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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章制度篇


(一)

局属各科(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
高新园分局关于推行“首问”责任制的通知
为切实有效的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质量,树立分局“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为深入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文件精神,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作风;为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观”“发展观”,强化每位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分局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的内容
“首问”责任制指服务过程中第一位接待者应履行职责的内容:礼貌、热情,不得推诿;问清事由,属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属其他部门处理的,第一位接待者必须将来访者介绍给有关部门,并负责找到相关人员加以解决;不属于分局工作范围内的,给来访者说明原因。
二、“首问”责任制的服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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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用户至上,质量第一 态度:热情周到,礼貌待客 作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 质量:准确规范,精益求精 创新:人有我优,人优我特 三、“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由分局组织部门负责人学习“首问”责任制的有关精神,各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并安排实施。
2、凡首先接待、接听的窗口服务部门或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服务至上”的服务观念,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到有问必答、有事必为、有求必应,使服务对象满意而归。
3、凡服务对象所提要求自己无法解答的,工作人员应直接将服务对象带至有关科室,或向其提供有关部门的电话、位置。
4、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首问”的解释和答复工作,不得推诿。“首问”对不负责任的科室或个人有批评、检举的权利和义务。
5“首问”若不清楚由哪一科室或由谁解决的情况,必须交由有关领导或办公室接待。
6、各科室必须建立“外来人员接待登记册”,若有关科室因2 / 50
故未能马上接待,“首问”必须做好接待登记,并设法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或交由部门主管领导接待解决。
7“首问”有权了解接待事情的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科室或人员的接待情况,有关科室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首问”
8“首问”责任制的范围不单是分局内,无论何时何地,凡涉及分局的有关问题,每位职工都要坚持“首问”责任制。
9“首问”责任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首问”解决,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尽量找有关科室或人员解决。不能以“首问”责任制为借口,错误地处理问题或越权处理问题。
10“首问”在与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交接时要有书面的登记凭证。
四、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奖惩措施
1、对未严格按“首问”责任制要求执行,对接待工作有推诿、不负责任的职工,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2、对不积极配合“首问”开展工作的个人和科室,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个人和科室,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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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科室及工作人员,分局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
错案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依法、公正、合理,尽量减少和杜绝因工作失误引发的纠纷、争议和错误,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分局声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局从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错案是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疏忽麻痹、阅读不细、现场查勘不详,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执行,而造成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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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错案的认定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中按所接任务的“件”为单位,及整个“件”中的经办人员、检查人员和审核验收人员,按不同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错案:
(一)登记受理错误
1、将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登记而受理登记的;
2、因受理登记时收件不齐导致登记错误的; 3、将已办理登记的土地房屋重复受理登记的; 4、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土地房屋受理登记的。 (二)登记程序错误
1、未经收件程序或不按计算机操作程序办理登记的; 2、缺少外业查勘和内业查档程序办理登记的;
3、将申报材料丢失、或因材料不齐却不催补、或其他因登记人员过错致使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登记的;
4、超越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的;
5、未及时将登记过程中受理的司法查封等禁止登记的文书进行传递致使登记错误的;
6、未按登记类别程序办理登记的(如未办初始登记就直截办理其他登记或未按土地、房屋登记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的);
7、超过规定时间归档致使无法查档造成登记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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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属确认错误
1、将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给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将应列入登记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遗漏的;
2、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比例确认错误的; 3、土地定界及房屋墙体归属确认错误的;
4、其他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因素致使权属认定错误的等。
(四)签署审查意见错误
1、未按规定要素签署意见的(如权属来源、权属关系签审不清);
2、收费计算错误的; 3、登记类别确认错误的; 4、其他签审错误的等。 (五)外业查勘错误 1、标的物确认错误; 2、面积测算错误; 3、其他外业调查错误等。 (六)计算机输入错误
1、限制条件或受限制内容录入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 2、承办人员相关信息输入错误导致缮证错误或其他错误的等。
(七)计收税费错误 1、票据填写错误; 2、税费率使用错误;
3、税费计征基础金额认定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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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权籍资料记载错误或栏目不齐。
(九)办理他项权登记或设定他项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未作记载的错误。
(十)各类档案异动改卡及输录微机不及时、或存放混乱等原因导致不能查阅的。
(十一)各类房地籍资料毁损或丢失。 (十二)权证错发。
(十三)确定土地审查错案行为的依据
1、对审查土地位置不详,权属关系不清,审查内容不详实导致的错误情况。
2、对土地审查过程中各类面积、金额计算错误,对土地用途、性质确认错误,对审查类别确认错误的行为。
3、对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或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审批而受理行政审查的行为。
4、对报批文件中多次出现文字、数据、表述不清等情况。 5、对上报市局办件,因主观原因审查不严出现错误导致市局退件情况。
6、在开具各项收款票据时出现错误的行为。 7、对各类台帐数据统计错误的行为。
8、对受理土地手续时收件不齐办理行政审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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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审查过程中,因保管不当造成资料遗失的行为。 第六条 错案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自己在工作中存在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错案涉及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按如下情况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受理登记“件”为单位认定):
(一)案件初审人因疏忽、审查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因未执行登记规范、违反操作程序,导致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造成的错案,由案件初审人承担错案主要责任。
(二)错案中复审人与初审人确权意见一致,且案件事实清楚的,由初、复审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若因复审人否决初审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三)业务部门提出错误意见,分管领导也作出错误审批而造成的错误,由办件人员、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业务部门提出正确意见,分管领导审批错误而造成的错误,由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因对司法查封等限制房地产转移、抵押情况审查不严造成错案的,由初、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五)超越权限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初审、复审、终审人承担责任。凡初审、复审应报批而未报批,擅自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复审人及发证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登记类别错误,由初审人、复审人及终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七)登记程序错误,根据操作程序,按实际情况分别由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承担责任。
(八)外业查勘错误,由外业查勘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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