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24 00:31:1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咸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到咸阳市以外地区(不含秦都区、渭城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审批程序与权限严格执行《咸阳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咸阳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确因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或机票折扣低于三折(含三折)的,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只报销规定等级火车硬卧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咸阳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四)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 校级领导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两倍标准凭票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 工作人员根据学校安排在咸阳市区及秦都、渭城区参加会议及公务活动,市内住宿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夜间乘车不给补助)。

第十 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咸阳市所属各县出差,按照相关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咸阳市区及秦都、渭城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 根据学校安排,教职工在咸阳市区及秦都、渭城区临时参加会议公务活动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中午不能回家用餐的,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给予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咸阳市及秦都、渭城区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咸阳市区及秦都、渭城区),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派和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 教职工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非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安排标准报销(以会议通知为准),不发放伙食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 教职工离开本地城区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上级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二)没有规定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凭学校相关部门的学习培训证明报销,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二)参加党校和其他非学历培训,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长期班(一个月以上)每天30,短期班(一个月以内)5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参加学校同意参加的各类竞赛,参赛队员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30元。带队教师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规定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参加会议、外出学习、培训,带队参加竞赛等,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主办单位证明,以此作为凭证,报销与此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

1.凡丢失火车票者,如确实能提供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一律按该次列车硬座票价报销;

2.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报销凭据要求:

1.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4.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5.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交通差旅费和搬迁费用不再报销。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报销规定执行《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关于印发<咸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师院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二:

附表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ac3e198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f.html

《咸阳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