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8-06-30 01:28: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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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说认为“即成犯”又称“举动犯”,故意杀人罪系举动犯,你认为这个判断就正确吗?请结合刑法理论谈谈为什么刑法应当予以限制举动犯?

答: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因此我认为故意杀人罪系举动犯是错误的。

2、请你结合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论述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特征?

答:(1)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2)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3.简述刑法中“犯罪结果”的特征?

答:应受惩罚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体犯罪的构成和罪名,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并依照《刑法》定罪处刑的,方为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必选)、案例,某甲刚生婴儿发现系残疾,故于凌晨5点将其装在背篓里从乡

村带至大马路边,甲心想马路边一定会有人经过看到捡回去。但因雾大,被赶早班的乙驾摩托车撞上。乙

下车察看后,发现婴儿头部已被撞出血,看了后发现没有什么大碍,反正也是别人不要的

婴儿,立马驾驶摩托车离开。结果,该婴儿因头部重创,于半小时后颅内大出血死亡。

请结合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和分则罪名,试对甲乙的行为进行评价?

答:甲犯了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乙犯了肇事后逃逸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0ff772b7360b4c2f3f6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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