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1500余万受审
12月10日,由湖南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受贿一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易光明,1956年8月生,湖南永州冷水滩人。因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光明等人非法批准某公司征用、占用100亩土地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48万元,易光明与其亲戚陈某以陈某的名义违规在该公司入股60万股,五年获红利近60万元。同时指控其受贿8笔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中1000万因案发而未实际得到):其中四次收受道路工程承建商黄某贿赂78.2万元;伙同道县农村信用联社原理事长申某共同收受李某贿赂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因案发而未实际获得;伙同其弟易光伟共同收受湘源大道工程承建商熊某贿赂289.3万元;同时,易光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谋利,伙同陈某某以投资入股的名义收受道县道州商业乐园项目开发商欧某贿赂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因案发而未实际获得。在收受商业贿赂的同时,易光明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提拔使用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待遇时收受贿赂5.2万。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据悉,易光明系列案共立案侦查22人。
受贿近三百万仅判4年
检方抗诉易光明家族窝案
律师: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就算立功也不能判这么轻
道县原县委书记易光明的两个弟弟易光辉、易光伟,因分别与易光明共同收受贿赂,一审被判刑5年和4年。
11月19日,衡阳市南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易光伟共同受贿289.3万元,仅判4年刑,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处有期徒刑4年,量刑畸轻。
易光辉:共同受贿73.2万被判5年
衡阳市南岳区法院的判决书称,易光明担任宁远县县委副书记期间,在该县工程项目拆迁过程中,给予了承建商黄某帮助,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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