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9 00:55: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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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以及中国保

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 我公司意外险相关

产品将于 2014 1 1 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 本激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

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

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 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准, 大幅增加

了您的保障利益。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 95519。新伤残标准如下: (见本文

档附录)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

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

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

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

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

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

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

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

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 ,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1.1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

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

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注: 1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

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

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 - 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

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

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2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3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4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5 一侧眼球缺失 7

1.3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2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3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4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5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6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一眼盲目 5 7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8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9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注: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 (三米指数)

3 0.05 0.02 (一米指数)

盲目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

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1.4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1.5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双侧眼睑外翻 8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一侧眼睑外翻 9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6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双侧耳廓缺失 5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一侧耳廓缺失 8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1.7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1.8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一侧鼻翼缺损 9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1.9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9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10

1.10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

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1.3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1.4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1.5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1.6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1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

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1.1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1.1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1.1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7 泌尿系统 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

1.16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5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8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4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4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 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5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5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5

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 6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 ,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10

2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10

1.17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

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 4.5cm

左右);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 3cm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 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

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1.18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 3%;无

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 3%,近节指节占 2%。一手

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1.19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1.20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10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

能;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21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

失功能

4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注: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

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

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22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

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9

1.23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

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 1

截瘫( 肌力小于等于 2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2 )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3 )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 4 ) 8

注: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

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24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

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4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且小于 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积的 75%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

7

7

头颈部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且小于 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 8

积的 50%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大于等于 20cm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

于等于 10cm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

8

9

10

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

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

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

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

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1.25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1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3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5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7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9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

中国新九分法: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 头颈部占 9%9× 1)(头部、 面部、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 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

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

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d8a6076b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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