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解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息、利滚利、砍头息”

发布时间:2020-02-28 21:26: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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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解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息、利滚利、砍头息”

【案情介绍】

从2007年至今王先生与A公司一直存在持续的借贷关系。2014年6月10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甲方(A公司)向乙方(王先生)借款(人民币)17,5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5日止。借款利息按月百分之四计息。每2个月由甲方付给乙方利息一次。还款保证:甲方用在建住宅楼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房产抵押给乙方,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抵押房产备案在乙方名下。同日,双方签订《情况说明》载明:自2007年以来,A公司向王先生借款用于项目建设,之前的17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总金额合计为17,590万元。

王先生于2015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A公司偿付王先生借款23,133.4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7,590万元;利息5,543.42万元)以及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A公司履行房产抵押的约定并协助王先生办理抵押房产备案登记;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A公司辩称,本金数额不符合,利息太高不合法,而且存在砍头息和利滚利计算。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2014年6月10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为此前实际借款行为而补签的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情况说明》,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的问题。王先生给付A公司款项的金额为11,889.5万元。虽然该金额与王先生诉请的金额不能对应一致,但《借款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借款金额为17,590万元,A公司没有异议,并出具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17张转账支票没有实际支付完成,但仍应视为A公司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A公司欠王先生借款本金的数额为17,590万元。

2、关于A公司偿还款项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明确偿还的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偿还顺序应认定首先偿还的是借款利息。王先生根据双方原来形成借条的每笔借款本金的数额按照月利率百分之四计算而得出的利息为30,067万元的数额,可以作为参考。结合A公司的给付金额,可以认定A公司偿还的是借款利息,且给付的款项在诉讼前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属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以处理。

3、关于尚欠款应给付的利息问题。双方商定按月百分之四计息的约定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4、对于是否存在高息或在借款前扣除利息的问题。首先,A公司没有否认王先生借款本金为17,590万元的证据,其次,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说明王先生的借款是通过“现金及现金转账”的方式给付了A公司。第三,A公司从2012年即已开始长期、多次、反复确认借款本金为17,590万元,在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相关协议、收款收据、转账支票等书面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7,590万元。

5、关于A公司偿还的款项是否包括借款本金的问题。因A公司对其自17,590万元债务形成后的还款情况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无法认定其在2012年中旬以后的还款数额,鉴于双方对于17,590万元本金自形成后从未变动,故,可以认为此期间的还款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已经完成的自愿偿还利息的行为,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法院判令A公司偿还本金17,59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扣除22万后支付利息的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A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先生人民币17,590万元;二、A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欠款本金17,59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22万元);三、驳回王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1、什么是高利息?

所谓高利息,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率不得超过24%,超过24%--36%的,如果已经支付利息,可以不予返还。但是之后法院不再支持继续支付利息。超过36%的约定,是无效的,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2、什么是砍头息?

所谓砍头息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支付借款人借款的时候,在本金中先扣除了应该支付的利息,把余额作为本金支付借款人,很明显本金并不是借款的全额。砍头息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法院只能支持借款人按实际的借款数额支付本息。

3、什么是利滚利?

所谓利滚利,就是复利。是指把当期未支付的利息作为本金继续支付利息,并不断加息。如此,导致本息很短时间内升高,借款人很多无力偿还。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17da90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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