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心幼儿园章程(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1-10-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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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心幼儿园章程(详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 。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隶属于 教育局 。本园于2020年2月11日经 政府 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
第四条 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本园设计规模为2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00人。
第五条 办园理念宗旨
办园理念:源于天性 智美东方
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主动创造未来。
办园目标:培育“人本、规范、开放”的管理团队,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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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智享美好生活”的东方娃,打造“幸福、智慧、和美”的东方教师,构建“协作、互融、共进”的东方家园,营造“安全、生态、诗意”的东方环境。
第六条 幼儿培养目标:培养智享美好生活的东方娃。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爱岗敬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素质精良、和美乐学。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招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办园规模为明月本部1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450人;分园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10人;分园12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60人。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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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据规定招收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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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天台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天台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幼儿园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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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订幼儿园规章制度;;
(四)组织制订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并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支持幼儿园工会工作,协调学幼儿园与社会单位的关系;
(七)负责幼儿园经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八)其他应当由园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园长办公会议是园长履行日常管理职权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会、保教处、总务处、年级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的领导核心,参与幼儿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园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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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习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