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0 10:30: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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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由学校正式上报教育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且予以公示。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持有效证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学校从2008年开始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注册期内或暂缓注册期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五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根据学校开展双学士学位情况,学生在校学习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不含休学)。

第六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一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学校对上课、实验、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教育等实行考勤制度。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达一周者,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旷课连续达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者,作旷课1学时计。按教学计划规定安排的生产劳动、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对学校规定的政治教育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学生考勤按照学校有关考勤规定执行。各教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同时将考勤情况送交教务处备查。考勤结果是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学生因事、因病履行请假手续的办理:

1、病假:在校期间,因病要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请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寒暑假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返校后持乡镇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到院系教学秘书处办理补假手续。

2、事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持证明请假。因公请假者,应持批准单位的证明在院系登记,并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时,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经班主任、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事假在3日内需报院分管领导批准;4-7日由院长批准,7-15日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定,15日以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假期满后,按时返校,并到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销假。未办理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作旷课论处。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某门课程采用何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确定。考核形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调查报告或论文等,某门课程采用何种考核形式由教研室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研究确定,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期中、期末考试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和管理,统一组织巡视。每学期最后两周时间为期末复习考试时间,考查课程、实验课程、体育课的考核应在期末复习考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成绩采用百分制的以60分及以上为合格,采用五级制的以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综合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核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考勤、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进行评定,实验课程成绩以平时成绩为主。各类成绩的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类型和课程性质制定具体标准。

按照学分制的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跨学期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合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期学分,各学期的学分不能替代。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某门课程累计缺课超过13以上,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13者,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六条  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成绩根据《黄冈师范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综合评定。凡合格者,分别给予专科生6学分,本科生8学分。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与鉴定意见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对《形势与政策》、《创业与就业指导》、《军事训练》等课程的考核,主要通过考勤、鉴定、写评语等办法评定,凡合格者,分别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本科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根据学校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确因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个人申请,到学生所在教学院填写《大学体育课程变更修习方式申请表》,经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改变体育课程修习方式,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审核同意,可办理相关手续,按学校安排辅修其他专业(第二专业)的全部或部分课程,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可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外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二年)。辅修专业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关要求,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具体参照《黄冈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081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事先请假,按要求到学生所在教学院填写《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批准,准予缓考。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凭证明参加下学期期初课程补(缓)考。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包括考试作弊和缺考的学生),参加下学期期初课程补(缓)考。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标明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违纪、舞弊或无故缺考者,其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均以无效记载。在学籍管理时,按0分计入。对考试违纪和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经期初补考后,一学期仍有二门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凡留、降级学生均应交纳超期培养费,编入下一年级指定班级学习。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允许跟班试读。试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院签署意见,送教务处批准,学生交纳试读费(年学费),可准许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如果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可在毕业前给予机会将原遗留的不及格课程补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 校级选修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或学分。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专业技能实操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考(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以一次为限。凡再次需作留、降级处理时,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毕业生,毕业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教务处可安排一次毕业后集中补考,如全部及格,发给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得再补考,发给永久结业证书。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毕业后集中补考的学生,则只能在每年暑假前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单独补考,补考如全部及格,发给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得再补考,发给永久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取得重修资格,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不能参加重修或重修考试,也不能取得重修课程成绩。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并修满规定的相应学分便可正常毕业。各专业的课程学分构成、安排及要求由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相应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同招生类型的专业互转(特殊情况例外);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先由本人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始前向所在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转入院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查和考核,决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生不得跨招生大类转专业。

2、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的电子注册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督促转出学校办理,否则,毕业时将无法进行学历电子注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是否可以记为选修学分,由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原则上只能批转一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非主观原因,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教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如指定医院证明),经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学生入伍前,可尽量参加本学期期末课程考试,如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学校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至留学期满,但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见本办法第六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l、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向学校申请复学。经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对应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同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经申请,可根据其在校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奖励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旷课应当受到批评教育,严重的应当警示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行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做好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鉴定和评语。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本科生符合《黄冈师范学院学土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毕业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复转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个人没有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处分期未满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要求者,由教学院教学秘书持结业证,成绩单及重修课程考试试卷到教务部门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学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校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baa56d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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