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含全文
发布时间:2020-05-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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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体检新标准颁布实施(附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
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肺结核。 7.3 不应有气胸。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
8.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50次/分或高于110次/分。 8.4 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
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c)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 b)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cm;
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
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13cm×5cm(长度×厚度)。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