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陪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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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陪产假国家规定
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2010年各地男人陪产假规定一般来说,
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上海陪产假规定: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
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市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
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延伸阅读:劳动法规定男员工产假休几天产假:⑴女员工:正常生
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15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各地陪产假相关规定各地陪产假相关规定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
点击数: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提要在现行的《劳动法》中,只有女职工生育可以休产假的规定,并没有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
男士带薪休陪产假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再奖励7天,共10...更新时间:2010-12-0716:20:42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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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带薪休陪产假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属于晚育生育时满24周岁则再奖励7天,共10天。
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有的地方或企业就可以,有的就不行。如果你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以下列举部分城市的规定供参考。■上海: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3天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
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

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北京:没有真正意义的男方陪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天,奖励假如经男女双方单位协商,男方单位同意,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解释:其实北京没有真正意义的男方陪产假,所增加的30天属于晚育奖励。
而且,在90天法定产假之外,晚育奖励假所增加的30天如果由女方享受了,男方就没有了。
■广州:10天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自2009
11日起施行》的规定: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
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10天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天津:3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

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
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江苏陪产假规定:10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夫妻中女方符合晚育条件,女方在分娩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90外,可增加晚育假30天,男方可享有10天的护理假。晚育假及
男方护理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湖北:10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浙江:7天《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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