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考试题
(含答案)
一、填空题(共35分,每空1分)
1、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3、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5、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7、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8、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9、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0、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简答题(共65分,少一条扣7分)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有哪些:
答: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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