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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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确保查询用户操作的合规性,保障借款人(企业)和担保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行按要求分别设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以下简称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权限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个人征信总行管理员、企业征信总行管理员分别由风险管理部员工担任,两者不得兼任。总行管理员可以为分支机构设立普通查询用户和报数用户,普通查询用户可从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条普通查询用户负责本账号的征信查询业务,对该查询账号的管理负责。询用户作为基层征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用户代码和密码,不得外泄,并做好密码的定期更新工作。新的查询用户的开设,必须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并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报备当地人行,查询用户数量依据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控。
第四条普通查询用户在每次查询前,需取得被查询人(企业)的有效书面授权。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企业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异议核查除外。
本行征信查询前置系统会建立征信报告查询登记电子台账,所有查询记录会逐一收录在后台数据库中,供内部检查时采用。
第五条普通查询用户应当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通过查询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因业务需要必须签署《授权书》(附件3,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六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
(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七)其他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第七条查询授权书及征信系统打印的信用信息报告需附在该客户信贷业务申请资料中,便于各级审批人查阅。对审批同意的,打印的信用信息报告随同客户信贷基础资料档案一并保管;审批否决的,应将信用信息报告从审批资料中取出,进行专夹保管,防止信用信息外泄。对于已查询的被拒贷客户,查询授权书与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同信贷资料保存要求。

第八条普通查询用户因工作变动调离信贷岗位或因各种原因离职的,移交人在办理岗位交接时,需当天告知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取消其查询权限,确保用户安全。普通查询用户停用的,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2)并加盖总行公章,如上述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九条由于征信工作不力,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在本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行相应规章制度的;
(二)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考核性工资、扣发奖金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条本细则由**负责制定、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二:**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三:授权书


附件1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

机构(部室)名称:(盖章)姓名类型部门





系电话
地址










填表人:
注:1、本表用户类型是指分(支)行管理员用户,总行普通用户、支行普通用户。
2、本表适用于各级用户的新建、增加、停用、解锁、启用、密码修改,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2
**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
行别





角色



联系电话
使用状态
备注:若用户账号停用,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停用日期。新增用户账号,请在使用状态栏下注明启用日期。




附件3:



**联合银行分/支行(营业部)
本人(企业)同意贵行将本人的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de86aa8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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