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临时停车标线之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3-07-26 11:41: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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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临时停车标线之法律性质?

基本案例(一):台中市○○大楼管理委员会,向台中市政府陈情,该大楼停车场出入处所划设之禁止临时停车标线,导致住户不便而无保留该禁止临时停车标线之必要,建议将该禁止临时停车标线涂除。台中市警察局邀集大楼管理委员会及政府相关单位至现场会勘,作成不宜涂除该标线之会勘结论。管理委员会认為标线為行政处分,於是向台中市政府,提起诉愿,请求涂去标线。台中市政府认為标线属於法规命令,诉愿决定不受理。

问题提出:

一、禁止临时停车标线其性质為何?是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

二、区分禁止临时停车标线之性质有何实益?

基本案例(二):李○○土地座落在台中市北屯区○○段,根据都市计画划為住宅区,随工商发达市政府变更都市计画,将北屯区○○段全部变更為行政机关用地,李○○等该区段住民於是联合提出陈情,但市政府以公益為理由拒绝变动都市计画,只愿给予意土地徵收补偿。

问题提出:

一、请问都市计画变更之决定其法律性质為何?是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

二、对於都市计画变更之决定不服,得否提出诉愿及行政诉讼?还是只能提起请愿或陈情?

问题思考:

一、行政机关所為公权力行為区分其為法规命令或是行政处分的实益,如属於法规命令则人民无法提起司法救济,请求司法审查。如属於行政处分则人民如有不服得提起司法救济,请求司法审查。

二、抽象的法规命令与具体的行政处分容易区分,但介於法规命令与行政处分的一般处分则容易发生误解。其中最大的歧异在於规范的对象,如规范对象属於不特定人则属於法规命令。而规范对象属於可特定的范围则為一般处分。

三、将类似法规命令的一般处分视為行政处分,对於人民的保护比较周延,不必等到作成具体的行政处分才开始救济,有利人权保障。

四、一般处分规范的对象是人,则為人的一般处分,如特定灯号管制驾驶。规范的对象是物,则為物的一般分,如古蹟群的核定公告古蹟范围。

行政法观念讨论98-1:公务员可否质疑上级长官之命令?

基本问题: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依据是:依法行政原则。因此公务体系最重要的精神,应该是:

对於法律的遵守与信仰。上命下从原则,基本上也是為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理念,也是

行政科层体制的基本原则。然,命令服从原则,容易出现「猪头上级下命令」,「可怜下级

承担」的悲情,而且上级会利用各种方式要求下级服从,以逃避责任。下级如何质疑上级命

令?就成為重要的课题。

问题提出:

一、如何的上级机关才必须服从?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

二、何种命令才必须服从?法定职权之命令或不当或违法之法定职权命令?

三、如何下达的命令应服从?口头或书面或者其他方式的下达?

四、执行命令发生损害,谁应负责?是上级还是下级?

观念釐清: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7条:公务人员对於长官监督范围内所发之命令有服从义务,如认為该命令违法,应负报告之义务;该管长官如认其命令并未违法,而以书面下达时,公务人员即应服从;其因此所生之责任,由该长官负之。但其命令有违反刑事法律者,公务人员无服从之义务。前项情形,该管长官非以书面下达命令者,公务人员得请求其以书面為之,该管长官拒绝时,视為撤回其命令。

衍生案例:20075月教育部制订未送交立法院查照之「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取代未经立法院废止「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且由总统出席观礼将「台湾民主纪念馆」掛牌以取代「中正纪念堂」。如教育部相关下级官员认為此项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原则,请问此等下级官员如何处理教育部长官之决定?

问题思考:

一、对於上级长官命令有所质疑时,下级人员应如何处理有三种立场:

(一)绝对服从:基於上命下从原则,责任应由长官负责,公务员虽失去自主能力,却也不必自负责任。

(二)相对服从:综合依法行政与上命下从原则,公务员应判断长官命令的适法性,确认不同可能决定应否服从。

(三)绝对不服从:基於依法行政原则,公务员应服从法律而非长官,长官违法不应负责。

二、其中相对服从说又衍生不同立场:

(一)意见陈述但违反刑法不服从(公务员服务法与刑法)。

(二)意见陈述但书面违规命令服从而犯罪不服从(公务人员保障法)。

三、现行法制係採意见陈述,书面下达违规命令应服从,但犯罪命令不服从(公务人员保障法)之立场。

四、上命下从原则,是公务员应该服从依据法律下令的长官,而不是长官,但长官因為有要求服从的宝剑,於是下级公务人员常是牺牲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75a9c2aa32d7375a4178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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