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1 13:1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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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五条《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第六条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8bfd41f34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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