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23-03-12 03:4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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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1[①]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



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同时,在17969月颁布了另一项法令规定:严格禁止法院审理任何行政活动。一般认为,这个规定对于1790的法律没有增加任何法律内容,1790年的有关司法组织的法律为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和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法国行政法院最初阶段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建立得完善的。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和行政官员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于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组织。

法国行政法院即行政审判制度最初的10年(1790年——1799年)被称为“行政官法官时期”。在此阶段,法国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诉讼。民遇到行政纠纷,或是自身的权力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并没有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机关,而寻求救济的突进是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申诉,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对于行政诉讼,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过元首手中。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裁决和判断行政争议的权力在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官充当行政法官,行政机关是其本身案件的裁决者。这在今天看来,很难理解。但是,当时,这种权力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设,即:“裁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956da46336c1eb91a375d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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