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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小说诽谤他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作家小C对某铁路工人,全国劳动模范韦某传奇的一生很感兴趣,便想对其进行采访,写一篇关于韦某生平的传记小说,韦某觉得自己一生坎坷曲折,虽做过全国劳模,但不值得宣扬,婉言谢绝小C的采访,明确表示不同意写他的传记,小C认为韦某不识抬举,遂产生利用小说泄愤之念,继续自己收集材料,写出40万字的传记小说《名誉的代价》。
小说指述的主人公魏杰与韦某的经历几乎一样,如出身农民,12岁从山东逃荒到东北,在铁路上当搬运工,解放后在某机务段工作,因工作勤奋,以路为家为铁路行车安全做出贡献,被评为全国劳模。甚至关于他现在妻子的藉贯、性格、经历都与真实情况相同。但在书中虚构了主人公在农村与地主妻通奸被逼迫逃离家乡,日伪时期在铁路做工时当二工头,解放后在某机务段假装积极骗取荣誉,以后又凭借此荣誉当造反派,工宣队头头,走上领导岗位;为维护自己荣誉在重大事故中巧妙伪装,嫁祸于人;为了荣誉与原来的妻子离婚,与儿子断绝关系等,总之把主人公写成在历史上有劣迹,后又骗取荣誉,为了荣誉不顾一切而众叛亲离的人。
小说由某出版社出版后,韦某受到很大精神打击,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也遭到周围一些年轻人耻笑,韦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作家小C和某出版社共同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停止发行小说《荣誉的代价》,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元。
【提出疑问】



写小说也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律师解析】
驻马店律师表示,一般而言,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的素材来源于一定的生活环境,作品中的人物可以生活中某一典型人物或事件为原型,在此基础上加工制作,充实提炼。为了使人物事件更生动和吸引人,也可以虚构、夸张,添枝加叶、这样形成的艺术形象与生活中具体的某个人物及其经历很难完全相似,如果读者“对号入座”,硬说作品中的人物就是自己而控告作者侵权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本实例中的情况则不同,作品中的主人公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经历,基本历史事件几乎完全相同,甚至作品中的人名也采用真实人名的谐音,主人公生活过的一些地名也基本与真实生活的地名相吻合,使知道韦某的人看了作品就知道写的是他。另外,作者小C本来就想写韦某的传记,曾就此事想采访韦某,因遭其拒绝而不满,但他并不就此罢休,还是想把东西写出来出出气,这也证明小C作品中的主人公写的就是韦某,这种有目的的故意侵权应属于情节严重。
C的作品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编造荒诞离奇的事件,丑化生活中的真实人物,达到攻击他人的目的,已经构成侵犯韦某的名誉权,某出版社审稿把关不严,出版了该书,印数万余册,已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均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并停止继续出版该书,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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