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个税预扣预缴

发布时间:2018-12-28 11:31: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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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个税预扣预缴

  (一)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文),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累计专项扣除是指累计的“三险一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因为这两项保险都由企业承担,个人不承担;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累计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按税法规定的支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累计额,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的累计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93d7b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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