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8 16:57: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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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问答解析

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家出台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解析如下:

一、20141月起,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允许扣除。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全文如下:

第一条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政策解析2013年及以前年度,工资条上的“企业年金”,需并入应领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411日起,“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与应领工资合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条上扣款中的“企业扣年金”指计入账户的个人年金,按个人上年收入的5%除以12计算得出。

例:某职工上年应领工资90000元,按5%的比例全年个人年金为4500元,每月375元。20141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以内的部分暂允许扣除,即每月计算个税个人年金部分可扣除300元。(90000*4%/12)。

工资条上的“企业扣年金”比例为5%,按照规定4%许扣除,所以工资条上“企业扣年金”的80%可以扣除(即375元可以扣除300元)。

由于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部分高收入职工“企业扣年金”部分不能全部按80%扣除。太原市统计局2013年全市平均工资暂未颁布,20141月职工“企业扣年金”暂全部按80%扣除。

该政策为此次个税政策变化中最关键部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及时修改工资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二、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年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领取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减除20131231日前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年金部分,只就其201411日以后的账户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境定居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允许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的,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全文如下:

第三条 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政策解析根据税法规定,虽然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退休领取时仍需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131231以前已缴个税部分的企业年金可以扣除,只就其201411以后的账户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出境定居死亡一次性领取年金可以采取分摊的方法计税外,其他情况一次性领取年金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

、我工资条上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出来的?

答:要计算工资条上的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分清哪些项目是可

以扣除的。

以上图工资条为例,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的部分包括:养老保险353元、失业保险20元、医疗保险119元、住房公积金520元(1560-1040)、企业扣年金300元(375元为上年收入乘以5%除以124%部分可以扣除)、起征点3500元。

那么,工资条上为什么出现两列公积金呢?扣款中的“企业\个人公积金”指的是企业补的2倍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的合计(共31560元),小计后的“企业补公积金”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2倍部分1040元),扣一个3倍,补一个2倍,就等于扣了自己缴纳的公积金520元。这样填列是为了让职工能够看到自己公积金账户每月计入多少金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个人所得税=应交税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税工资=应领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企业扣年金80%的部分-3500

应交税工资=5180-353-20-119-5201560-1040-300(上年收入90000*4%/12-3500=368

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级数为1级,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个人所得税=368*3%=11.04元。

(假设某月收入较高,计算出的应交税工资为1600元,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级数为2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则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600*10%-105=55元。)

工资条上的“小计”指“应领工资”减去各项“扣款”的余额,“实领工资”等于“小计”加“企业补公积金”加“独生子女费”。

工资条上的“企业年金”750元,指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补年金,与实领工资与关(20141月起不参与计算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原来的政策及新政策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税法规定及山西省执行情况,交通补贴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废止,企业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扣税标准的依据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山西省未制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前,暂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通知,税务机关金税三期征收系统上线,西山集团机关及二级单位、西山股份机关及二级单位在20142月申报税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的“易税门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系统。该系统需录入纳税人各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地址等,每月统计纳税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及各项所得。每月通过网络在线申报,税款直接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扣除。

六、哪些行业为特定行业?特行业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答:个人所得税法中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特定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除特定行业及国家规定的行业外,其他行业不得实行按月预缴、全年汇算多退少补的优惠政策。

1全年个税汇算公式:

全年应交=(平均每月应交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平均每月应交税收入=(全年收入-全年养老保险-全年失业保险-全年医疗保险-全年公积金-全年个人年金应扣除部分/12-3500

2、举例:

某职工全年合计收入90000元,全年养老保险4236元,失业保险240元,医疗保险1428元,扣企业\个人公积金18720元,企业补公积金12480元,企业扣年金45004500为上年收入的5%4%部分3600可以扣除),全年已缴个税1800元。

平均每月应交税收入=[90000-4236-240-1428-18720-12480-3600]/12-3500=2688元。

查找个税税率表对应级数为2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全年应交个税=2688*10%-105*12=1965.60

由于全年已缴个税1800元,汇算后全年应缴个税1965.6元,经过汇算应补个税165.60元。

七、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年度终了后,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以职工每年 (11日至1231)实际取得的收入为依据,即不论所得的收入所属期间是何时,一律以本年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扣税依据。

说明:国家出台税收法律法规新政策,以国家规定为准。本解析为集团公司内部对国家政策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大家做出解释和分析,相关依据请参考国家规定。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西山煤电集团财务处

2014126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6d6df8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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