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编者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何冠元、何嘉伦、韩二红、魏天凤、项月进、汤群、刘少清、林圈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查明何伟光、张勇泉等九名被告人设立公司,在未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形下,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放高利贷(贷款月利息2%~15%不等),贷款金额上千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2月,被告人张勇泉、汤群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金三角大厦704-705房开设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诚
嘉信公司),该公司注册登记日为2009年7月31日,张勇泉为公司总经理,汤群为法定代表人,戴枫、蔡世玉、罗子辉、宋小林(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投资人,招收刘少青、林圈链等人为公司职员。该公司在没有取得贷款金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越
经营范围,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业务。
2009年5月18日,张勇泉、汤群、戴枫与何伟光签订协议,约定陆
续出资500万元,在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裕民大厦701房设立深圳市广诚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盐田分公司,何伟光为盐田分公司总经理。盐田分公司成立后,先后招收何冠元、韩二红、何嘉伦、张观兴、戴惠明、朱可可、饶正文、汤松桃等人为追债员,招收魏天凤、黄美贤为公司出纳,聘请许发涛代理做账。盐田分公司专门在盐田区域内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广诚嘉信公司及盐田分公司在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中,通过朋友介绍、发广告、派卡片、群发信息等方式,吸收客户前来借贷,借款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月利息
2%~15%不等,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支付管理费、通讯费等费
用,借款人如果到期未能支付利息的,先行进行电话催债,之后就上门追债,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亲属强行索债。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广诚嘉信公司对外放款人民币24096458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人为8033097.64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
(1“对外放
款时扣收利息”共2089477.5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5943620.14元]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盐田分公司对外放款8495000.00元,对外
放款收入为3393300.00元(对外放款产生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
(1“对外放款时扣收利息”共801400元;(2“收回本金同时收
取利息”及“借款期间分期收取利息”共2591900元经核查广诚嘉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
料,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放贷业务,盐田分公司则未进行任何工商注册登记。【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伟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