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15版)

发布时间:2020-06-26 00:37: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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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

税优惠目录》

2015年最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通知,为了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 调整。





备注:

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其中,采矿选矿 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 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 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 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 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 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 50%左右的固体废弃

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 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 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冶炼包括 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 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 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 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 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 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 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 木芯、刨花、木块、蔑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 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 LY/T13692011)标准执行)、小径

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 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 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 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 机关、学校、医院、

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 雨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

液。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 理处置的业务。

2. 综合利用的资源比例计算方式。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其中,水泥、 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1 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 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 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 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X 100%

2 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

料数量)X 100%

3 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 =生料烧制

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 量)X 100%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 算。

3.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表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4. 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4462ef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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