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招聘进入本公司的试用期员工和从原岗位调至新岗位试用的员工。
一、试用期期限:
1、对本岗位有6个月以上工作经验者,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热爱本岗位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经验者,试用期为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2、在试用期间,公司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察,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在与其进行想好沟通后,确定试用员工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需延迟试用期限。
3、应聘生产类岗位的员工,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通过测评,实际操作技能符合熟练工条件的,可直接录用,按正式职工进行工时考核结算。
二、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员工发放一定的试用期日工资,试用期日工资标准为:初中、中专和技校生40元/天;大专生50元/天;本科生55元/天。
2、对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经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3、以下情况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1)试用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3个工作日;
(2)工作满3个工作日不足15个工作日且自动离职的试用员工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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