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和外卖业务应分别按6%和17%缴纳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在实务中,餐饮企业正确区分餐饮与外卖是关键。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共取得收入120万元,其中送货上门的外卖餐饮收入46万元,其余收入均为餐饮服务,如何确认该公司2016年5月的销项税?
税务分析
由于湖南吉祥餐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收入有餐饮服务和外卖餐饮两类,其中餐饮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实施范围。分别应作如下税务处理:
一、外卖餐饮收入销项税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消费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个人消费者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因此,湖南吉祥餐饮公司2016年5月取得的外卖餐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68万元(=46/(1+17%)*17%)。
二、餐饮服务收入销项税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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