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综合柜员业务职责为:
(一) 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 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综合柜员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协助支行(局)长进行风险管理,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 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 负责安全管理。综合柜员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负责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五) 与综合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 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 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
3.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未经本人同意(授权),业务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上机操作。柜员密码修改周期均为30天。
(二) 人员注册
1. 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
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各部门主管;分行、一级支行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一级支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每人只能用18位身份证号注册一个柜员号,不得使用15位和18位的身份证号分别注册两个柜员号;
3. 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4. 其他人员注册管理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个人业务应用计算机系统人员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三) 人员信息查询
1. 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 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 一级支行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 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
第三条 尾箱分为系统尾箱和实物尾箱。系统尾箱指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用来记录柜员日常现金收付、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虚拟钱箱。实物尾箱指装有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钱箱。
本制度中未特别指明的尾箱均为系统尾箱。
第四条 尾箱按使用级别分为普通柜员尾箱和综合柜员尾箱,按用途分为现金尾箱、凭证尾箱和现金、凭证混合尾箱三类。目前我行使用的尾箱均为现金、凭证混合尾箱。
第五条 普通柜员尾箱的增加、删除应由网点报一级支行个人业务部审批同意后由综合柜员办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增加、删除尾箱的原因、数量、尾箱编号、操作时间、申请人、申请时间。
第六条 一个网点只能设置一个综合柜员尾箱,按一个台席一个尾箱的原则设置普通柜员尾箱并与实物尾箱相一一对应。不允许设置空余台席的空尾箱。柜员领用尾箱后方可对外正常营业。普通柜员每日需交叉领用尾箱。
第七条 营业结束,普通柜员轧账正确无误后必须上缴尾箱,同时将系统尾箱对应的实物尾箱上缴综合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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