费开支的盲目性,强化预算和决算管理。没有进行预算管理乱开支的学校,对校长以不良表现登记。

第 30 条 【理财原则】全区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以确保正常运转为第一原则。要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逐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 31 条 【严禁乱收费】全区中小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依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纠风工作的意见》(粤纪发[2010]31号)的规定,“凡发现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对所属校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

第 32 条 【收支两条线】全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办理的,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学校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33 条 【严控借款】全区中小学校未经城区教育局书面批准,不得向外借款,否则,视为个人借款,学校不得以公款偿还。由计财股对校长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34 条 【基本建设】全区中小学校需要进行基本建设或维修等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在确定进行基本建设或维修项目前,书面报城区教育局,经城区教育局书面批准,方可进行其它审批程序。
2、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立项、报建和招标等。
3、校园总体规划图、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图在报规划部门批准前,必须先报城区教育局批准,否则,不得办理报建手续。
4、不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不予办理付款手续,当事人及学校校长由计财股以不良表现登记,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 行政纪律

第 35 条 【师容风纪】教师在工作时间着装应该整洁大方,不披衣、不敞怀,不穿奇装异服,做到师容整洁,举止端庄,形态优雅。上课时间不准吃零食、打电话、抽烟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 36 条 【办公环境】学校管理干部、教师办公室的办公环境和面貌反映了学校和教师的精神面貌,必须坚持朴实、美观、整洁、有序的原则。尤其是中小学校长的办公桌面,必须保持整洁、有序,严禁杂乱无章,维护好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城区教育局在开展工作检查中发现校长办公桌面杂乱无章的,以照片为依据对校长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37 条 【履行职责】全区中小学校的所有管理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38 条 【请示报告】中小学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下列有关事项列为学校重大事项:
1、举办大型的教育教学活动,如运动会、艺术节、教学开放周等;
2、区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到学校进行视察或工作调研活动;
3、邀请专家、学者或外地教师来学校举办教育、教学或学术活动;
4、组织教师或学生到外地参观、学习、考察或交流活动;
5、应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 39 条 【联合办学】未经城区教育局书面批准,中小学校不得与国内其它学校开展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

第 40 条 【对外协议】中小学校在与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签署协议、合同等任何类别或形式的契约前,必须书面报城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特别是内容涉及招生和经济关系的。

第 41 条 【校园安全】学校师生的安全是校长的第一责任,全区中小学校长必须把师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和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必须日日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经常组织人员细致排查校园、校舍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安全,建设平安教育。对校园、校舍以及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 42 条 【突发事件】学校出现突发事件时,校长必须坚守岗位、沉着冷静、掌控情况、及时报告,不得推卸责任、依赖上级,必须想方设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最良好的效果妥善处理。

六、 业务纪律

第 43 条 【行政任课】全区中小学校的所有管理干部必须承担真实的学科教学任务,挂名任课而实际没有履行教学工作的,一经查实,以不良表现登记。

第 44 条 【提前候课】教师必须在规定上课时间的至少三分钟前,在教室门口站立,组织学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这个过程称为“候课”。没有候课的教师,学校可以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45 条 【准时上课】教师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想方设法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没有准时上课的,学校可以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46 条 【认真备课】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书写文字教案,一节课必须有一个文字教案。教案的教学组织过程必须手写,不得打印。不得以课件代替文字教案,不得以把备课过程记在教材上为理由代替文字教案,不得以老教师为理由不书写文字教案。没有文字教案上课的,以没有按规定备课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47 条 【批改作业】教师必须按学科教学的特点和学生情况合理安排作业,并按时进行认真的批改。作业布置不合理、批改作业不认真的,以工作不负责任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48 条 【教研活动】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公开课、示范课、实验课等教学任务,是教师的工作任务之一,必须按学校的规定严格执行。否则以不完成工作任务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49 条 【教育活动】按照学校的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每一个教师的基本工作任务,必须认真按学校的规定完成。否则以不完成工作任务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50 条 【听课学习】教师必须在本校内向其他教师听课,以改进和提高自己的教学,同时帮助听课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既是互相学习也是互相监督的工作任务。教师必须按学校的规定认真完成,没有按学校规定完成听课任务的,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51 条 【班主任】每一个教师都有担任班主任的义务,除哺乳期的女教师、带病工作的教师、家庭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外,其他教师不得拒绝学校分配的担任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否则由学校以不服从工作安排进行不良表现登记。

第 52 条 【学科教师】没有担任班主任的学科教师,在完成学科教学任务的同时,协助任教班级的班主任开展有关教育工作是每一个学科教师的基本工作任务。当班主任提出协助工作的要求时,学科任课教师必须积极配合。三次以上不积极配合的,由班主任报告学校领导,经核实后以不完成工作任务论处,由学校对其进行不良表现登记,发现一次、登记一次。

第 53 条 【教辅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务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中心任务,对因不认真负责或工作不力,致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以不良表现登记。

七、 附则

第 54 条 【规范表格】为保证本规定实施的规范化,制订了《学校优秀表现登记表》、《学校不良表现登记表》、《教职员工优秀表现登记表》、《教职员工不良表现登记表》和《教职员工学期出勤登记表》五个规范格式,规范格式是本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小学校必须使用规范格式,不得自行设计其它格式。

第 55 条 【违纪处罚】本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之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适当时候,将制订并颁布《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学校和教职员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将追溯至本规定试行之日起。

第 56 条 【实施解释】本规定自201131日开始试行,本规定的内容与城区教育局以前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本规定试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书面上报城区教育局秘书股。本规定由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 规范格式1 编号:

学校优秀表现登记

说明:1、全区中小学校认为本校有优秀表现时,可以自行填写本表,上报城区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审核。2、城区教育局各职能股室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中小学校存在优秀表现的,可以填写本表,上报局领导批准。3、本表一式两份,经局长批准后,存入该学校管理档案一份,发学校一份。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 规范格式2 编号:

学校不良表现登记

说明:1、城区教育局各职能股室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中小学校存在不良表现的,可以填写本表,上报局领导批准。2、本表一式两份,经局长批准后,存入该学校管理档案一份,发学校一份。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 规范格式3 编号:

教职员工优秀表现登记

说明:1、全区中小学校认为本校教职员工有优秀表现时,可以自行填写本表,上报城区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审核。2、城区教育局各职能股室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中小学校教师存在优秀表现的,可以填写本表,上报局领导批准。3、本表一式四份,经局长批准后,存入该教师所在学校管理档案和该教师业务档案各一份,发学校和教师各一份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 规范格式4 编号:

教职员工不良表现登记

说明:1、中小学校认为本校教职员工存在不良表现时,可以自行填写本表,上报城区教育局相关职能股室审核。2、城区教育局各职能股室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中小学教师认为存在不良表现的,可以填写本表,上报局领导批准。3、本表一式四份,经局长批准后,存入该教师所在学校管理档案和该教师业务档案各一份,发学校和教师各一份


《汕尾市城区教育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 规范格式5 编号:

教职员工学期出勤登记20 -20 学年度第 学期)

说明:1、本表由学校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学期结束后上报城区教育局在教师业务档案归档。2、教师每次请假必须把本表附在《请假审批表》后面送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711a5faf705cc17552709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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