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31 11:24:0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公告书之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


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

【篇一: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

(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5号)的通知,2015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5,国债代码:15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5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6,国债代码:15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将于2015年7月10日起对社会公众发行。为做好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宣传及组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国债品种介绍

(一)两期国债的每日销售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二)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

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5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和2020年7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三)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个账户购买

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六)提前兑取的计息方式: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七)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

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二、发售方法

(一)发售网点

发售网点为总行审批同意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网点。

(二)国债额度

两期国债均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总额为400亿元,基本代销额度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其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由各承销机构机动抓取。我行基本代销额度为14000万元,其中:第五期7000万元,第六期7000万元。发行过程中,总行将视各分支行发售情况进行机动额度抓取,各分支行应及时与总行沟通客户购买情况,以便总行适时抓取机动额度。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机构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7月14日起接受各承销机构申请。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的发售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分支行可根据各营业网点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

(三)发售方法

两期国债发售均采取全行竞售模式,各经营网点可在总额度内自行发售。

(四)手续费

两期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

三、宣传组织管理要求

(一)网点销售宣传

1、各发售网点应在2015年7月7日起对外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见附件1),向客户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的具体情况。

2、各发售网点应密切关注两期国债的发售情况,在两期国债发售完毕后,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售罄公告》(见附件2),以免客户徒劳奔波。

3、两期国债发售,总行不统一发行公告和售罄公告,由各发售网点下载附件自行打印张贴。

(二)窗口服务

1、各经营网点应于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内各网点柜面一线人员,各经营网点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滚动显示屏及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

2、各发售网点在柜外设臵导购员,引导客户购买。

(三)组织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加强对两期国债发售的组织管理,确保管理到位,服务优良,确保发售期间“无投诉、无纠纷、无曝光”。

1、各发售网点负责人在发行首日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岗,并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发售现场巡视及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窗口服务及客户疏导。相关工作人员也应提前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发售现场秩序良好。网点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

2、为规范储蓄国债发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了储蓄国债业务巡查小组,在各期国债发行期间对全市各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行全面业务巡查。各分支行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本期国债发

售规范、有序。

3、各分支行要及时张贴国债公告,提前准备国债宣传材料,通过滚动屏播放宣传国债信息,全面做好营销宣传工作。具体滚动屏播放内容为:“我行于7月10日起发售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三年期年利率4.50%,五年期年利率4.87%,详情请询021-962999、4006962999。”

4、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考评工作,并将整体销售完成情况、销售组织情况等方面纳入考评范围。因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高度重视本次国债发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营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全力完成销售任务。

5、如在发售期间发生重大服务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事件,须及时向总行相关部室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82;张诗晗,联系电话:38575139)。

四、其他事项

两期国债发售操作规程及相关核算办法,请参见《上海农商银行grc流程管理体系文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作业指导书》和《上海农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沪农商行会?2013?72号)。

特此通知。

【篇二: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概念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我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部分商业银行面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我国从2006年开始正式发行。

凭证式国债是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及社会其他投资者发行的储蓄类国债。它不可上市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提前兑付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分档计付利息。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共同特征

⑴同属于国债,代表国家信用。

⑵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⑶收益均免税。

⑷不可流通转让,但可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⑸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发行和兑付。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一种新的国债投资方式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储蓄国债(电子式)能满足多样化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需求,债权安全,减少债券丢失、伪造、损害的风险,有关发行信息透明,服务周到。

【篇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

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三章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第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

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第二十四条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f7ecf1ecd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ea.html

《公告书之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