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发布时间:2019-09-29 09:47: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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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

1.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①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②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③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④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⑤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⑥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银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①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②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③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④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⑤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2.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银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1.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2.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3.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4.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5.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适用条件

  (1)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银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2)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3)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4)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5)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6)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五)风险控制

  (1)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

  (2)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3)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4)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5)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3.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1)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2)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1)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2)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3)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4)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2)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银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1)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2)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二)

第二节 依法收贷

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一)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二)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三)民事督促(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

(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适用条件

(一)普遍的适用条件

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

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工作流程

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风险控制

(一)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

(二)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银行贷款清收诉讼中,如何攻克保全难关?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讼中,对于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法院基于各种顾虑,通常并不倾向于裁定财产保全。虽然理论上财产保全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实际上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方的代理人,如何才能排除法院的顾虑,攻克保全难关呢?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讼中,法院往往对于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认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不存在会使银行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或其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因此认定银行的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性。但实际上,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亦应对抵押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这仅是就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在司法程序中,基于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处置权,会使抵押权人丧失主动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对于提供担保的具体要求不同,再加上管辖法院办事流程的差异,实践中保全也会遇到重重障碍。部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保全申请设置较高的门槛,给申请人设置障碍,例如在申请人已提供上级分行的担保函外,额外要求提供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以及不少于保全数额20%的现金担保等,因此,在涉及具体案件时,需要与保全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打破法官先入为主的偏见。以下以北京为例说明申请人面对此种保全障碍时的应对策略:

一、银行作为特殊主体,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有法可依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阶段财产保全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法院许可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其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

法院许可的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在出具担保书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上级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财务状况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虽然有法可依,但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接受担保函形式的担保。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并无统一的做法,法院有自主选择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抑或信用担保的权利。

二、超标的额查封的例外

实务中,为避免超标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标的物的大概价值,在大概价值不超过申请标的情况下即可采取保全措施。按揭贷款清收诉讼中,申请人申请保全抵押房屋的,有些保全法官要求申请人提供需保全房屋的评估报告,评估房屋价值,如果房屋价值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则做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因房屋评估的金钱花费、时长耗费,影响保全进程,以及评估价值往往高于请求的债权额,结果引向不利,故为了保证申请人利益,尽快查封房屋,需与保全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要求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前提下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该条规定属于超标的额查封的例外,被保全财产难以明确分割或具体价值难以判断的,可以整体查封、冻结。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物,法院不能以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的不可分割物为由拒绝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在这个论点的支撑下,法院要求提供房屋评估报告也就没有必须提供的必要了。

三、现金担保义务的免除

上文提到,按揭贷款清收诉讼中,银行以上级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信用担保虽然有法可依,但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接受信用担保。法院有权选择具体采取哪种方式作为担保。在法院要求提供现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何和法官进行行之有效的沟通,免除现金担保的义务?

首先,需要思考和区分不同立场上采取保全措施的影响,站在申请人的立场,考虑的是通过控制财产线索以保障裁判文书的执行,但是站在法官的立场,更多考虑的是最大可能的保证不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区分了这一点,就能明白法官为什么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尤其是现金担保这种最简易操作变现的方式。掌握了法官的心理,就可以从是否会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这一角度出发,向法官阐明理由和观点。银行贷款清收诉讼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申请保全的房屋为申请人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合法合理,风险小,并属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且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了上级机构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担保函,为风险的发生提供了可供救济的保障。

其次,可以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说服法官,比如同法院的其他法官可以接受担保函形式的担保,无需额外提供现金担保,其他同级法院甚至上级法院也无需现金担保,采纳接受信用担保。以实例举例和保全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最大化的为当事人减轻负担,保障保全手续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以何种姿态与法官相处,如何使法官更易于接受律师的观点,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律师在积极主张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要时刻想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审判习惯。在观点发生分歧的时候,律师都应当发挥专业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用法官最容易接受的方式,适时的为法官提供建议和帮助,奠定律师作为帮助者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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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三)

第三节 处置抵质押物

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工作流程

(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二)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

(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一)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延伸阅读

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策略分析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困难的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面临的经营形势十分严峻,与之相应的是,不良贷款的快速和大幅上升,银行有被动成为“房东”的趋势,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的处置与执行却进展缓慢,有些抵押物明明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银行的正常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了较大侵蚀。目前,抵押物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迫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在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据了解,此类情况比较普遍,占执行困难案件的比例近40%.

2.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使得银行在后期的司法拍卖中较为被动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商业银行对此反响不断。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对首封法院怠于启动拍卖的情况作了推动,发布了《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而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具体措施在基层法院还未落地或者执行不到位,大量抵押物均由于贷款银行非首封而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如某客户自身经营不佳,自知银行贷款难以到期归还,抵押人就通过民间借贷债权人对银行抵押物先行查封,导致银行处置推动困难,并以此要挟,在后期与银行的谈判中要求对利息甚至部分本金进行减免。

3.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由于部分地区抵押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再次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或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我们就曾碰到过此类情况,某贷款人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为整个厂区土地中的一部分,其与厂区其他土地(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相连,较难分割处理;也曾碰到过某客户的抵押物由于之前企业生产需要,地下铺设了大量管道,而管道又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导致了单靠银行一家无法推动处置的情况。

4.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现阶段,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关系千丝万缕,出于种种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会对银行处置抵押物设置障碍。如某企业抵押贷款产生不良,迟迟不还,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借款人住所地的区政府却正式发函至法院,声称该企业债务众多,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要求对该企业诉讼案件进行集中、整体处理(实质是抵制该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最终还得到了当地法院的认可。

5.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将担保范围限定在抵押权登记簿登记的范围内,银行贷款的利息和费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某客户,抵押登记时债权金额仅登记了本金500万元,判决中法院认定银行仅能就该500万本金优先受偿,而利息和相关费用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处理;二是表现为即使房地产价格有所上涨,也仅能就当时登记的债权受偿,且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授信时的评估价格。

6.抵押物上附有租赁,从而给正常拍卖造成障碍

银行贷款的抵押物上通常会附有租赁合同,由于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如租赁合同发生在借款人在银行借款前,或租赁合同是经银行同意的,即使抵押物进行拍卖,此前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当然,该项规定在保护承租人权益的同时,也为抵押人编造虚假租赁进而阻止银行处置抵押物提供了便利。去年,某银行在处置一客户的抵押物某菜场时,承租人举证该菜场上附有十年期限的租赁合同,面对这一抵押物瑕疵,该银行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做了许多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耗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对抵押物进行营销,最终才得以在三拍中以合理的价格拍卖出该抵押物。

7.抵押物为唯一居所或抵押物中有人居住,法院一般不支持推动执行

对于住宅进行抵押的贷款,可能会遇到抵押人用唯一居所抗辩执行的问题。某客户的抵押物为一套别墅,但在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提出,该抵押物为其唯一居所,即使该房产为别墅,借款人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法院也不支持推动执行。此外,法院在执行中,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屋,不管是其他民间借贷债务人或是租赁户,甚至,抵押房屋中存有物品,法院也大多不愿推动执行拍卖。

8.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分套解押

此类情况主要集中在银行的零售贷款上,如借款人李某,担保方式为三处住房抵押,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三个抵押物位于同一个他项权证上,具体操作中,房产局不支持单套解押,这就要求必须保证三套同时拍卖成功才能解压。执行法官认为该三套抵押物同时拍卖成功存在一定难度,如只成功拍卖出一套或两套,又担心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故迟迟不愿组织拍卖。

9.商业用房转让税费高企导致执行难

我国对商业用房和民用住宅转让的税费是不一样的,且前者远高于后者,这给商业用房的拍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借款人王某在某银行以购买商业用房及装修使用为名申请贷款,并将该商业用房抵押给银行,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造成近1.5亿元的不良贷款。银行在拍卖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发现,该抵押物前手交易价格为8000万元,法院拍卖评估价2.5亿元,账面增值较快,而目前,二手商业用房主要税种有:契税3%,营业税(差额的5.6%),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印花税0.05%,土地增值税(差额的30%),如果以8折价格拍卖成功,将产生约4000多万元的税费,正是由于这笔难以承受的高额税费,导致最终流拍,该抵押物至今迟迟无法处置。

10.网拍对抵押物的要求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

现阶段法院为了加快抵押物的拍卖效率,增加公开透明度,扩大拍卖的受众面,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大力推动网上拍卖。但网上拍卖对拍卖的标的物要求很高,即使仅有零星瑕疵的抵押物暂时也无法上挂拍卖,从而使得一些抵押物的处置时间进一步延长了。

二、加快抵押物处置的途径

对于上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商业银行除了自身需要合法规范经营、防范操作风险外,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法院和债务人沟通,对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要整理归纳,主动向法院反馈,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密切关注高院推出的各项措施在基层法院落地实施情况,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1.约定逾期贷款诉讼文书的合同送达条款

针对近期出现频率越来越多的逾期贷款当事人失联或者拒不配合,致使法院诉讼文书难以送达的实际情况,银行应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明确约定,如果贷款逾期银行选择诉讼时法院诉讼文本的送达途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点,以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进而推动抵押物的处置进度。

2.对非首封的抵押贷款或疑难问题要主动反映、积极沟通

从银行自身来说,发生风险后应采取快诉、快封,争取首轮查封,对于执行中需要政府、其他查封人或抵押人配合才能推动执行的,要加强与法院和相关当事方的沟通,争取双赢。对抵押物非首封难以执行的问题,商业银行应统一向监管机关(如当地银监会、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等)报告,请监管部门出面与司法机关沟通,甚至可以请监管部门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或政协,以期尽快解决首封法院怠于推动执行的问题。当前,商业银行应主动与基层法院沟通,讲究沟通效率,争取理解和支持,从基层法院的层面来加快非首封抵押物的执行。

3.审慎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在办理附有租赁的抵押贷款时,应该对租赁合同仔细甄别,审慎办理。在贷款时,除了对相关当事人的告知以外,在抵押合同中还应对抵押人后续对外租赁时设置一定的约束条款。对抵押物上租赁事实的确认,除了通过租赁合同鉴定外,可通过租金支付交易、是否纳税等进行确认。司法执行中可一并对租金进行查封以维护银行利益。在抵押物的拍卖过程中,积极做好抵押物的营销,包括对承租人的营销,也是提高拍卖成功的关键因素。

4.对于唯一住宅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要有所限制

商业银行在叙做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时,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出现唯一住宅抵押的问题,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有不低于两套居所的证明,并书面承诺在抵押贷款还清前不得转让,并明确约定,转让第二居所时应提前还清住房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中对此也要定期予以关注;另一方面,抵押贷款风险发生后,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谈判,如置换面积较小住房、帮助抵押人租赁住房或尝试通过减免少量债务等方式实现快速清收。

5.抵押物的权证必须清晰,不能有瑕疵

抵押物产权明晰,没有纠纷且符合法律规定是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前提,否则,将会为后续抵押物的变现埋下隐患。对于多个抵押物登记在一个他项权证项下的问题,办理贷款时原则上应分开办理他项权证,便于后期变卖处置时具备操作性。对现有存量业务,要及时梳理,给客户重新建立额度,分开办理抵押。

6.高度重视商业用房处置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对于商业用房处置税费高、成交难的问题,一方面,对此类抵押物的评估应公正、客观,尽量参考相邻市场、相近物业的实际成交价格,不能为了办理贷款而人为地抬升评估价。贷款时要注意严格控制商业用房抵押物的评估净值,在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行期间更要重视这方面的问题,防止拍卖过程中因价格虚高而无人参拍或者过高的处置成本导致房产拍卖后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另一方面,在还款方式的设置上,应优先选择等额本金还款的还款方式,通过前期的还款,陆续压缩抵押贷款的敞口,以期尽快实现抵押率的降低。

7.抵押率的设置应科学合理

各商业银行会针对不同抵押物设置不同的抵押率,实际工作中,为确保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应视抵押物处置的难易程度对抵押率有所控制,如对偏远地段的厂房、非通用设备、没有独立通道的商业用房等应该对其抵押率从严控制。对商业用房分层抵押的,除了总的抵押率不能超过规定外,要按照金字塔型来设置各层的抵押率,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用同一抵押率来办理分层抵押的抵押贷款。

8.积极引入外部力量来加快抵押物的处置

受制于时间、精力、经验以及内部考核等多种因素,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除了通常运用的不良资产转让方式外,可积极尝试引入外聘律师事务所,对难以处理的抵押贷款实行风险代理制。通过差异化管理、风险代理等手段,促进律师在资产线索查找、法院协调、推动执行等方面的优势,也可视诉讼进程中的具体情况,对司法执行过程中的某项任务进行单项委托,推进抵押物案件的执行力度。

9.尝试订立抵押贷款合同的前期公证

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通过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发生风险后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条款并进行公证,从而跳过诉讼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阶段的方式,以加快执行进程。我们曾就这一思路向当地法院和一些法官进行过咨询,请示是否可行,法院方建议可以尝试。据此,我们准备先从零售抵押贷款方面进行尝试,如成功,将尽快推广至对公抵押贷款,以期缩短诉讼流程,提高不良处置效率。

10.积极探索新型抵押贷款方式

针对当前抵押物处置难、变现难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除了在内部规范抵押贷款的合规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可引入保险公司,尝试办理抵押贷款保险,在抵押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障责任,代为偿还,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此外,商业银行还要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我们认为,未来几年内,资产证券化这一更加市场方式将成为中国银行业化解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的坏账处理方式,商业银行应该抓紧探索和适度发展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和不良资产的转让结合起来,加快抵押物的处置和转让速度,化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四)

第四节 减免息

一、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

(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

(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二)不利方面

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风险控制

(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

(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

(四)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包括已减免利息部分和承诺减免利息部分)的减免,并从减免息方案实施前的时点起恢复计息。

(五)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

相对于强制执行的清收方式,减免息处置具有阻力小、操作灵活等优点,针对一部分尚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相对较强的债务人,容易取得好的清收效果。但我们也需要对以下内容引起足够的重视:

1.银行对不良资产需要加强效益意识

在清收不良资产时,银行清收人员出于合规性和承担责任的考虑,诉讼执行成为最保险的选择。不过,诉讼执行未必一定是最好的答案,简单粗暴的使用甚至会导致囚徒困境局面的出现,银企双方可能落得双输的结局。因此,银行要用经营管理的理念去指导不良资产清收,客观理性地分析不同的项目。

2.法律诉讼能有效保障处置方案的顺利履行

在减免息优于诉讼执行的情况下,法律诉讼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诉讼可以保障债务人资产,防止债务人资产转移,达到锁定资产的目的。

其次,诉讼保全使得银行在与债务人谈判时占据比较主动的位置,在减免息的方案中争取更加有利的条款,比如更多首付款或增加其他担保等。

第三,法律诉讼是减免息方案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

1.减免息作为一种清收处置手段,在实践过程中,银行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诉讼保全,尽量增加减免息协议的首付款或担保。

2.减免息中减免多少是银行决策中的关键问题,一定要提高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调查的科学性,加强银行内部评估力量的建设。

延伸阅读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路径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一些企业信用风险大量暴露,银行贷款劣变趋势短期内难有缓解,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面临的压力很大。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重要途径之一。以工商银行为例,每年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收回额占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总额的30%左右,其中现金清收占比约90%。特别是近两年不良贷款起诉案件数量和金额屡创工商银行股改以来新高,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愈显重要和迫切。

随着社会主体交易活动日趋复杂,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一批重要民商事法律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不断涌现,司法实践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通过法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在法律运用上面临诸多新挑战。同时,商业银行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司法环境的变化及不良贷款发展趋势,切实提高法律清收质效,亟需商业银行做出改进和创新。

一、概览

根据中国银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5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10919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094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50%,较上季末上升0.11个百分点。这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连续14个季度反弹,较2012年一季度的4382亿元增长了6537亿元,两年半时间增幅高达149.2%。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面临不良贷款“双升”的复杂严峻形势短期内难有改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控制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压力较大。

二、现状分析

与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相对应,自2012年以来,受经济增速下滑、贷款质量劣变影响,诉讼清收不良贷款案件发案件数和金额逐年上升,2013年和2014年发案件数同比增幅分别为92.50%和24.41%,发案金额同比增幅分别为102.72%和63.42%。与起诉案件高发相对应,工商银行胜诉案件执行应收余额也在逐年上升,由2012年末的181.05亿元,增加到2015年6月末的373.21亿元。而受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减少、抵质押物处置困难等因素影响,起诉案件执行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12年末的32.47%下降到2014年末的25.83%。

三、实践与成效

01.建立健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机制。

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是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基础,工商银行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一是胜诉案件执行关注行制度。将上一年度胜诉案件执行率低于15%的分行和胜诉案件年末应收余额超过10亿元的分行列为当年诉讼清收重点关注行,由总行发送督办函,提出压降执行余额、提高执行率的工作要求,被督办行相应确定重点督办支行和重点关注案件,逐一制定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执行积案收回金额逐年有明显改进;二是亿元以上大户胜诉未执结案件督办制度。由总行印发督办函,对分行亿元大户胜诉案件执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相关分行逐案研究制定清收方案,明确清收目标,落实清收责任;三是账销案存资产清收激励制度。明确账销案存资产清收要求,对通过法律手段现金清收账销案存资产落实奖励措施。分行层面组织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筛选清理,多方查找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借助外部力量有效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与各级人民法院、银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推动清收工作走向深入,主动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条件,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客观因素影响,推动法律清收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向最高法院执行局报送工商银行胜诉执行积案明细情况,请求最高法院给予支持和重点督办。

03.创新探索多种手段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

工商银行积极创新和推广法律清收工作措施,拓宽不良贷款清收渠道和工作思路,综合运用以物抵债、还本免息、债权转让、以诉促谈等多种方式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的分支机构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新规定,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实现担保物权试点合作,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处置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快速清收不良资产。有的分支机构探索使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有效解决债务人下落不明情况下公告送达时间长的法律难题。有的分支机构借助司法力量加大催收力度,通过向法院提供违约客户清单,由法院向逾期、欠息客户发送《涉诉风险告知书》,促使违约债务人积极还款,通过“以诉促谈”达到清收目的。

四、主要问题

当前,因受外部司法环境、市场环境、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商业银行法律清收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并已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又快又好地清收不良资产,需要逐一厘清并加以解决。

01.法律规定缺失

不良贷款清收立法滞后于当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实践。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是保护金融债权,维护信贷资产安全,压降不良贷款“双升”的重要途径,而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对保护我国金融债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金融债权受到侵害时的维护,具有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没有针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出台专门的法律,法院在不良贷款清收等执行工作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第224条至258条,以及若干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下发但未达到司法解释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执行工作的批复和复函。这些规定条文过于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不良贷款清收与胜诉案件执行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陷入困境,也容易造成司法适用过程中标准不一且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司法解释和新规缺乏可操作性。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指导法院具体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相关新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障碍。2015年2月4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部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银行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确立了立案登记制,对起诉案件顺利立案有很大帮助,但登记速度加快后并没有解决法院审理进程较慢的问题,大量案件立案后处于审理状态,债权确权速度未有实质性改善。当前形势下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新的情况与疑难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统一完备、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02.“路阻”现象严重

商业银行通过诉讼方式清收不良贷款,面临“胜诉容易执行难”问题,形成大量胜诉案件执行积案。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基本上都需经过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增加了不良贷款清收周期,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法院迟迟不启动拍卖程序、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甚至二次流拍又无法变卖等“路阻”现象,从而使得执行收回情况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践中不良贷款清收“路阻”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法院维稳思维对银行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实践中,部分法院的维稳思维束缚了金融债权保护和依法清收,银行抵押权全额优先受偿难度大。例如,某些案件抵押物成功拍卖后,法院作出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分配顺序为:第一,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第二,工资;第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第四,抵押之前欠税;第五,抵押权;第六,抵押之后欠税;第七,一般债权。法院分配理由是,《物权法》和《担保法》虽然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对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未作明确规定,工资作为有人权性质的特殊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其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亦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法院从维稳角度出发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影响了银行抵押权全额优先受偿。

评估与拍卖程序障碍增加依法清收难度。一方面,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启动评估程序较慢,例如,抵押物内有大量借款人后期投入的固定设施,借款人不配合评估且拒收法律文书,评估人员无法进入现场进行评估,对后续的拍卖、过户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又如,抵押物如果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要求抵押物腾空后才能进行拍卖,往往抵押人不予配合,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出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住房考虑,在执行中很难将唯一住房用于评估、拍卖处置,“大房换小房、住房换租房”措施难以落实,导致依法清收遇到障碍。另一方面,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还受到租赁在前、虚假租赁、案外人异议、多次流拍等因素干扰,严重影响抵押物优先受偿进度。

03.缺乏外部有效市场环境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法律清收处置有赖于其所服务的对象以及所处的经济环境。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个别企业经营风险通过扩散和发酵,已演变为行业风险,行业低迷不振,企业利润空间被挤压,尤其是涉及钢贸、船舶、煤炭、房地产、高档消费和两高一剩行业的借款人因宏观经济变化大量陷入经营困境,自身履行债务能力不足,丧失第一还款来源,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产能过剩行业涉及多、集中程度高、持续时间长、去产能困难等问题突出,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产业结构升级,产能过剩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面临改制,从挂靠单位、挂靠企业脱钩成为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原有的担保落空,现有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抵偿银行债务;部分企业通过重组将不良债务剥离,以债务剥离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部分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收回债权的期限更是无法保证。

0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当前社会环境下,由于既得利益的存在与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近年来越发突出。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经济状况与当地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人们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维护本地区或部门的利益,可能会采取不当手段进行处理。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案件标的金额大、社会影响广,容易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干扰,这严重危及金融债权保护,阻碍胜诉案件执行。

05.社会诚信建设尚须加强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以社会诚信制度为核心的维护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促进诚信的社会机制。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是个人立身的根本。拒不履行债务与逃避银行债权等逃废债行为应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公众的抵制。但是,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不强,长期拖欠银行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备,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收益和失信的代价失衡,助长了被执行人逃废债行为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安全和不良贷款清收。

五、创新与探索

针对前述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等问题,部分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创新法律清收措施和途径,在提高清收不良贷款效率和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01.仲裁方式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相关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解决商业银行金融借贷纠纷最需要的是快节奏的纠纷处理机制,即快速确权、快速执行、快速受偿,而仲裁十分有利于商业银行快速确认债权,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

程序简便。商业银行与借款人选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在争议发生时,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裁决,避免发生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做出后即生效,不会出现民事诉讼的二审甚至再审等审理程序。商业银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程序简便,可以有效防止借款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多审级制度等法定程序恶意拖延债权确权时间,影响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时效性强。除非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六个月的审理期限,仲裁方式清收不良贷款显然高效。此外,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情况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事先确认的方式避免公告送达,以缩短审限、提高效率。

专业性高。仲裁庭的金融仲裁员一般由具有极强专业性的权威金融法律专家担任,对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认同,可以更为客观地抓住金融纠纷的争议焦点。由金融仲裁员审理金融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其金融和法律专业背景的优势,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处理金融创新业务的纠纷案件。

执行力强。商业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相较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比较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干扰,而且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手段更多、专业性更强,更有利于维护商业银行债权。

02.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在实务操作中,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不仅优势非常明显,而且占各类处置手段收回资产的比例较高。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框架下,应积极探索和尝试多种处置方式,包括以商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批量化的不良资产转让,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

有利于快速提高资产质量。商业银行将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既符合个别地方政府关于银行对风险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的应对要求,又能避免冗长复杂的诉讼和执行程序,以最快速度全额清收不良贷款。此外,减轻包袱、甩掉“尾巴”后,商业银行还可以腾出更多信贷资源支持真正需要发展的优质客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整体资产质量。因此,债权转让成为银行压降不良贷款主要方式之一。

有利于实现抵押权经济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后,借款企业也可借此机会快速走出困境,获得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佳社会效果。一方面受让人受让金融债权后,将拥有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空间来实现债权,另一方面债务人有更多的机会借助受让人资源、技术、资金优势重整,以实现抵押权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司法机关、监管部门支持债权转让清收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利于节约法律资源。商业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清收不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可以节约大量银行人力物力成本和相关司法资源,有助于加快其他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的处理进程,有效解决了银行法律人员紧张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

六、对策及建议

01.积极推进不良贷款清收相关立法工作。

从我国立法环境的变化来看,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时,越来越注重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这为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立法修订提供了有利条件。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在不良贷款清收立法修订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提出自己的诉求。工商银行在近几年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过程中,高度重视参与相关立法工作,认真分析研究有关立法草案条款,紧密结合金融及银行业务实际,通过书面报告、参加座谈会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向立法机关提出了不少符合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诉求的立法建议,其中相当一部分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并对最终形成的法律修正案起到促进作用。但一家银行对立法的推动作用毕竟有限,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共同推动我国不良贷款清收法律规制走向完善。

02.推动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

在立法层面上,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有关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法规趋于完善尚需时日,而从司法实践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针对不良贷款清收、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积累总结了不少实践经验,形成了一些执行工作的制度办法。商业银行应当主动与法院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推动法院在现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有关不良贷款清收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新规定出台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解决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03.树立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的维权理念。

面临当前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中风险暴露不断传导到金融领域引发贷款劣变日益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商业银行除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清收外部司法环境,还应当在内部经营管理中树立正确的风险观,要深刻全面认识资产质量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摒弃“重扩张、轻管理,重市场、轻风险,重形式合规、轻实质风险”等不端正的经营思想和管理理念,尤其是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要树立依法、及时、全面的维权理念,坚持依法合规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风险,杜绝因侥幸心理和投机思想错失清收时机或不当处置资产而引发更大的风险隐患。

04.改造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针对目前一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碎片化、部门化、孤立化的现象,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相关激励与约束、相互制约与相互配合的管理措施,改变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流程与现阶段风险产生特点和原因不相适应状况,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及风险应对能力,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从合理配置信贷规模、增强信贷前中后台风险控制的协调性、强化贷款实质性审查、加强对贷款的跟踪监督、建立环境与社会风险全流程防控机制等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五)

第五节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

一、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置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置变现,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现金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三)债务人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

(四)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

(五)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一)以物抵债工作流程如下:

(二)抵债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如下: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回收率是100%,本息不受损失。

(二)不利方面

1、抵债资产处置时可能要形成损失。

2、形成多环节的税费,成本加大。

3、受抵债资产自身属性、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处置环节不可控因素增多。

五、风险控制

在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以物抵债和抵债资产处置是紧密相扣、有机结合的两个环节,通过以物抵债接收的抵债资产需在规定的处置时限内予以处置,而办理以物抵债时对拟抵债资产的选择关系到抵债资产处置的难易程度及我行债权的最终受偿情况,因此这两大处置类型面临的风险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一)流动性风险

我行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限要求如下: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抵债资产应在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期限;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因此,该类项目首先面临流动性风险,若抵债资产不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则后续变现难度较大,不仅难以满足处置时限要求,还将带来较大的变现损失,降低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

对于流动性风险,在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尽量选择市场受众面广、交易活跃、易于变现的资产。

(二)市场风险

抵债资产价格与市场情形密切相关,市场价格的走势以及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会影响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因此,应当对抵债资产所属市场进行分析,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处置抵债资产,规避市场风险。

(三)法律风险

办理以物抵债时,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若抵债资产权属不明、欠缴税费或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则面临处置环节的法律风险,直接关系到抵债资产能否顺利处置以及处置价格高低,从而对我行债权回收带来不确定性。

(四)操作风险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操作风险有抵债资产保管不善而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未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中介机构不履职尽责、提供虚假信息;行政、司法干预抵债资产处置过程等,此外,在处置方式选择、分期付款下我行权益的保障、关联企业回购、款项收取与抵债资产过户的衔接等方面也存在操作风险。

对于操作风险,在制定以物抵债方案时,要严格按照行内有关规程的规定办理以物抵债,还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所提供相关报告的审核;接收抵债资产后,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抵债资产,避免人为原因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在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要合理选择具体处置形式、确定处置底价及付款方式等,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延伸阅读

干货 | 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

在此我们主要讨论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很多人眼里,视不良资产如洪水猛兽,但其实处理好的话,不良资产也蕴含着很大的生财空间。

金融机构最常见的不良资产是房产抵押或车辆抵押的不良贷款,由于内容较多,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是如何处置的。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有一套标准,如果真的形成了不良贷款。银行最急切的愿望是将不良资产出表。一般出表方式有卖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东方、华融),或者卖给有实力的第三方合法主体(个人或者公司)。

银行不良资产最先产出的地方是银行,然后会流动到四大。四大再流动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银行卖出不良一般是三折,如果卖给了四大,四大再卖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四大卖出不良资产途中一般不会加太多的价格,也有四大以从银行拿到的价格出售给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然后处置了不良资产的利润分给四大。两种操作模式都比较常见。

1.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

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

房产属性多;

处置过程中变数较多。

由于房产地段不一样、属性不一样造就了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抵押房产的属性有商品房、唯一住房、商业地产、厂房等,不同的房产处理方式非常不一样。

在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变数非常多,在后文详述。可以总结出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就是极度不标准化。极度不标准化的金融资产的处置起来会非常不容易,所以一般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会优先选择城市中的商品房作为处置标的。

2.房产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

我们可以假设有一笔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抵押物是一套在北京海淀区的面积合适、产权清晰商品房,从房产的位置以及属性来看,这是一笔极好的不良资产,处置方能够获得很好的利润。但是,不良之所以称为不良就是因为在处置过程中变数太多,处置时间极为不确定。下面是商品房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一个合法合理的处置流程。

假设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购买此不良贷款,成为了不良资产的债权人。合法合理的做法如下:

1、处置机构到法院起诉借款人,法院受理案件需要一段时间。法院受理后会向债务人发送《诉讼文书》。

2、借款人主动出庭,法院开始审理此案,在开审前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开审后,一般情况下都能胜诉。

3、胜诉后,法院会执行判决将房产进入司法拍卖,在进入司法拍卖前,还有一道资产评估的流程(如果借款人与处置机构对价格得看法非常不同),这也会花一些时间。

4、在执行判决后最好的情况是此房无人居住,借款人非常配合共同商议了一个合理得出售价格,顺利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司法拍卖还需要等一段时间。 最终,司法拍卖后所得资金一部分覆盖债务人的债务和其它费用,剩余部分退回给借款人。

以上是最顺利的处置流程,但是就算最为顺利的处置流程中,也有几个非常不可控的时间:

1、法院开庭时间;

2、司法拍卖时间。

但是这两个时间都是比较可控的变数。在处置过程中的变数如下:

1、在法院发送《诉讼文书》后,发现借款人跑路了。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在借款人跑路的情况下,需要等待60日,才能被告缺席审判。这个时候处置机构已经浪费了60天了。

2、一般来说开审后处置机构申诉的可能性极大,但是不排除败诉的可能性,如果败诉那么又得上诉,上诉得时间会非常漫长而且不可控,如果超过了债务得追诉期,那么这笔不良资产不能产生任何价值。

3、在很多情况下,处置机构都会胜诉。只是在执行判决得时候会遇到非常多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时房里住的有租户,并且与债务人签订了很长时间的租赁协议。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式时法院出马成功劝离了租客,一般处置机构还会出一些补偿费用给租客。但是,有可能无法劝离租客,这个时候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就只有等待租赁协议到期,如果租赁协议太长,就只有处置机构和租客“软磨硬泡”最终劝离,这里一般会有一个不短的谈判期。以上两种情况都算是能够处理的,最无法处理的情况时这是借款人的唯一住房房产。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只能是处置机构和借款人长期谈判,这种情况的发生也能从侧面表现出处置机构的尽职调查做的太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基本不用考虑赚钱了。

一般来说不算最好的情况处理一套商品房抵押的不良资产需要将近九个月到一年。目前有了淘宝的司法拍卖,最快处置不良资产的时间可以缩短到6个月。如果把上面的变数都加上,除了是唯一房产的情况,最长的不良资产处置时间差不多是1年半。这种处理方式明显的效率低下,但是这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不良资产处置公司都是私募的形式募集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这类资金对收益要求非常高,并且都会有极为明确的投资期限,所以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面临最大的风险在于无法预估资产处置时间,造成的无法到期兑付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上述的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样的处置方式效率太低,以下是合理不违法的处理方式:

1、首先,寻找借款人

上述的一个变数是无法找到借款人,而用不违法的方式寻找借款人,找到的概率就会非常高。比如通过网警私下定位借款人的手机、身份证使用地点,银行卡使用地点。一旦定位借款人在某个酒店或者房屋,债权人可以匿名拨打110报案聚众吸毒,110接到这种举报出警的概率非常高,这样警察破门而入后会留下出警报告,这时不良资产处置方就可以通过不违法的方式找到借款人(此种方式是为了之后走法院起诉留下证据的处理方式)。实操中的处理方式是处置方会直接和借款人商议还款适宜。

2、当处置方找到了借款人后,会和借款人商议直接私下把房产过户给处置方,处置方会承诺退回一些款作为补偿,实操中一般不退。“商议”方式也会多处涉及不违法的灰色处理方式。

3、房产一旦过户给债权人或处置方后,处置方会委托房地产中介迅速出售房产,一般来说给房地产中介的佣金不会超过3%,但是由于处置方的购买资产的价格非常低,所以处置方可以给到非常高的佣金返点。当处置方给到5%以上的佣金时,所有的一个房产中介营业部的销售人员都会迅速地帮助销售掉此房产。 这种处理方式减少了许多变数,资金回流会很快。如果处理的快三个月就能够销售掉房产。但是唯一变数是房产中有租客居住,由于是不违法的处理方式,处置方有许多种灰色途径驱逐租客,最终将此变数快速解决。

以上两种方式处理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各有优劣,单从资本收益的方面考虑,最好的方式是第二种。但是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最好的处理方式为第一种。实操中其实更多是两种方式相结合。

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几年或有高达万亿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处置将迎来新的“洪峰”。

在不良资产包的接手者中,除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外,PE、信托、第三方机构也参与其中,也不乏律师、跨国公司和民企老板“火中取栗”。为了盈利、避税甚至达到消除法律追溯隐患的目的,这些“民间”接手者从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渠道,用极低的价格买进经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层层追讨而没法要回的坏账,继续追讨。尽管“讨债”之路异常艰辛,但这些人很多时候能大赚一笔。

火中取栗 “淘金”棘手不良资产

“现在正在经历的是第二波不良资产处置高峰——银行、信托公司有大批不良资产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第一波高峰是2003年开始的几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老吕(化名)介绍。老吕从2006年开始与几名合伙人出资约3100万元拍得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原来价值9.3亿元的不良资产包。

“看上去很便宜,购买价不到资产价值的3.5%,但处置起来无比棘手。”老吕感叹道。在这宗3100万元的不良资产包中,有197笔债权。其中两笔最大的,一笔是1293万元,另一笔1580万元。正是这两笔不良资产的处置、追溯,前后耗时达5年,至今无果。

老吕接手的不良资产包来自某大型国有银行。其中,1580万元的不良资产与一家大型房产开发商有关。“按理说,不良资产和大型企业有关,应该好处置。因为这些大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又不会破产倒闭。但实际上,债务人品牌越知名、规模越大,越难从他们那里要到钱。”这么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让老吕深有感触。

这笔1580万元的不良资产形成于15年前,并在1999年就被法院判决为由上海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对201万美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1999年的法院判决并没有执行到位。执行未果之后,该大型国有银行才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信达。2006年,这笔不良资产又被信达公开拍卖。后来,老吕所在公司花了3100万元拍得了包括这笔不良资产在内的资产包。

继银行、信达之后,老吕也走上了对这笔不良资产的追债之路。而且,老吕还发现开发公司包括大型房产开发商在内的两股东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如果股东涉嫌抽逃资金,可以追加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可以追诉股东所涉嫌的刑事责任。对此发现,老吕很感振奋——让开发公司清偿当年债务是很有可能的。2006年10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的两股东因抽逃注册资本,分别对1050万元和538万元两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正当老吕认为胜券在握的时候,意外发生了。2011年1月,法院执行庭拟冻结相关账号、划扣1050万元。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就在划扣资金前几个小时,该公司将该款项从银行账户上转走。当执行法院向更高一级法院汇报,准备处理时,该省高院执行局对执行案作出了“暂缓执行”的通知。至今该大型房产开发商仍未付。

各怀心思 跨国公司民营老板积极购买

除了上述被上级法院“暂缓执行”的不良资产,资产包里的那笔1293万元的不良资产,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就是债权已经灭失。根本不存在这样一笔不良资产,但仍被银行打包出售了。”老吕介绍。

在几大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剥离出几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并通过财政、央行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对这些银行进行巨额注资。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个别银行塞进虚假的、甚至根本不存在的“不良贷款”,来获取财政资金,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来掩盖违规经营或违法案件的可能。

据业内人士透露,参与购买不良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与欠款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例如某民营企业A欠银行几千万元贷款没法偿还,这部分债权被银行作为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后,该企业可以用几百万元就把这部分不良资产买下。这样不仅可以消掉自己的欠债,而且还可以追溯其他债权,赚上一笔。

“其实最关键的是,A可能在经营中有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买下自己的债务后也就不再可能被后来的债权人追溯曾经的违规行为,免了后患。”老吕介绍。

法律界人士透露,跨国公司也是竞购不良资产的重要参与者。2006年之前参与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跨国公司、外资投行大多获利丰厚。外资机构那时的操作手法非常简单,低买高卖赚取差价,获利可达40%以上。

而现在的外资机构、跨国公司购买不良资产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税。例如跨国公司B当年的利润有1亿元人民币。该公司花一两千万元购入不良资产包,然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该资产包的市价1亿元。那么该公司当年1亿元的利润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交税。

一位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合伙人介绍,国内的不良资产处理生意虽然难做,但仍有可为,特别是这个市场潜力很大,是外资投行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必争之地。

短期难见顶 银行不断加大核销力度

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到最后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产交所拍卖,流转到我们手里,大概需要两年的时间。”老吕介绍。由此可见,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洪峰即将来临。

从16家上市银行的三季报看,这些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合计将近4600亿元,比2013年二季度增加超过180亿元,比年初增加约570亿元。业内人士称,三季度银行看起来非常稳定的不良率,其实是进行了大规模的核销和转让才得以实现的。

华泰证券研究报告认为,银行业不良资产余额将继续反弹,不良率短期难见顶,这将提升信用成本,拖累行业业绩。预计2013年末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大约为1%左右,较2012年末提升5BP左右。按照历史数据推算,如果100%计提拨备,则对银行业净利润增速的负面影响在1.5%-2%。业内人士称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加是宏观经济的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恢复还需要一段时间,不排除不良贷款率继续增加的可能,未来几年或甚至可能会有高达万亿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

今年以来银行不断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和出售力度。据东方证券测算,今年上半年的核销规模已经达到前期高点2008年的74%;从少数几家披露数据的银行情况来看,三季度核销几乎达到上半年的规模。出售不良贷款的规模更是大幅增加。

各家银行除了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招标转让不良资产外,还通过一些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如9月份以来,农行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机构挂牌转让不良资产或者抵债资产。据公开资料显示,涉及债权超过100户,总金额近200亿元。此前,工行、建行等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 大规模转让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人士认为,这次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可能和上世纪末有所区别。仅从账面上看,目前的一些不良资产抵押物充足,而且各级审贷手续完备,资产包中出现债权已经灭失的情况会比较少。因此,目前银行不良资产包转让的价格远高于上一次。今年6月,浙江民泰银行在浙江产权交易所转让3.12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最终以1.5亿元的高价售出。尽管如此,不良资产处置仍是获利丰厚的行业。

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摸爬滚打了近10年的老吕,虽然不再敢对不良资产包贸然出手,但同样认为行业机会很大。“那么大的业务量够我一辈子做了。”老吕笑道。他期待着法律环境的改善能从根本上让他接手的资产包更好处置。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六)

第六节 中小企业与涉农债务减免

一、定义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经债务人提出申请,在充分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债务人贷款予以减免的清收处置方式。

二、适用条件

(一)适用于境内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

(二)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范围确定;涉农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范围确定。

(三)债务人信用等级为BBB(含)以下。

(四)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债务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资产。

(六)根据《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实施细则》(中银执文[2006]62号)相关规定,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

(七)实施贷款减免后,债务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贷款减免协议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有利之处在于该处置方式能够帮助债务人渡过临时资金困难,延续生产经营,使债务人不因特定时期出现的非持续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对银行而言,运用该政策暂时让渡部分债权利益,能够存续与债务人的授信关系,牢固了客户基础,稳定了市场份额,从而能够在中长期获利。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弊端一是适用条件受特定时期限制,仅适用于境内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贷款,对于不符合该特定时期条件的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则无法减免,因此,该处置方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二是对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和经营前景的分析判断缺乏简便且易于执行的标准,即对该处置方式适用条件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会导致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五、风险控制

(一)信用风险

一是制定减免方案前,借款人或保证人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假象以图获取我行更多的债务减免。

二是在减免方案执行过程中,还款方(如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方代偿人)未能或不愿意按照与我行事先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偿债义务,造成我行不良资产损失。

对于信用风险,首先要化解信息不对称。综合运用我行核心银行系统信息、金融同业信息、外部信息等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生产经营情况、有效资产情况、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减免方案。其次要提供缓释工具,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旦客户违约,我行能够立即执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二)操作风险

一是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不符合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如债务人生产工艺、管理水平、领导班子、经营前景不符合减免要求;债务人存在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债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容易形成债权利益损失。如通过处置抵押物能全额收回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债务承接人具备偿付能力等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在能够通过只减免部分利息促进剩余本息偿还的情况下减免了全部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对于还款期限较长的项目,我行在还款期间未采取有效的债权权益保障措施而导致债权悬空的情形。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重点要加强对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的审查,同时,要确保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债权利益。

延伸阅读

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减免条件的认定

第一条 公司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系指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公司实施债务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以及进一步减免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核实、审批等程序并通知借款人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公司减免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已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具体追偿程序符合《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有关规定。

(二)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实施贷款减免后,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贷款减免约定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第四条 借款人为法人客户的,除具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征信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BB级(或相当于BBB)及以下的;公司未对借款人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可按内部信用评级规定比照执行。

(二)借款人生产工艺先进、管理水平高、领导班子强,经营前景良好,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贷款的。

第五条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实施贷款减免:

(一)借款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

(二)借款人实收资本不足、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三)借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财政部、银监会和公司认为不宜减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减免对借款人单笔贷款原则上只适用一次,对于单户借款人两年内不得重复减免。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还款的例外。

第七条 公司减免借款人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七)

第七节混合性债务重组

一、定义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债等资产处置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一)混合性债务重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全部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

(二)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无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在尽责审查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意见。有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就方案中资产处置内容提出意见。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判断标准:对于新增授信的判断以项目整体授信余额是否增加为标准,项目授信整体余额增加的则为有新增授信;项目授信整体余额未增加的,则为无新增授信。

(二)材料整理:方案申报阶段,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应按照资产处置要求整理材料,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应按照债务重组要求整理材料,交由一个部门(模块)进行申报,可共用一份行发文。

(三)意见综合:在尽责审查阶段,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或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中有一方的意见为“否决”,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否决”;如有一方的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同意的条件即为“有条件同意”方所提条件;如双方意见均为“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同意”。

四、利弊分析

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债务重组计划,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势,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二)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情况的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企业多维度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特别关注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况。

延伸阅读

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实例研究

债务重组已成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本文概述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探讨了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优势以及风险防控等值得注意的问题,并对一个处置实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总结了项目运作的经验,以供参考。

一、引言

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财政部作为唯一出资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已从以前的主要考核现金回收净额这一单一指标逐渐转变为综合考评盈利能力指标、经营增长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等各类指标。这促使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深入挖掘金融不良资产的升值潜力,尽可能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相应地, 资产管理公司对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日益多元化,除了最为常规的债务追偿(包括直接追偿和通 过诉讼追偿等)、债权转让等方式外,各种债务重组手段也已成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并且 形成了实实在在的效益。笔者结合工作中接触到的处置实例,试对债务重组手段的优势和风险防控等 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债务重组概述

一般意义上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 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上述定义中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一般意义上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一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直 接进行债务追偿,都需要或多或少地进行债务减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一种债务重组。本文论述和具体操作的债务重组,不包含这种方式。

以非现金资产抵债,往往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具有较高的现时或潜在价值的优质股权或物权资产, 如能依照程序、合法合规地运作,且方法得当、操作顺畅,那么最终处置变现的收益将可能优于直接回收现金。

2.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为债权转为股权。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债转股,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两类。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改变偿债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各种方式的组合。

更为广义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部分或全部变更债务人。这种债务重组,债权人不一定作出让步,因为更换债务人并不一定意味着让步。这种债务重组的一种常见的实 现方式是: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当地国资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以下属其他国有企业 的优质股权置换资产管理公司所持债权,从而为原债务人解困。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这种方式往 往比通过债转股获得债务人本身的股权更为有利。

三、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优势

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方的互利共赢。

(一)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

第一,债务重组的方式灵活多样,这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达成 债务解决方案。另外,从财务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债务重组给债务人带来的重组收益,在新企业会计准 则下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因此容易获得债务人的积极配合,从而提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成功 率。

第二,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获得优质的抵债资产,或者将债权转为股权,最终变现获得的处置收益一 般要高于直接回收现金方式,在新的绩效评价体系下,有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升业绩。

第三,相对于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公开转让等方式,债务重组方式往往能够减少处置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同样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提高利润水平。

第四,运用各种市场化手段推动债务企业的重组,促使国有大中型企业 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改革与脱困的战略目标,同样是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 债务重组的成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对债务人而言,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获得重组收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改善有利。更重要的是, 通过债务重组化解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或者改善资本结构,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扫清了障碍,增添了动力。

(三)对地方政府而言,推动当地国有企业或其他大中型企业解决债务问题、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对其他利益相关方而言,同样能够从债务人的偿债脱困中获益。

四、以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风险防控

通过债务重组手段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较之直接回收现金方式,过程更为复杂,可能面临的各类风 险也更多,因此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这里着重讨论两点:

(一)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或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最终目标是对其处置变现,因此在阶段性持有上述资产或股权的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和运作,或是参与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以便最终获得最大化的处置收益。这个过程需要专业知识、技能和高素质人才的支持,而这恰恰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软肋。由此可能产生的业务运作风险,应当引起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视。防控此类风险的方法, 一是内部挖潜,二是引进高素质人才,三是借助合作伙伴或是中介机构等外部力量,为我所用。

(二)在确定债务重组处置方案是否可行时,需要对方案整体进行价值评估和综合评价。这类重组处置方案不同于直接回收现金方式,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和预测,因此具有较大的不确定 性。这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决策方法和决策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解决这一问 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处置程序行事。

五、实例研究

债务人为制造业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后整体改制为民营企业。该企业历史悠久,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为国内知名品牌。同时,该企业的董事长为改制前的厂领导,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该企业的债务问题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支持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尽快达成债务解决方案,以彻底摆脱债务包袱。

该项债权资产的本金约为2.2亿元,截至2010年9月末,本息合计约为3.8亿元。相关的抵押物主 要是土地使用权、房产和机器设备,总价值约为510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购入该项债权资产的价格约为6800万元。经过公司内部的专业评估,该项 债权资产的公允价值约为8800万元。

针对该项债权资产,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团队尝试或研究过多种处置方式:

1.债权拍卖:已采取营销推介、向中介机构询价等多种营销手段,在当地主要报纸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多次发布了债权处置公告和资产推介公告,并面向全省中介机构询价,但一直未出现意向投资者,表明市场认可度较低。

2.诉讼追偿:已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对抵押资产进行了诉讼查封。但即使通过诉讼执行全 部抵押资产,也只能回收价值约5100万元的实物资产。并且,由于该企业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受当地政府的保护较大,致使案件久拖未决,困难较大。

3.债务减免,以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现金资产匮乏,只有将其大部分资产变现后才可能达到资 产管理公司要求的底线(债权资产评估值),这样就失去了债务减免的意义,债务人对此没有意愿。

综上所述,常规的处置方式难以实现或者效果不佳。通过与债务人的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采用以非现金资产加部分现金抵偿债务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债务人拟用其现有厂区所在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抵债,并偿付现金1100万元。拟抵债土地面积接近5万平方米,现为工业划拨用地,债务人承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将其变性为住宅出让用地且列入政府规划,然后再抵偿给资产管理公司。基于现有条件的土地评估值约为7400万元,加上1100万元现金,该项目可回收资产现时估价总计约为8500万元,已优于前述各种可能的处置方案。如按照当地现有地价和该地块的规划住宅容积率估算,最终的土地摘牌价格有可能达到1.1-1.2亿元,远远超过债权资产的评估价值。

关于抵债土地的处置,决定不采用直接转让变现的方式,而是与战略合作伙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对抵债土地进行必要的运作,未来参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定向增发,以获取上市公司股权,最终择机退出。若能实现此目标,将很有可能获得比直接转让抵债土地更高的收益,实现原有债权资产价值的大幅提升。

为防控抵债土地不能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风险,项目团队与战略合作伙伴进行了认真充分的 协商沟通,对方已出具书面承诺函,并将在正式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如果出现此种情况,届时对方将收购运作抵债土地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且收购价确保该项目能够实现资产管理公司设定的最低收益率。

总结该项目的运作经验,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1.以性质为住宅出让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种优质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能够获得比诉讼追偿等 直接回收现金方式更高的处置收益,体现出债务重组的优势。

2.项目运作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借助了战略合作伙伴在土地规划、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效弥补了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方面的短板,有助于规避业务运作风险。

3.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亲自出马,借助自身威望和人脉资源,与债务人一道做好当地政府的公关协调工作,为该项目把握好了大方向,确保了重组方案的顺利实施。这对于这一类债务企业处理好政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对抵债土地的运作和处置,没有采用简单变现的方式,而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价值放大功能, 力争进一步提升优质资产价值,进而实现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5.对于抵债土地未能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这一关键风险设计了较为充分的防控措施。在后续运作过程中,项目团队将努力确保防控措施切实起到作用,并做好其他各类风险的防控工作。

六、结论

债务重组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很多典型案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相比债务追偿、债权转让等常规处置手段,通过债务重组有可能实现更大的处置收益,并且形成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和利益相关方互利共赢的局面。与此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做好债务重组和后续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以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最终成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90ed7e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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