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6 01:39: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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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院的固定资产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方便快捷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医疗以及生产、经营,减少闲置浪费,防止流失、损坏,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办学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加强高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字[1997]1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字[2000]9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1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一年以上的。2价虽不满以上起点,但符合下列条件:1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图书、家俱等;2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同规格的。3屋、构筑物及模型。4、土地、植物。5、文物及陈列品。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自制、联营、合资投入院办企业的设备等)或使用何种经费(含纵、横向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各部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凡产权属于学院的,都要纳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用房、附属医院用房、招待所用房、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是
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2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3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家具、交通工具等。4文物及陈列品: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5图书: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阅览室、资料室储藏的,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6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采购、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实行院、处(系、部、室、馆、中心等)和实验室(工厂、科室)三级管理。第六条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院一级机关及教辅和直属单位由资产管理处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帐、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作;4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5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各单位的固定资产配备需求,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配备预算,并按计划监督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入帐、登卡、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6责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价,并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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