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日常业务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20 21:26: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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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业务

产品名称:转账支票业务

产品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审查要点:支票是否真实、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涂改。

风险提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操作流程:

一、审核内容:

1、柜员收到持票人提交的转账支票及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是否本行出售的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可以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递交的支票,支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9)支票的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书写是否规范;

(10)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否背书转让;

(11)支票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

2、柜员审查并验印无误,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功能选择“录入”,交易类别选择“2-转账”,录入相关信息。支票作借方记账凭证,进账单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

3、柜员复核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功能选择“复核”,交易类别选择“2-转账”,录入相关要素,提交主机成功后,在支票反面打印对公支取认证。

二、出票人开户营业机构受理出票人或持票人提示付款

1、操作流程

(1)柜员收到出票人或持票人交来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时,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

(2)柜员审核无误后,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根据收款人是否在本系统开户在交易类别栏选择“2-转账、3-交换提出”,录入支票信息。

(3)柜员复核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功能选择“复核”,录入支票信息。

2、注意事项

(1)有交换席位的机构,审核票据无误后,柜员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类别栏选择“2-转账”,收款人账号输“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或“31400000800232同城票据交换待提出挂账户”。

(2)无交换席位的机构,审核票据无误后,柜员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类别栏选择“2-转账”,收款人账号输入“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通过内部传递方式将进账单第二联通过内部传递给有交换席位的机构。

三、持票人开户营业机构受理出票人为本系统转账支票

1、操作流程

柜员收到持票人交来的出票人为本系统的转账支票和两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退持票人,启动相应交易办理。

2、注意事项

属不同交换机构间的,柜员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借记:“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贷记:“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隔场未退的,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交易录入单位户,内部账号输“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凭证种类为“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四、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提入转账支票

1、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提入转账支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是否需要退票。

2、审核无误后,比照上述流程处理。

3.注意事项

(1)如复核过程中出现余额不足提示的,复核人员须作记录,以便及时通知客户或将其作退票处理。

(2)由于非透支原因需要退票的,柜员启动“4603退票确认”交易,录入支票号码、金额及提入行号、退票理由等,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退票理由书,由交换人员提出交换。

(3)所有的退票,必须在“4614”场次切换之前完成。

五、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他行支票

1、操作流程

(1)柜员收到持票人送交的他行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按规定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交持票人。

(2)柜员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交易,交易类别选择“3-交换提出”,录入支票信息。

(3)柜员复核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交易,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4)柜员复核提交主机成功后,比照“同城票据清算”操作流程进行转销处理。

2、注意事项

采用转账交换模式,分以下两种情况:

(1)有交换席位的机构,审核票据无误后,柜员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借记:“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贷记:“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隔场未退的,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录入单位存款户,内部账号输“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凭证种类为“特种转账贷方凭证”。

(2)无交换席位的机构,审核票据无误后,不作账务处理,仅将票据和进账单第二联通过内部传递给有交换席位的机构,隔场未退的,有交换席位的机构柜员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交易记入无交换席位机构单位存款户。

六、收款人为本行储蓄或信用卡个人存款户

比照上述操作流程进行处理。

现金支票业务

产品名称:现金支票业务

产品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使用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审查要点:支票是否真实、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涂改。

风险提示: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操作流程:

一、审核内容:

1、柜员收到现金支票后,应首先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本行出售的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可以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持票人递交的支票,支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8)支票的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书写是否规范;

(9)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是否背书转让;

(10)支票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

2、如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在本行开立可支取现金的账户,是否本行出售的支票,是否真实,是否挂失;

(2)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查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二、柜员审核并验印无误后,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交易类别选择“1-现金”,输入付款金额,系统联动“9993现金出纳主交易”,柜员在收付别栏选择“1-付”后,系统返回“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继续录入相关信息。

三、另一柜员审核无误后,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交易,录入相关信息,复核提交主机成功后,在现金支票上打印出交易流水号,将现金支票交录入柜员。

四、系统再次联动“9993现金出纳主交易”,柜员按支票金额进行配款,将现金交收款人。

五、注意事项

1、如为一笔多单交易,系统根据对应业务交易的金额自动累加并与“9993现金出纳主交易”中输入金额进行核对,如金额不等系统自动做出提示,直至交易处理全部完成。系统支持多单交易最多不超过5笔。

2、收款人为个人的,若款项为小额劳务报酬或其他合法收入的,需提供合法证明,如完税证明等)。

3、属提取大额现金的,需填制“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并根据金额大小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银行汇票

产品名称:银行汇票业务

产品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审查要点:解付银行汇票时应注意审核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密押编制是否有误、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等。

风险提示:对出票金额较大、疑点较多的汇票,应注意进行查询。

操作流程:

一、银行汇票出票

银行汇票签发分为本机构自行签发银行汇票、跨机构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其它商业银行签发汇票。

(一)汇票机构出票

1、转账方式签发银行汇票

(1)单位签发汇票

①柜员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汇票申请书第二、三联,经审核、验印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功能选择“1-录入”,交易类别选择“2-转账”,交易方式选择“1-自行签发”,凭证种类按收款人兑付地点选择“1-全国汇票”,支取类别选择“2-转账”,费用收取标志栏按是否属于系统自动计算,选择“1-系统自动计算、2-柜员输入”(如费用收取标志选择“2-柜员”时,柜员应按收费标准输入手续费、邮电费),费用支取栏选择“2-转账”,申请人、收款人信息按汇票申请书上填列进行录入,录入成功,柜员在汇票申请书加盖验印、记账员名章,并在银行汇票第一联加盖经办人名章后,将一式两联汇票申请书及一式四联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一并交复核柜员。

②换人审核验印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功能选择“5-复核”,根据汇票申请书上填列的内容输入要素,提交主机成功后依次打印银行汇票、业务收费凭证、交易流水号(汇票申请书第二联背面)、销账挂账资料。

③若汇票打印不清或格式有问题,由录入柜员启动“4112银行汇票重打”交易重新打印,系统自动销记表外账。柜员在作废的汇票上加盖作废章,作汇票申请书的附件。

需要编押的全国银行汇票,交编押人员编押后,柜员启动“4113银行汇票密押打印”交易,在汇票第一、二、三联“多余金额栏”上方打印密押。

④柜员将打印的银行汇票一式四联及汇票申请书交压数机保管人员,压数机保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汇票第二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小写金额上端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⑤印章管理人员在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盖章。

⑥柜员复核汇票无误后,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申请书第三联备注处签收。

⑦银行汇票第一、四联交指定柜员专夹保管。

(2)个人签发汇票

①使用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或银行卡存款办理转账签发汇票的,柜员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汇票申请书、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审核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功能选择“1-录入”,交易类别选择“K-对私结算业务”,账号类别按客户提供的活期存折、银行卡或个人支票户进行选择,交易方式选择“1-自行签发”,凭证种类按收款人兑付地点选择“1-全国汇票”,支取类别按是否办理现金汇票选择“1-现金、2-转账”,输入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等需输入的要素后,系统自动读取客户数据,在费用收取标志栏按是否属于系统自动计算,选择“1-系统自动计算、2-柜员输入”(如费用收取标志选择2-柜员输入时,柜员应按收费标准输入手续费、邮电费),费用支取栏选择“2-转账”,申请人、收款人信息按汇票申请书上所填列进行录入。

②打印储蓄取款凭条,联动“1162补登存折”打印存折内页。

③其他操作流程同单位账户转账签发银行汇票出票。

(3)注意事项

①汇票作废重打必须为非系统、非人为原因导致打印不符(如打印机故障),并由原录入柜员启动“4112”交易。如果汇票签发错误,需要进行“0088”交易冲正的,必须在“0034”或“4112”交易前进行,否则只能对该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

②全国汇票须在汇票号码右上方加盖“请划付*****行(代理清算行联行行号)”戳记(目前系统不自动打印)。

③对于集中收费的客户(通存通兑的客户在其他机构办理的除外),交易中费用支取别只能选“转账”。

2、现金方式签发银行汇票

(1)柜员收妥客户办理银行汇票现金(包括出票金额、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并审核汇票申请书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选择功能 “1-录入”;交易类别选择“1-现金”;支取类别按是否办理现金汇票选择“1-现金、2-转账”;交易方式选择“1-自行签发”;凭证种类按收款人兑付地点选择“1-全国汇票”;费用收取标志栏选择“1-柜员输入费用”或“2-系统自动计算”(如柜员选择1,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输入手续费、邮电费);费用支取栏按手续费、邮电费选择“1-现金”;如办理现金汇票的还须在代理付款行行号栏录入代理付款行行号;申请人、收款人信息按汇票申请书上填列内容进行录入,成功后柜员在汇票申请书上加盖录入柜员名章,并在银行汇票第一联加盖名章后,将一式两联汇票申请书及一式四联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一起交复核柜员。

(2)柜员复核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选择“5-复核”功能,根据汇票申请书上填列的内容按交易界面的提示输入复核要素,提交主机成功后,依次打印银行汇票、业务收费凭证、交易流水号(汇票申请书第二联背面)、销账挂账资料。

(3)对需要编押的全国银行汇票,交编押人员编押后,柜员启动“4113银行汇票密押打印”交易,在汇票第一、二、三联“多余金额栏”上方打印密押。

(4)柜员将打印完毕的银行汇票一式四联及汇票申请书交压数机保管员。压数机保管员审核无误后,在汇票第二联“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5)印章管理人员在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盖章。

(6)柜员复核汇票无误后,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交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申请书第三联备注处签收。

(7)银行汇票第一、四联交指定柜员专夹保管。

(8)注意事项

①个人通兑签发银行汇票的,系统自动实时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并打印一式三联收费凭证,加盖“转讫章”,第一、二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交客户。

②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支取类别选择“1-现金”,交易类型不能选择对公活期存款账户,系统支持个人支票户、存折、银行卡转账方式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银行汇票冲正

(1)当柜员发现已签发的银行汇票要素有误时,启动“0088交易”,输入交易流水号,系统调出该笔汇票信息,柜员核对后进行冲正。

(2)冲正交易成功后,柜员启动“0034重要单证作废”交易,将该张银行汇票剪角后,在金额栏加盖“作废”戳记。

(3)柜员重新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办理汇票出票。

(4)注意事项

①启动0088交易进行冲正时,需A、B柜员同时授权。

②录入信息有误时使用本交易,区别于“4112银行汇票重打”交易。

③作废的汇票与“作废清单”一并作汇票申请书的附件。

4、跨机构出票

(1)非全国汇票机构柜员收到并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汇票申请书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交易方式选择“2-跨机构签发”,对方机构栏录入指定签发行机构号,其余同全国汇票机构办理银行汇票出票手续。

(2)柜员录入、复核相关信息成功后,产生销账编号,在汇票申请书第二联背面打印流水号,第三联背面打印销账编号。

(3)柜员将打印认证后的汇票申请书第三联,登记“内部凭证交接登记簿”,按内部凭证传递要求由专人提交代理签发机构。

(4)代理签发机构柜员收到汇票申请书第三联并审核无误后,启动“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功能选择“6-确认”,录入销账编号后,系统自动读取该汇票申请书信息,核对相符后打印银行汇票。

(5)其余操作同全国汇票机构出票处理。

(6)注意事项:

①非汇票签发机构必须指定代理签发机构签发汇票。

②交易方式选择“跨机构签发”时,“汇票号码”栏应跳过不输入;代理签发机构柜员启“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功能为“3-跨机构确认”,“汇票号码”为必输项,同时系统检查该机构有无签发权。

③如代理签发机构柜员在确认时,发现录入信息错误,应按内部凭证传递要求将该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退原录入机构进行冲正处理;如汇票签发后,当日发现录入信息错误,由代理签发机构柜员启动“0088冲正交易”,冲正后,再按内部凭证传递要求将该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退原录入机构启动“0088冲正交易”进行冲正处理。隔日发现录入信息错误,按未用退回处理。

④汇票申请书的第三联必须由内部人员进行传递,并做好内部凭证的交接登记。

二、银行汇票付款

(一)受理本系统签发的银行汇票付款

1、审核内容

柜员受理持票人直接交来汇票二、三联及进账单或通过同城交换提回的汇票二、三联后,应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其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3)汇票填明的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符;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

(4)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6)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或交换票据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结清,必须在汇票二、三联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7)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未在本行开户的,还应审查持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是否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持票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现金汇票还应审查是否符合现金汇票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汇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2、现金银行汇票的解付

持票人提交现金银行汇票的,柜员启动“4114银行汇票付款”交易。

(1)交易方式选择“1-代理付款”(出票行为外省的);

交易方式选择“2-结清”(出票行为同省的);

(2)交易类别选择“1-现金”;

(3)支取类别选择“1-现金”,录入实际结算金额后,联动“9993现金出纳主交易”,柜员录入付款金额,交易成功后,交复核员复核正确提交主机后,系统返回“9993现金出纳主交易”,柜员根据汇票付款金额配款,完成后将现金交给客户。

3、收款人在本行开户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

(1)对存款人送来河南省分行内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转账存入时

柜员审核无误后应启“1102单位活期存入”交易,交易类别选“2-转账”,金额栏录入实际结算的金额,凭证种类选“0701进账单”后,会联动出现“进账单处理”画面,由柜员录入汇票上的各项要素(其中出票银行号输入:55039,汇票号码输入:4100+8位汇票号码,出票金额:汇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出票行名称: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录入完毕后,光标在“用途”栏处按ESC键(“转汇标志”、“用途”两个栏位也须输),继续录入进账单的凭证号码等要素,录入成功后,由柜员进行复核,提交主机成功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并根据提示在进账单反面打印“对公存款认证”,在汇票第三联反面打印“收妥认证”,柜员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联相应位置上加盖个人名章,汇票及解讫通知联作进账单的附件。

(2)对存款人送来河南省分行外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转账存入时

柜员启“1102单位活期存入”交易,交易类别选“4-电子汇划”,凭证种类为0701进账单时,进入进账单处理画面后,由柜员录入汇票上的各项要素

出票银行号输入:出票行5位联行号,汇票号码栏:录入8位实际汇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栏:输入26200001,出票人名称栏:按实际汇票票面录入,出票行名称:全国汇票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并换人复核提交主机成功后,在进账单上打印存款认证。

4、收款人在同城他行(跨系统)开户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

(1)提出贷方银行汇票的解付

提出贷方银行汇票是指:在他行开户的客户直接将汇票提交我行解付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他行;他行提入我行的银行汇票但当场人民银行不清算资金的的情况。

①同城票据交换为提出提入控制模式

a.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内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4114交易,处理方式选“结清”,交易类别选“转账”,凭证种类选择“0201全国银行汇票”,汇票号码输入:4100+8位汇票号码,申请人名称栏:输入汇票上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栏:输入汇票上的申请人账号,收款人账号输入“31400000800003 其他待结算款项”,出票银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

再启7002交易,交易类别选“交换提出”,账号输入“31400000800003 其他待结算款项”,借贷别选“借”,输入交换行号,将该票据的进账单提往它行。

b.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外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7002交易,第一屏:账号输入“31400000800003 其他待结算款项”,借贷别选“贷”,交易类别选“05 传票电子汇划”;第二屏:汇划途径选“行内汇划”、清算业务选“借记业务”,下面付款人账号录入26200001,付款人名称按照实际汇票票面录入,付款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行名称按照实际票面录入,原凭证种类输入“0201 全国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录入00+8位汇票号码。

再启7002交易,交易类别选“交换提出”,账号输入“31400000800003 其他待结算款项”,借贷别选“借”,输入交换行号,将该票据的进账单提往它行。

②同城票据交换为转账模式

a.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内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柜员启4114交易,处理方式选“结清”,交易类别选“转账”,付款人账号输入汇票上的申请人账号,凭证种类选择“0201全国银行汇票”,汇票号码输入:4100+8位汇票号码,根据能否参加人民银行当日交换,收款人账号分别输入“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或“31400000800232同城票据交换待提出挂账户”,出票银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

b.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外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7002交易,第一屏:根据能否参加人民银行当日交换,收款人账号分别输入“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或“31400000800232同城票据交换待提出挂账户”,借贷别选“贷”,交易类别选“05 传票电子汇划”;第二屏:汇划途径选“行内汇划”、清算业务选“借记业务”,下面付款人账号录入26200001,付款人名称按照实际汇票票面录入,付款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行名称按照实际票面录入,原凭证种类输入“0201 全国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录入00+8位汇票号码。

(2)提入借方银行汇票的解付

提入借方银行汇票是指收款人在他行的转账银行汇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人民银行当场清算资金的

①同城票据交换为提出提入控制模式

首先用“4601”登记,登记时,账号输入在他行开户的收款人账号,借贷别:D借。

a.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内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4114交易,处理方式选“结清”,交易类别选“交换提入”,凭证种类选择“0201全国银行汇票”,汇票号码输入:4100+8位汇票号码,付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按照实际票面录入,出票银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

b.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外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4114交易,处理方式选“代理付款”,交易类别选“交换提入”,凭证种类选择“0201全国银行汇票”,汇票号码输入:3位出票行区域代码+0+8位实际汇票号码,付款人账号输入26200001,收款人账号按照实际票面录入,出票银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

②同城票据交换为转账模式

a.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内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柜员启4114交易,处理方式选“结清”,交易类别选“转账”,付款人账号输入汇票上的申请人账号,凭证种类选择“0201全国银行汇票”,汇票号码输入:4100+8位汇票号码,收款人账号输入“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出票银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

b.对于票据为河南省分行外签发的全国银行汇票时

启7002交易,第一屏:账号输入“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借贷别选“贷”,交易类别选“05 传票电子汇划”;第二屏:汇划途径选“行内汇划”、清算业务选“借记业务”,下面付款人账号录入26200001,付款人名称按照实际汇票票面录入,付款行名称栏录入11位全国汇票机构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收款行名称按照实际票面录入,原凭证种类输入“0201 全国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录入00+8位汇票号码。

③注意事项

在解付前,先进行汇票协防的查询,具体方法是进入“本地特色”功能模块,启动“3102”交易,输入票据的种类、号码等要素进行相关查询。

(二)受理跨系统全国银行汇票付款

1、柜员受理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交来的跨系统银行签发的汇票、解讫通知及一式两联进账单,应按规定进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退持票人。

2、使用转账交换模式的,柜员应启动“7002传票录入”交易,传票交易类型选择“01内转”,借:3120000090000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户,贷: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复核柜员启“7003传票复核”交易。

3、注意事项

当受理收妥抵用的他行全国汇票时,隔场未退票的,应启动“1102单位活期存款存入”交易,将“31400000800233同城票据交换转销挂账户”款项转入客户账。

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

产品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

产品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使用范围: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提示:加强票据流转环节风险控制,内部要坚持票据出入库审批登记制度,与外部交接要坚持双人办理原则,防范内外部勾结盗取已贴现汇票的风险。

操作流程

一、向人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

1、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柜员应填制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格式由人民银行确定),在第一联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作成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人民银行。

2、柜员收到人民银行再贴现收账通知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两借一贷,启动“3109转贴现/再贴现资金”交易,功能选择“2-转贴现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收账通知作“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3109功能只处理贴现数据补录和买断式转出贴现业务,对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需通过70027003交易记相关内部账处理。参考数据集中系统操作贷款类交易说明

二、再贴现到期付款

1、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超过规定期限后,未收到人民银行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和银行承兑汇票时,柜员应填制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启动“7002传票录入”交易、“7003传票复核”交易,作转贴现票据与资金的划转,借记“贴现—再贴现资金-再贴现资金户”、贷记“贴现—贴现票据-XX申请人贴现户”或“贴现—转贴现票据-XX申请人户”。

2、收到人民银行扣收本行的再贴现票款扣款通知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以人民银行的扣款通知作贷方记账凭证,同时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启动“7002传票录入”交易、“7003传票复核”交易,借记“贴现—再贴现资金-再贴现资金户”,贷记“存中央银行存款-存XX人行存款户”。同时行使追索权,参照贴现、转贴现到期未收回的手续办理。

对公通存通兑

产品名称:对公通存通兑

产品定义:是指依托建设银行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按照现行有关规章制度,为单位客户办理非开户网点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入业务和依据支付密码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

适用范围:在建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审查要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对公通兑协议》的审核;“实时通”凭证的使用范围。

风险提示: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发生网络故障时代理网点应查明上笔交易是否成功,避免由于重复操作而造成资金风险;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错账冲正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操作流程:

一、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开通

开通通兑业务时客户必须与开户网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对公通兑协议》,如开通全国通兑,客户必须使用总行支付密码,并以此作为支付依据之一。

客户可以在新开立账户的同时申请开通通存通兑功能,也可以在开户后再申请开通通存通兑功能。

1、开立账户时直接申请

柜员通过“1101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在开户的同时开通对公账户的通存通兑功能,并即时生效。具体包括:全国通存、全省通存、全市通存、不通存、全国通兑、全省通兑、全市通兑、不通兑,系统默认开户时的通存通兑方式为全国通存不通兑。如需要开通全国通兑,则支付依据应为“凭总行密码”或者“凭印凭总行密码”。

2、开户后再申请开通

对已开立的账户,在满足开通通存通兑的条件后,账户开户机构的柜员可通过“1181活期存款账户资料维护”交易,选择功能“2修改”将该账户的通存通兑标志设置为:全国通存、全省通存、全市通存、不通存、全国通兑、全省通兑、全市通兑、不通兑等相应的标志,该交易执行成功后即时生效。

注意事项:

1、开通账户的通兑功能后,需要启用“1114对公通兑限额查询维护”交易,对对公通兑限额进行维护。

2、开通全国通兑功能的日期不应早于使用总行支付密码的日期。

二、对公通兑额度的维护

柜员在开通通兑功能后,按照和客户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对公通兑协议》(或者是《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启用“1114对公通兑限额查询维护”交易对通兑限额进行维护,该维护即时生效,主要包括:单笔通兑转账限额、每日通兑转账限额、每日通兑取现限额、法人帐户通兑透支标志。

注意事项:

系统通过该交易实现对账户“单笔转账限额”、同一工作日通兑转账额度”、“同一工作日通兑取现额度” 、“法人透支帐户通兑透支标志”的维护。客户的通兑额度修改可直接修改生效。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及同一工作日通兑取现额度为金额参数;同一工作日通兑转账额度为百分比参数。

任一机构可以通过本交易进行查询账户的通兑限额,但是账户通兑限额的新增、修改、删除只能在原开户机构执行。

客户如果由通兑账户变为不通兑账户再转为通兑账户的,则需要重新建立相应的通兑额度。

一级行运行中心可以通兑修改辖内所有帐户的通兑额度,且不受分行参数值控制。

对于法人透支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法人透支帐户通兑透支标志”栏位选择“是”或“否”来确定是否可通兑透支。当选择“是”时,表示该法人透支账户允许通兑透支,通兑透支额根据该账户的透支额度控制;当选择“否”时,表示该法人透支账户不可通兑透支,但不影响账户在开户机构的非通兑透支支取及在非透支情况下的通兑支取。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基本存款账户外,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其他类型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可办理通兑取现业务。

三、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的使用

为满足通兑业务的需要,新增“0405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该凭证作为一种重要空白凭证,专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对公通兑业务。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但不得背书转让,不得跨系统使用,客户发生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实时通”凭证(选择支票功能)丧失,不得挂失,开户网点必要时可协助客户追讨资金。客户发生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实时通”凭证(选择支票以外其他功能)丧失,开户网点不得为其办理止付。

注意事项:

1、“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为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

2、非通兑的账户不允许使用实时通凭证(即不可出售实时通凭证)。

3、支持使用实时通付款凭证在同城范围内签发汇本票及办理信、电汇业务。

4、出售实时通凭证交易被冲正后,必须起用0030重要单据冲正后续处理交易,将该凭证转为可用状态。

5、“1103单位活期支取”交易的交换提出,支持使用实时通付款凭证;“1102单位活期存入”交易的交换提出,不支持以进账单的方式交换提出实时通付款凭证。

四、涉及到通存通兑业务的交易

涉及到通存通兑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交易:

1、“1102单位活期存入”

主要处理现金通存、从本机构内部账转账通存、从客户账转账通存(即以进账单方式进行转账存入,但跨中心的转账存入不支持此方式,应通过1103交易执行)。通存交易的收款人入账回单,由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在次日通过打印“联网入账通知单”的方式打印。系统不支持使用本交易交换提出实时通付款凭证。

2、“1103单位活期支取”

主要处理通兑取现、从本机构内部账转账通兑、从客户账通兑转账至客户账及在一级行范围内通兑交换提出。通兑金额受到原开户机构设置的通兑限额的控制。通兑范围受到原开户机构设置的通兑标志的控制,不通兑账户不可做通兑交易,全市通兑账户不可跨市通兑,全省通兑账户不可跨省通兑,全国通兑账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兑。通兑交易的收款人入账回单,由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在次日通过打印“联网入账通知单”的方式打印。 当实时通付款凭证作为转帐支票支取,且收款人开户行与交易行为同一机构时,交易执行成功打印特种转帐凭证(客户回单)作为客户入账回单。

3、“1104单位活期现金存入”

主要处理现金通存,通存交易的收款人入账回单,由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在次日通过打印“联网入账通知单”的方式打印。

4、“4122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付款”、“4152委托收款到期付款”、“4162托收承付到期付款”

主要处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根据持票人直接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付款,并将款项通存至收款人账户的转账业务、委托收款及托收承付业务以转账方式通存之收款人账户。当以上交易以转账方式代替汇划方式实现入账时,收款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建行系统内的客户账,当跨一级行通存时,收款人账号必须为DCC系统的标准账号,该交易不受收款人通存标志的控制。通兑交易的收款人入账回单,由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在次日通过打印“联网入账通知单”的方式打印。

5、“4141汇兑汇入”

主要处理汇入行将收到未在本行开户的收款人的汇兑款项通存至收款人账户的转账业务。本交易不支持跨中心通存,通兑交易的收款人入账回单,由收款人账户开户行在次日通过打印“联网入账通知单”的方式打印。

五、对公通存通兑的业务收费

客户主动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需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扣收标准(同城(二级分行内)按规定标准执行,异地按对公汇划业务收费标准)由系统按设置的收费参数标准自动计算,收入计入交易行的手续费收入户(账号:56013000000002),手续费收入账户逐笔记明细,日终批处理汇总记账。

1、办理现金通存时,必须采用现金方式向缴款人收取手续费,系统按现有模式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在交易执行成功后,系统提示打印“业务收费凭证”,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另一联作为回单交客户;

2、办理现金通兑、转账通存、转账通兑及转账通存通兑时,从付款人账户扣收手续费,系统按现有模式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付款方式支持转账和现金收取方式。

(1)对于以现金方式通兑收取的手续费,在交易执行成功后,系统提示打印“业务收费凭证”,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另一联作为回单交客户。

(2)对于以转账方式通兑收取的手续费,在交易执行成功后,系统提示打印“业务收费凭证(银行借方记账凭证)”,该收费凭证仅作为银行借方记账凭证,不得交客户作为回单,转账方式收取手续费的收费回单应在交易次日,由付款人到开户网点领取。

3、注意事项:

(1)对于一笔既通存又通兑的交易,只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不再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

(2)单位客户销户时,可以将剩余的资金通存至系统内其他结算账户(在中心内),系统不收费。

(3)集团公司的资金归集不收取手续费。

六、通兑业务回单打印

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回单主要包括:1、对公通存业务的回单;2、对公通存通兑业务以转账方式手收取手续费的回单。

1、对公通存业务的回单打印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当收款人开户行为非交易机构时(即通存),系统优化对公通存业务的回单打印,以批处理方式,次日由收款人开户行通过“8方式”打印“联网入账通知”(报表代码为RSABD205),该联网入账通知标明跟单标记,并对现金通存的业务,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当客户使用“实时通付款凭证”作为转帐支票支取,且收款人开户行与交易行为同一机构时,交易执行成功,系统打印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客户回单)作为客户的入账回单。

2、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回单打印

对于以转账方式收取客户手续费的收费回单,系统通过批处理方式,次日由开户行通过“8方式”打印对公通兑收费回单(报表代码为FSAFEED0)交客户。

七、跟单信息功能

单位客户可以在办理存入或支取业务的同时,使用跟单附言的服务。由“1102单位活期存入”、“1103单位活期支取”、“1104单位活期现金存入”交易选择:“是否跟单”,联动到“4719-1普通跟单附言”交易界面,进行跟单信息的录入,生成通存通兑业务的跟单信息,跟单信息记录在收款人开户行的存款账户信息中。柜员通过“1192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查询/打印”交易的“3-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查询”子交易,在交易明细流水中查询跟单标志,跟单信息的查询可以通过原“4719跟单信息录入”交易产生的跟单号或收款人账号(可打印该账号下所有未打印的跟单信息),并通过4719交易的查询、打印功能进行查询、打印。

八、法人透支账户及集团公司账户在通兑业务中的注意事项

1、法人透支账户:

(1)法人透支账户可以申请开通通兑功能并可以办理通兑业务。

(2)法人透支账户不可以办理透支通兑。

2、集团公司账户

(1)集团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可以申请开通通兑功能,并办理通兑业务。

(2)集团总、分公司间的实时归集不受总、分公司通兑标志和通兑限额的控制。

(3)集团总、分公司的对外通兑同一般的存款账户,受到各自账户通兑标志和限额的分别控制。

(4)集团总、分公司各自使用自己的通兑标志和通兑限额,不互相影响。

(5)集团分公司的通兑转账限额同时受到自己账户可用余额和总公司的账户余额的控制。

支付密码

产品名称:支付密码

产品定义:支付密码是指将支付凭证上的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器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支付密码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适用范围:支票、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

审查要点:《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器使用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的要素审核

风险提示:存款人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开户网点应与存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密码使用协议”,并约定正式使用支付密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日期;支付密码不得更改,更改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无效。

操作流程:

一、支付密码业务主要包括:

支付密码的核验管理类交易和DCC系统核验支付密码的结算类交易。

在支付密码核验管理类交易中,支付密码核验系统作为一项前端功能菜单接入DCC系统。系统根据柜员的交易权限控管在前台管理终端上,可对有关支付密码器发行的各项管理功能进行操作,并可查询支付密码器的应用情况以及操作日志等。支付密码核验管理类交易包含:密码器管理、账号管理、信息查询、支付密码器本地交易、脱机核验交易。

(一)密码器管理

“2431密码器管理”交易,子功能包括:

1、参数设置:为支付密码器连接终端的一些参数设置,包括终端的设置及密码器连接的串口号。终端首次连接密码器时执行此交易。终端类型务必与所使用的终端类型一致;密码器所使用的辅口应与所输入的辅口号一致;

2、密码器开户:支付密码器的开户操作,用于密码器在银行开户使用,需B级主管授权,此交易支持新密码器或账号已经全部删除的密码器;

3、密码器解锁:当密码器中主管口令由于连续输入错误被锁住后,客户可持支付密码器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密码使用协议”,并提交一式两联“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支付密码业务柜员可以对该支付密码器进行解锁,本交易需A级主管授权。密码器解锁时要求支付密码器连接在发放终端的数据加载器上或终端的串口上,并处于通讯状态。解锁后的支付密码器法人口令变更为初使密码。

4、密码器停用:该交易用于因客户要求,需暂时停用密码器,交易需B级授权。在停用状态下,所有对于支付密码器的发行管理操作均不能进行。出票日期在停用和挂失日之前的支票可以在其有效期内进行核验,但返回“密码器已被停用”的提示信息,并记录到日志中。对已经停用的密码器,在30天内可以随时进行启用操作;对于停用超过30天的密码器,其状态自动转为作废状态;

5、密码器启用:该交易用于因客户的要求对停用的密码器做启用,启用过后的密码器可做正常的操作,交易需B级授权,连在辅口上的密码器需处于联机通讯状态;只有已停用且停用期限未过30天的密码器才能做启用;

6、密码器作废:该交易用于对丢失的密码器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密码器做的作废,作废后的密码器不能做正常交易,需B+A级授权;

7、密码器跨行注册:该交易用于对已在其他行开过户的密码器,到本行加入本行账号,该交易需B级授权,执行交易时密码器需处于通讯状态;

8、指定签名密码器:该交易用于指定客户密码器中一个签名密码器。系统默认账号第一次被增加的机具为签名密码器。当同一账号需要被增加到其他的密码器中时,必须得到该账号签名密码器对这次增发过程的签名。经客户申请,可以重新指定另一密码器为该账号的签名密码器,本交易需A级授权。

(二)核验系统账号管理

“2432账号管理”交易,子功能包括:

1、增加密码器账号: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必须经过银行发放后才能供账号开户单位正常使用,银行在密码器增加账号的过程中登记开户单位的账户基本信息及要发放的支付密码器的机具号,并将账号和账户密钥下载到支付密码器中。每个密码器可支持账号数目为20个。本交易需B级主管授权;

2、删除密码器账号:本交易用于删除密码器中指定的账号信息。本交易需B级主管授权;

3、更换账号密钥:本交易用于变更密码器中的账号密钥,密码器账号更换密钥时,要求支付密码器连接在发放终端的数据加载器上或终端的串口上,密码器必需处于联机状态;

4、同账号增发密码器:相同账号的第一个密码器开户使用“密码器增加账号”的功能,其后的密码器开户均要使用“同账号增发密码器”的功能,同一账号最多可支持50个密码器。

(三)核验系统信息查询

“2433信息查询交易”交易,子功能包括:查询账号分布;查询密码器中账号;查询本网点某段时间发行密码器信息;查询某段时间内的开户账号;查询密码器管理日志;查账号签名密码器。

(四)支付密码器本地交易

“2434支付密码器本地交易”,子功能包括:

1、支付密码器本地删除账号:对在密码器中加载账号成功,但由于异常情况,核验机中加载账号不成功的账号所做的一种删除交易。该交易需B+A级授权;

2、删除后台核验机中账号:由于异常情况,密码器账号加载不成功,核验机加载账号成功,需要删除核验机中账号的交易,需B+A级授权。

(五)脱机核验类交易

“2435脱机核验”交易,用于柜员手工核验票据的支付密码,柜员根据票据要素:账号、凭证日期、金额、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密码,输入交易界面各栏位提交核验系统,系统通过核验后返显密码是否通过的信息。

票据类型对照表(系统仅对以下凭证作核验控制):

(六)单位活期存款开户及支付依据的修改

柜员启动“1101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开户时,“0003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或“0013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系统对该账户的支付密码检核即时生效。当选择需凭支付密码支取栏位时,首先应确认该申请人是否已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当客户在选择某账户须凭“总行支付密码”办理结算交易时,柜员根据客户递交的《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器使用申请书》,选择该功能项“6-支付密码维护申请”,将该账户的支付依据修改为:“0004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或“0014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交易执行成功后,系统打印支付依据修改申请认证,输出修改账户的账号、户名及修改之日起第11天生效(遇节假日顺延)的支付依据。系统在支付密码维护申请交易执行成功之日起的第10天(遇节假日顺延)日终批处理时更改原账户的支付依据,将“0004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改为“0003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将“0014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改为“0013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当客户确认无在途支票,在申请之日起立即启用“凭总行支付密码”的支付依据,则选择该功能项“6-支付密码维护申请”,将该账户的支付依据修改为:“0003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或“0013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交易执行成功后,系统打印支付依据修改申请认证,输出修改账户的账号、户名及立即生效的支付依据。

当客户需取消支付密码时,通过选择功能“7-支付密码撤销申请”,将该账户的支付依据修改为无需凭总行支付密码的相应支付依据,该功能项在交易执行成功后即时生效。当原支付依据为:“0004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或“0014凭印凭总行支付密码支取(待启用)”时,在“事故日期”及“事故编号”栏位需输入申请支付依据修改时的“事故日期”及“事故编号”。本交易只用于支付密码的启用或撤销的更改,不能用于其它支付依据的启用或撤销(如更改是否凭印等)。

(七)涉及支付密码核验的结算类交易

1、1102单位活期存入交易

客户提交进账单所附的支票账户为需核试验密码的账户时,柜员启本交易,录入票据“出票人账号”、“出票金额”、“票据种类”、“出票日期”、“票据号码”、“支付密码”等要素,由系统自动校验。当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交易终止。当进账单所附支票张数超过一张,只要有其中一张支付密码核验不通过,该交易即执行失败。系统目前不支持一张进账单下所附多张支票同时存在部分支票凭密支取,部分支票不凭密支取的交易方式,柜员遇此情况可按凭密、不凭密分别执行本交易。

2、1103单位活期支取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3、1105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销户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4、1602单位一本通存入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5、5102银行卡存入交易

柜员选择交换提出功能,联动进账单处理交易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6、3102贷款归还/核销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核验系统将校验通过的标志上送主机,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7、3103补记/冲回利息或违约金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核验系统将校验通过的标志上送主机,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8、4140汇兑汇出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9、4601交换票据提入登记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并提示“是否提入登记?”,如选择“是”则系统在执行批次入账时落地,并可通过退票交易将该笔账务作退票处理;如选择“否”则不作提入登记退出交易。

10、4110银行汇票出票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11、4130银行本票出票交易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12、4143小额支付汇出子交易“1-小额普通贷记汇出”

柜员根据票据各要素输入完毕并提交主机后,系统自动进行密码校验,当校验通过后,系统执行后续账务性交易。如校验失败,则前端报出错信息:“支付密码错误,交易执行失败。”

二、支付密码系统操作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1、所有的对密码器操作进行操作的交易,都要求密码器处于通讯状态。各不同厂家的密码器通讯状态的进入方式不尽相同。举例说明:如果是兆日公司的密码器到通讯状态的方法:先按住密码器的确认键不放,再按开关键,此时密码器显示“正在通信,按【确认】键退出101 010*******”,这个状态为密码器通信状态。

2、“同账号增发密码器”交易。该交易首先连接增发密码器,然后根据提示连接签名密码器进行签名,这时取下增发密码器,不能关闭增发密码器。签名完成后,系统会提示你连接增发密码器,这时再把刚取下的增发密码器连接到下载线。该交易需要注意,在换增发密码器和签名密码器的时候,需要一直保持通讯状态,不能关闭增发密码器。

3、如果系统报错为“852,在中设置终端类型错”,则表示/dcc/lxbs/font目录下的zfmmterm.lst(支付密码系统使用的终端类型配置表)、TermType.cfg(网点终端信息配置文件)、Term.cfg(密码器的配置文件)3个配置文件没有读写权限,需要更改配置文件的属性,改为有读写权限。

4、如果系统报错为“811,接收超时”,则需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密码器不在通讯状态下。

(2)终端的辅口有问题,不能打开辅口。

(3)设置的辅口不对。需要做2431进行辅口设置,正确设置终端类型和辅口号。

(4)确认Term.cfg中打开的辅口控制码是否正确。

5、如果系统报错为“840,该终端号在中不存在”,则需要做2431的A交易(参数设置)交易。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产品名称: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产品定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是指开户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向开户银行申请,每日一次性提现或当日累计提现超过人民币(下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或将单位资金从单位账户转入个人储蓄账户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开户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向开户银行每日提现或当日累计提现超过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的现金。

适用范围:所有在我行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及个人结算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时,均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风险提示:开户银行对大额现金支付采用“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应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加强管理。

操作流程:

一、基本存款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审批权限

(1)城区支行: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营业单位会计主管审批;20-50万元(含50万元)由开户银行主管行长审批;5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上级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或负责人审批)。

(2)县支行: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批;20-50万元(含50万元)由开户银行主管行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

(3)二级分行直管营业机构: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批;3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管辖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管辖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4)扁平化管理分理处(没有委派会计主管):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由分理处主任审批;3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5)有委派会计主管的分理处: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会计主管审批;20-30万元(含30万元)由分理处主任审批;3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上由上级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或负责人审批)。

2、注意事项

开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大额现金的支取,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批或经开户银行上级授权部门分级审批,严格禁止“先提取、后审批”。

二、开户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只能办理开户单位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三、 临时存款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1、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审批权限

(1)城区支行: 2—5万元(含5万元)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审批;5-20万元(含20万元)由开户银行主管行长审批;20-30万元(含30万)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30-50万元(含50万)由上级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2)县支行:2—5万元(含5万元)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批;5-20万元(含20万元)由开户银行主管行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

(3)二级分行直管营业机构:2—5万元(含5万元)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批;5-30万元(含30万元)由管辖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管辖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4)扁平化管理分理处(没有委派会计主管):2万元-5万元(含5万元)由分理处主任审批;5-30万元(含30万元)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30—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5)有委派会计主管的分理处:2-5万元(含5万元)由会计主管审批;5-10万元(含10万元)由分理处主任审批;10-30万元(含30万)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30-50万元(含50万)由上级行主管行长审批或由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四、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管理

1、审批权限

开户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提取现金用途的真实性,对允许办理现金支取的专用账户支出现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营业机构主任或主管行长负责审批。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上级行主管行长审批或主管行长授权本行主管职能部门审批。

2、注意事项

(1)开户银行不得为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八、加强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提现的管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要进行严格审查,并逐笔登记工资性提现台账。对提现数额较大,月提现次数超过两次的,要认真审查其用途。对已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开户单位,一般不得再以工资名义提取现金。

五、个人结算帐户(含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取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笔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取款,审核并查验账户户主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条背面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属于代理支取的还必须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取款凭条上摘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姓名及号码。

2、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系统联动登记《个人大额现金存取款备案登记簿》。

3、单笔5万元(不含)以下的大额取款为单人操作;单笔5万元(含)以上大额取款按规定授权其中,5万元(含)-50万元(不含)须B级柜员授权操作,50万元以上(含)须A级柜员授权操作。

六、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开户银行发现或认为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取确属异常时,应及时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异常大额现金主要是指开户银行在柜台办理现金支付中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

1、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

2、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

3、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

4、开户银行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国内信用证

产品名称:国内信用证

产品定义: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我国国内信用证均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分为三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起算,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使用范围:

一、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真实的商品交易结算。

二、我行信用证的开证、通知、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目前仅限于在建行系统内办理,原则上为二级分行以上的汇票机构。开证行、议付行的资格,必须逐级报总行审批确认,并通报全行才可办理信用证的开证和议付业务。

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二、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三、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必须为“电开”。

风险提示:

一、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在审单时,要把握好“单证严格相符”、“单证表面相符”、“单据之间一致”及“合理谨慎审核”四个审单原则,并严格按照人行规定的审单标准的八条具体规定进行审单。

三、严格按照办理信用证业务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完成各项操作:

1、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做出处理。

2、开证行必须于收到通知行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3、议付行应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4、开证行应在收到寄来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单据,无误的,应在该期限内付款(延期付款的,在该期限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付款);发现不符点的,应在该期限内将全部不符点一次性通知寄单行。

四、议付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议付,以确保资金安全:

1、非本系统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

2、非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

3、非延期信用证。

4、非本行通知的信用证。

5、单据有实质性不符点的。

6、信用证带有软条款的。

7、受益人资信不佳的。

8、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的。

9、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的。

10、是不利于收款的其他因素。

五、在开证时,要严格按照业务部门的审批手续进行开证;在验单付款时,若出现信用证垫款的情况,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勾通,确保银行资金的安全。

六、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到信用证资料在不同部门间传送的,应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七、信用证修改,必须经过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的同意才生效。开出修改信用证同时明确要求受益人发出是否接受修改的通知。在收到受益人表态之前,不退还减少部分的保证金。

操作流程:

一、信用证开证操作流程

(一)信用证业务的受理

1、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2)签章。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必须签章,且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3)开立方式。申请书上必须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

(4)有效期。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受益人开户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6)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次日起15天为交单期。

(7)信用证金额。

①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②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8)付款方式。

①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②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③议付信用证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只能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议付。

(9)其它条款。

(二)签盖回单

开证行审查无误后,在开证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连同购销合同正本退申请人,第二联连同购销合同副本留存作开证依据,第三联交业务部门留存作开证存查。

(三)申请人交存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质押、保函

(1)申请人交存开证保证金的,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保证金存款开户通知书和客户提交的“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比照“单位保证金存款”的开户、存入流程,办理信用证保证金存入手续,业务部门的开户通知书和开户申请书专夹保管。

(2)申请人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抵(质)押合同、抵押物权证或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进行担保物的表外收入处理,并登记《质物、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

(3)申请人以保函办理国内信用证的,比照“人民币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四)电开信用证

录入员根据开证申请书,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信用证有关信息,生成编押清单,编押员据以编押;

综合员对录入员录入信息的关键数据输入复核,对其他信息浏览复核,并录入密押;会计主管对已复核的信用证信息进行审查授权;综合员对已授权的信用证信息办理发送。

(五)收取手续费

1、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直联的,联动收取开证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登记表外账。

2、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未直联的,根据收费规定填制业务收费凭证,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或其他相关交易收取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费、印刷费、电子汇划费;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进行表外收入处理,收记“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

(六)实时或批量打印信用证一式两联:副本和开证通知。

(七)系统在开证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自动作背批。

(八)更正

1、录入员对录入有误的信息可以进行更正处理,但对已复核或已授权的信息,须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方可进行更正。更正后的信息需重新编押、复核、授权。

2、已发送的信息不可更正。

(九)删除

录入员对已录入尚未发送的信息,经会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删除。已发送信息不可删除,已删除信息的信用证编号不能重新启用。

(十)送交开证通知

柜员在信用证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副本留存,开证通知联及时交开证申请人备查,并要求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第二联签收。

(十二)查询查复

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因信用证密押不符或无押、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等查询时,应于次日营业终了前,通过信用证业务系统给予答复或补正,不得延误。

二、信用证修改操作流程

(一)受理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一式三联。

2、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3、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审核修改材料

1、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必须签章,且必须与预留银行印鉴一致。

2、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与受益人同意修改书的书面证明内容必须一致。

3、修改内容中受益人不得更换。

4、修改申请书上列明的信用证号码、原信用证金额、合同号、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存原信用证副本所列相符。

5、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

6、有效期或付款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三)额度修改的处理

业务部门对开证申请人申请信用证增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开证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会计部门对因增额修改而追加开证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操作,比照“信用证的开立”流程处理。同时按增加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修改书副本做附件,启动“7002”交易做“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表外收入处理。

若减额修改信用证时,按减少额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修改书副本做附件,启动“7002”交易做“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表外付出处理,保证金金额的变动操作同“单位保证金存款”操作流程。

(四)签盖受理回单

柜员审查无误后,在修改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用公章,作受理回单退开证申请人,第二联会计部门留存作开立信用证修改书依据,第三联信贷部门留存存查。

(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和收取修改手续费、电子汇划费及工本费的操作流程比照“电开信用证”及手续费收取的操作流程办理。

(六)实时或批量打印信用证修改书,一式两联:副本和修改通知。

(七)系统在修改信息发送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自动作背批,开证行也应在原留存的信用证副本上手工作背批。

(八)更正、删除、送交修改通知及查询查付

(九)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开立,开证行不可撤消地受修改书制约。

三、信用证的通知

(一)接收来证

通知行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接收、打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一式两联(正本和副本)。

(二)收取通知手续费

1、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直联的,系统在打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成功后联动收费。

2、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未直联的,系统生成打印收费凭证,在DCC系统手工核算。根据收费规定填制业务收费凭证,启动“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或其他相关交易收取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费;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进行表外收入处理,收记“收到信用证”。

3、收到信用证修改书,若增额修改的,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启动“7002”交易做“收到信用证”表外收入处理;若减额修改的,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启动“7002”交易做“收到信用证”表外付出处理。

(三)系统接收信息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自动作背批,,知行也应在留存信用证副本上手工作背批。

(四)审查来证

1、应为本系统内具备信用证准入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出。

2、通知行名称必须确为本行。

3、核验密押。

4、审核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条款的有效性。

(1)信用证的开立只能用于国内贸易货款的支付,且只能办理转账,不准提取现金。

(2)信用证支付货币必须是人民币。

(3)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4)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自货物装运日后(不含装运日)6个月。如以修改方式延长付款期限时,信用证付款期限加上延长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有效期不超过自开证之日起6个月。如有展期修改的,修改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信用证应明确注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的文句。

(7)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本身应该完整、明确。

(8)通知行对信用证中其他内容,特别是有关货物本身及相关的运输、保险等条款,没有审查的义务。但对于一些明显不利的条款,如有可能制约受益人履约或造成受益人违约的条款,显失公正、公平的所谓“软条款”,因其可能影响信用证的顺利执行和有效性,应提醒受益人注意。

(五)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对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做出处理。即对审查无误的,及时通知受益人;对审查存疑的,及时向开证行查询。

1、正式通知。对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本身无疑问、且核符密押的,通知行应做如下处理:

(1)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打印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

(2)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后,第一、二联连同正本信用证或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第二联由受益人签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退通知行,第三联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由通知行留存。

2、非正式通知。对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或无押、来证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等存疑,在未得到开证行查复之前,通知行可向受益人预先做非正式通知,按以下方法处理:

(1)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打印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

(2)在通知书、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后,通知书第一、二联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通知受益人,第二联由受益人签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退通知行,第三联留存备查。

(3)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

(4)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用非正式通知的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向我行换回正式通知单证,其他手续同“正式通知”。

(六)查询查复

1、通知行若发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或无押、来证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等存疑,应及时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开证行发出查询。

2、对开证行的查实或补正,及时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办理接收,并做相应处理。

3、系统在发送或接收事务信息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事务登记簿”。

四、信用证的委托收款

(一)受理委托收款申请

受益人通过申请委托收款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1、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

2、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

3、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

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5、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二)审核单证

委托收款行应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

1、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及委托收款凭证内容填写齐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2、委托收款金额不得大于信用证金额。

3、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应为受益人开户行,付款人名称及付款人开户行均为开证行。

4、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在有效期以内。

5、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齐全。

6、其它。

(三)寄单索款

委托收款行审查单证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

1、向受益人收取委托收款邮电费。

2、在信用证正本作背批。

3、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国内信用证”戳记和业务用公章(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将第二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退受益人。

4、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打印寄单通知书一式两联,并加盖业务用公章。

5、将寄单通知书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五联,以及信用证项下单据,用快邮方式一次寄开证行,其它资料专夹保管。

(四)审单不符的处理

1、委托收款行审查单证,如有不符,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改单。

2、改单后仍有不符,应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并由受益人签字确认,以备日后考查。

3、办理寄单索款,手续同“(三)寄单索款”。

(五)收回款项

1、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划来款项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2、若发出的是延期信用证的委托收款,收到到期付款确认书时,应核验密押,待开证行到期付款后,再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3、委托收款行收妥款项后,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付款”功能,对原开证信息作背批处理,同时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上手工作背批。

4、信用证销记。

(1)委托收款行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对信用证作销记处理。

(2)系统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并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

(3)信用证注销后,填制表外付出凭证,启“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付记“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按“单位保证金存款”支取流程退还保证金。

(六)逾期催收

委托收款行对超过合理天数未能收到信用证款项,以及短付的款项,应及时向开证行办理催收。

1、对开证行未提出不符点,无理延付的款项,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发出查询,并按催收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

2、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及时追索。

3、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应在寄单通知书留存联上记载。

4、以电子汇划方式扣收开证行的逾期催收国内信用证款项的赔偿金利息。

(七)收到不符点通知的处理

1、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不符点通知书,如所提的不符点纯系挑剔,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延付赔偿金。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委托收款行提交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八)收到退单的处理

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拒绝付款的退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时,应及时洽受益人。

(九)注意事项

1、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不需寄开证行,由委托收款行留存。

2、在信用证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委托收款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时,对已经审核过的信用证正本进行背批后退受益人,待最后一次委托收款时收回信用证正本,按规定装订保管,无需寄开证行。

3、委托收款行对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按规定装订保管,不再退还受益人;但在信用证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对已经审核过的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退受益人,待最后一次委托收款时收回。

4、当信用证在其他条款中允许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有一定增加浮动时,如受益人按此增加浮动发运货物时,其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但视为二者一致。受益人按发票金额向开证行索偿金额时,索偿金额也将超过信用证金额。

5、在买卖双方商妥的前提下,信用证规定议付行或寄单行向议付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如议付费或单据处理费、邮电费等)由开证申请人负担,或者在货价不含运费和保费而由卖方先垫付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允许受益人凭相关单据在交单时随货物单据向开证行托收运费和保费,此时索偿金额将超过发票金额。此种情况也视为索偿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五、信用证的议付

(一)受理议付申请

受益人通过申请议付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1、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

2、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并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

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

5、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二)审核单证

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审核通过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查信用证规定的单证:

1、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及议付凭证内容填写齐全,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2、信用证必须是本系统内具有信用证业务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开立的。

3、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必须为议付。

4、信用证的议付行确为本行。

5、信用证确为本行所通知。

6、必须在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7、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8、单据种类、份数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

9、信用证修改次数。

10、信用证中必须无对银行不利的条款。

(三)同意议付的处理

1、议付行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

(1)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执行,议付天数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

(2)计算公式:

议付利息=议付金额×议付利率×议付天数

实付议付金额=议付金额-议付利息

2、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系统直联的处理:

(1)系统自动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及议付手续费,联动记账。

(2)系统自动对原开证信息作议付背批,背批内容:日期为议付金额划转日期,业务编号为议付凭证编号,增减金额为空,议付或付款金额为信用证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信用证修改书的增减金额-议付金额,备注为议付,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为录入操作员号。

(3)系统同时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议付情况为“XXXX年XX月XX日(议付日期)议付”。

(4)议付行也应在信用证的正本和副本上手工作背批,并加盖业务用公章。

3、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未直联的处理:

(1)柜员根据业务部门通知启“3101一般放款”交易,选“4-特殊-信用证议付”,交易成功后,启动“7002传票录入”交易做表外付出“收到国内信用证”、表外收入“信用证款项”处理。

(2)启“1103单位活期存款支取”或其他交易收取议付手续费(记入“结算业务收入――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入户”)。

(3)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补充录入,对原开证信息作议付背批和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同时也应在信用证的正本和副本上手工作背批,并加盖业务用公章。

4、议付行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专夹保管,在第二联国内信用证议付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用公章、第四联议付凭证和手续费收费凭证回单联上加盖办讫章退受益人。

(六)单证不符的处理

1、单证不符的,议付行洽受益人修改相符的,办理议付。

2、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的,应在议付申请书上列明,由受益人签字确认。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开证行发出不符点通知书,开证行确认接受后,办理议付,否则拒绝议付。

(七)拒绝议付的处理

议付行拒绝议付或信贷审查决定不予议付的,应及时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打印一式两联“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信用证拒绝议付通知书”,注明理由,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八)寄单索款

1、拒绝议付的寄单索款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申请拒绝议付时,应受理受益人以委托收款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的申请,委托收款日期为原交单日期。

2、议付的寄单索款

(1)议付行议付后,应比照上述“信用证的委托收款”的寄单索款手续,填制寄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证,通过委托收款,用快邮方式一次寄开证行索偿议付款项。

(2)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为议付行名称,付款人和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均为开证行名称。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九)收回款项

1、议付到期后,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回款项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2、若发出的是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委托收款,收到到期付款确认书时,应核验密押,待开证行到期付款后,再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3、议付行收妥款项后,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付款”功能,对原开证信息作背批处理,同时也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上手工作背批。

4、信用证销记

(1)议付行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对信用证作销记处理。

(2)系统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同时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

(3)信用证注销后,填制表外付方凭证,启“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付记“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保证金有约定期限的启动“1603单位一本通支取”交易退还保证金;无约定期限的启动“1103单位活期支取”交易,退还保证金。

(十)逾期催收

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委托收款后,要加强催收,对超过合理天数未能收到信用证款项,以及短付的款项,应及时向开证行办理催收。具体处理手续同“四、信用证的委托收款”之“(六)逾期催收”。

(十一)开证行拒绝付款的处理

1、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拒绝付款的不符点通知书时,应认真审查。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

(1)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并向受益人追索议付款项。

(2)若受益人账户不足偿付的,比照逾期垫、贷款流程处理。

3、如开证行无理拒付:

(1)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

(2)同时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

(3)除催收款项外,还应按催收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其索要赔偿金。

(十二)注意事项

1、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从受益人账户扣收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款项。

2、信用证议付系属垫付资金行为,应从严掌握。

六、信用证的验单付款

(一)开证行接收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寄送的委托收款凭证、国内信用证寄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及时核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二)付款及确认付款

1、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打印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第一联连同单据复印件交开证申请人,第二联由申请人签收后留存。

2、开证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审核无误的通知时,作如下处理:

(1)对即期付款信用证,通过委托收款行立即付款给受益人。

(2)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并经编押、复核、授权后,向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确认到期付款,并于到期日付款。

3、依据开证申请人备付款项的不同方式支付款项。

(1)已收取100%保证金的,按“单位保证金存款支取”流程支取保证金,然后以电子汇划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同时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进行表外付出处理,销记“开出即期国内信用证户”或“开出远期国内信用证户”;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付款”功能,作付款背批及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同时还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手工作背批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直联的,系统联动扣收款项、销记表外账,并自动作付款背批及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

(2)未收取100%保证金的,提供保证金部分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其余部分从申请人存款账户支付,或催开证申请人备足资金支付,其他手续同(1)。

(3)保证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转信用证垫款,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会计部门按扣收保证金金额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按扣收存款金额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各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另各一联加盖“办讫章”后交开证申请人作扣款通知,按“单位保证金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操作流程办理款项的支取手续;按垫款金额填制三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另两联加盖“业务用公章”分别交业务部门和开证申请人;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办理付款。柜员根据业务部门通知启“3101一般放款”交易,选“4-特殊-信用证垫款”。其他手续同(1)。

4、开证行付款后,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销记信用证,系统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同时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

5、通知业务部门对相关的抵押物、质押物、第三方保证或授信额度作相应处理,同时会计部门根据保管部门出具的担保物退回通知书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启动“7002传票录入”交易做“担保物”或“保函”的表外付出处理。

6、若开证行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应对外支付,并要求申请人付款。

(三)发现单据不符点的处理

1、若非本行开立的信用证或非本行指定的议付行,开证行应及时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制作信用证退单通知书,办理退单手续。

2、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将不符点一次全部通知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不符点通知书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若申请人同意付款,我行立即付款,不再通知”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

3、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制作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列明不符点,加盖业务用公章,第一联通知开证申请人,第二联由申请人签收后留存,并根据申请人的意见作相应处理:

(1)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立即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2)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录入制作一式两联信用证退单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同单据退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四)对于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的寄单索款,开证行若超过合理天数无理延付或短付款项的,除支付索偿款项外,还应按规定通过电子汇划系统,从“国内信用证赔偿金利息支出――XX行赔偿金利息支出户”支付相应赔偿金。

(五)接收议付行不符点通知的处理

1、开证行接到议付行以不符点通知书方式征询对单据处理意见时,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待收到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或拒受不符点后,立即向议付行作出回复。

2、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应告知议付行单据不符点可以接受,并于收到单据后确认到期付款。

3、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应告知议付行单据不可接受。

4、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的单据后,如发现有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不符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开证申请人在确认付款后,才能用单据复印件向我行换回全套正本单据。

2、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3、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开证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备足资金,形成开证行垫付的,对垫付款项作申请人逾期贷款处理。在此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于开证时提供的其他担保方式不能解除,俟清收回垫付款项后,方可解除。

4、开证行将单据连同来单通知书交给开证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应与开证行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开证行可建议申请人必要时和受益人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七、信用证的注销

(一)信用证注销类型

信用证的注销包括正常结算注销和非正常结算注销。其中,非正常结算注销的类型有:信用证逾有效期三个月注销、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注销、开证申请人申请注销和受益人申请注销四种。

开证申请人申请注销和受益人申请注销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注销,实质是信用证的撤销。

(二)信用证正常结算注销的处理

信用证的正常结算注销手续请参见“四、信用证的委托收款”中委托收款行的注销处理、“五、信用证的议付”中议付行的注销处理、及“六、信用证的验单付款”中开证行的注销处理。

(三)信用证未执行完毕逾有效期三个月注销的处理

1、信用证未执行完毕的,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有效期3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2、开证行在注销前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通知行发出注销通知,征求通知行的意见,并根据通知行的回复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1)通知行同意注销的处理

①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办理注销处理。

②销记表外账。

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与DCC系统直联的,联动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未直联的,由系统生成打印表外记账凭证,在DCC系统手工启动“7002传票录入”、“7003传票复核”交易,销记“开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户”。

③“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自动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同时开证行还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上手工作背批。

④系统根据销记情况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

⑤开证行会计部门通知业务部门,经确认后办理退还开证保证金、或解除抵押、质押、保函等相关手续。

(2)若通知行不同意注销,开证行应根据其回复理由进行相应处理。

3、通知行的处理

(1)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注销通知后,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回复同意或不同意注销意见。若不同意注销的,应注明理由。

(2)通知行应向受益人收回信用证正本。

(3)通知行同意注销后,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办理信用证的注销手续。

(4)系统自动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同时通知行还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及收回的信用证正本上手工作背批。

(5)系统根据销记情况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

4、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注销处理

(1)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注销该信用证。

(2)开证行在注销前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通知行发出注销通知,征求通知行的意见,并根据通知行的回复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3)若通知行同意注销,开证行和通知行的注销手续同“(三)”之“2”、“3”。

(四)开证申请人要求注销信用证的处理

1、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认通知行已收回正本信用证的,该信用证可注销。

2、开证申请人应向开证行正式提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的书面申请。

3、开证行审查开证申请人的注销书面申请无误后,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通知行发出信用证注销通知。

4、通知行接到开证行发来的注销通知书,应及时联系受益人,征得受益人同意,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同时向开证行发出同意注销证实书,并告知信用证正本已收回。

5、开证行的注销手续同“(三)”之“2”。

6、通知行的注销手续。

(1)同意注销后,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的“信用证销记”功能办理信用证的注销手续。

(2)系统根据销记情况自动对原开证信息作销记背批,同时通知行还应在留存的信用证副本、及收回的信用证正本上手工作背批。

(3)系统根据销记情况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

(五)受益人要求注销信用证的处理

1、受益人应向通知行提交注销信用证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通知行审查受益人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通过“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注销通知。

3、开证行接到通知行发来的注销通知书,应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后,向通知行发出同意注销证实书。

4、开证行的注销手续同“(三)”之“2”。

5、通知行的注销手续同“(四)”之“6”。

(六)注意事项

1、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的,不得办理信用证注销处理,也不得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及恢复授信额度。

2、无论信用证是否支付过,开证行不应因注销信用证而退付申请人开证时向其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开证手续费。

八、信用证的事务

(一)信用证事务类型

信用证事务是各经办行之间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对专项内容进行通知和回复。包括事务查询、事务查复、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六种类型。

(二)信用证事务类型的对应关系

1、事务查询、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三种事务类型与事务查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三种事务类型的回复,应通过“事务查复”办理回复。

2、注销通知与注销回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注销通知,只能通过“注销回复”办理回复。

(三)信用证事务的原则

信用证事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四)信用证事务登记簿的登记

国内信用证业务系统发送、接收信用证事务成功后,自动登记“国内信用证事务登记簿”。

(五)注意事项

信用证事务录入后,必须经复核、授权后,方可办理发送。其中: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四种事务类型需进行编核押处理。

九、其他

(一)信用证业务收费

1、各经办行办理信用证开证、修改、通知、委托收款和议付业务,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向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收取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电费和工本费。

(二)办理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开证行第一性付款的原则

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独立承担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理应付款,不可以借故申请人不付或保证金不足等拖延或拒绝支付。

2、信用证独立运作的原则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各经办行处理信用证业务,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各经办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3、管单不管货的原则

在办理信用证结算中,各经办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三)信用证行号采用全国汇票机构号。

(四)信用证业务管理

1、信用证的开证、通知、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在建行系统内办理。

2、信用证开证行和议付行资格,必须由总行结算部门统一审批并通报全行,原则上为二级分支机构(含)以上的全国汇票机构。

3、信用证通知行资格必须为全国汇票机构。

4、信用证委托收款行必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

5、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且应为该笔信用证的通知行。其它行不得办理议付。

6、各行必须在授权权限内办理信用证业务,信用证额度必须纳入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信用证的开立和议付应严格按照信贷政策风险管理要求审查和审批,控制信用证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d6812eba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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