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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7 12:51: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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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to P网络平台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发展建议

  一、潜在风险表现如下

  (一)一些P to P网络平台利用平台优势,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极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团队,它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很容易出现P to P网络平台通过设计理财产品从放款人手里吸储再倒手放贷的非法集资形式。虽然每个出资人的放款金额都不算太大,但是一股股“小流”也能汇成“江河”,如果将这些金额都加起来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非法集资活动又不同与一般的民间借贷,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以投资者一定保持理性的头脑,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业务风险,比如恶意欺诈、洗钱、资金跑路、非法骗贷活动等。这种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是将资金用来借新还旧,归还以前逾期本金和利息等费用;二是借款人通过网站平台进行诈骗,资金到手后随即卷款跑路;三是P to P网络平台涉嫌诈骗,损害了很多投资人的利益。

  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在P to P网络平台手里,出借人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使得出借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容易误入歧途,P to P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虚拟账户和在途资金,将沉淀的大量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加大了洗钱、套现、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三)监管部门不明确,法律性质不明。P to P网络平台身份模糊,很多网络平台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但实质是在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即民间借贷的网络版,而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业务指标等,法律上并未做明确的规定,监管处于真空状态,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制度缺失,缺乏法律保护。

  (四)信用风险较高,项目质量相对较差。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P to P网络平台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项目中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等,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

  P to P网络平台虽然可以依靠信息调查技术手段包括与公安部系统联网的身份认证、与移动和电信等运营商合作的用户认证及视频、IP地址等,但身份资料和借款人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有可能出现冒名顶替的现象,即一个人注册多个账户用来骗取贷款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项目质量差的不良后果。

  (五)虚假或不实宣传,如有些网络平台打着担保公司担保的幌子,宣称有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本息担保,而实际上并未与担保公司签订相应的合作合同,或者成立“壳”担保公司,即网络平台的关联企业,而实际该担保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六)缺乏标准的风险防控体系。P to P网络平台暂未建立完善的风控模型,如设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评审、流程管控、风险预警、保后监管、制度防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七)用款方信息不对称或不透明,诸如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负债情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等,容易使投资人上当受骗。

  (八)受央行降准降息政策的影响,银行融资成本降低,民间资金为追逐高收益、高回报,很有可能通过P to P网络平台流入一些限制性准入的行业,如房地产和“两高一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等行业,通过绕过监管部门考核的“创新”融资方式,完成利益输送。

  (九)网络技术安全受到挑战。最近,黑客对P to P网络平台的攻击越来越猛烈,先后有好几家网站遭到黑客攻击,他们盗窃系统保密信息,破坏系统的数据,利用客户信息做违法犯罪活动,给网站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后果。

  对于P to P网络平台业务我们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循循善诱,引导其向“正规军”的方向发展,走出一条健康之路。

  二、发展中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网贷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网络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从而使得信息流与资金流分离。资金应由第三方监管,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禁止使用公司账户或高官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周转。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 to P网络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二)制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由于P to P网络平台业务的跨区域性和复杂性,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积极鼓励符合信贷行业发展的网贷业务模式,尽量限制风险无法防控的业务模式,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责、权、利,规范和引导P to P网络平台业务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比如可以通过颁发牌照的形式进行管理,类似小额贷牌照、融资性担保牌照、消费金融牌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等,还可以将对P to P网络平台业务的监管由单线监管向多线监管的方向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与此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积极调动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金融办、工信厅、工商局、网监部门等共同协作,一齐规范P to P网络平台业务的总体运作。

  (三)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法院的诉讼及执行等系统连接。在国外,由于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每个人的信用程度都有据可查。以美国为例,每个人都有终身相伴的社会保险账号,连着信用分数,而国内的信用和违约成本都太低,我们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互连。而且,还要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连接,加强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监督和调查。还有,与法院的诉讼及执行等系统连接,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涉诉或执行情况。

  (四)规范P to P网络平台的行业标准和准入资格。由于P to P网络平台注册门槛低、审批手续简单,只要建立一个网站,并在工商部门注册,平台就可以运作,网络平台处于鱼龙混杂的格局,所以我们应当从资本金规模、管理团队、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及准入门槛,主动提高社会透明度和可信度。

  (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建立和完善以组织体系、人才队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为核心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一套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优势,做好资料审核等贷前工作,并且仿效金融机构建立资信评估体系和价值评价模型,对借款企业或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和选择,以便于进一步了解借款企业或借款人真实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等等。

  (六)我们应当对P to P网络平台业务进行积极引导,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级重点扶持的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如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行业或企业的支持。

  (七)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安全性,规避互联网金融不足的地方,充分享受互联网金融给人们带着的方便与快捷,全方位打造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八)我们可以参考担保等相关行业,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损失。

  此外,投资者也要学会理性投资,不能只图高利润,忘记高风险,谨记风险和收益并存,并且能够承受因投资失败可能带来的损失。

  P to P网络平台业务就像一把双刃剑,应当鼓励和发展其积极的一面,尽量避免和消除其消极的一面,扬长避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确保P to P网络平台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命对某些人来说是美丽的,这些人的一生都为某个目标而奋斗。

2、推销产品要针对顾客的心,不要针对顾客的头。

3、不同的信念,决定不同的命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82320082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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