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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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培训参训学员的管理,增强学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保证网络培训学习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员,是指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习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员应当明确培训学习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端正学习态度,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培养自主学习的自觉性,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 学员应当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用培训学习成果推动理论研究、工作创新和职能到位,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五条 学员参加网络培训学习应当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与学习两不误,两促进。鼓励学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网络培训学习。
第六条 学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级网络培训管理员的培训组织安排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和接受网络培训管理员组织的学
习情况检查、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学习管理

第七条 学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以个人用户名及时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注册。
第八条 学员首次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时,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学员信息表。学员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有关界面及时修改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为保证信息安全,学员首次登录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后,应当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随意泄露、外传。
密码长度应当设置在816位之间。设置密码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或者其组合。使用字母设置密码时,字母区分大小写。
学员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参加学习时,不得使用系统记忆密码等功能。
第十条 学员必须本人上网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任务。
学员不得找人代替上网学习。
第十一条 为不断改进网络培训教学和管理,学员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积极参加教学质量评估和培训需求调查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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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第十二条 学员发现本人用户名被他人擅自使用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修改密码,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局管理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员报告。
第十三条 学员在参加网络培训学习时,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规定,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进行非法操作。
第十四条 网络培训授课视频、讲义等资料的版权归总局行政学院所有,仅供学员本人学习使用。未经允许,学员不得录制、传播和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五条 学员在参加网络培训学习过程中,遇有操作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帮助时,应当先行查阅《网络培训组织管理手--学员培训学习指南》和网络教学平台界面帮助文档,自行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可以向省局管理员及其授权的管理员咨询或者寻求帮助。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学员参加安排考核测试的培训班次,在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任务后,应当按时参加考核测试。
第十七条 考核测试试卷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随机生成,考试成绩由网络教学平台系统自动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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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向省局管理员申请补考。
学员补考原则上应当在当期培训班结束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具体补考时间由省局管理员统一安排。原则上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员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按未结业处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将建立参训学员电子学籍档案,记录学员参加网络培训的学习时间、考试考核成绩、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员(退休、调离工商系统等除外)的学籍档案,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将予以保留。学员参加补学时,有关信息将在学籍档案中自动追加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员调离工商系统或者退休的,由省局管理员注销其账户,不再保留其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的时间作为有效培训学习时间,计入学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员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的学籍档案由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纳入干部人事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职的重要参考
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员找人代替学习、考试的,经查实后按未结业处理。
学员找人代替学习、考试已经取得结业证书的,总局行政学院将在教学网站上公告取消其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员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补学、补考的,按未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按计划统一组织的网络培训学习(含补学、补考)的学员或者虽然参加网络培训学习但考试考核(含补考)成绩不合格的学员,在其年度考核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局管理员批准,学员擅自不参加网络培训学习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由省局管理员报送所在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总局行政学院发现学员找人代替学习、考试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收到关于学员找人代替学习、考试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将转请学员所在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总局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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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学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总局行政学院将在教学网站上予以公告。
学员违反本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处理情况将记入学员的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总局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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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005b35f505cc1755270722192e453611665b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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