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宜佳加盟标准合同 doc

发布时间:2020-10-31 07:33: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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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加盟合同

东莞市糖烟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0793

门店名称:南城江南世家

方:东莞市糖烟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方:肖小英

合同期限: 2005.06.6 2008.06.15

合同性质:

合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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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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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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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 加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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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 的 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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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 的 用 ⋯⋯⋯⋯⋯⋯⋯⋯⋯⋯⋯⋯⋯⋯⋯⋯⋯⋯⋯⋯⋯⋯⋯⋯⋯⋯⋯⋯⋯⋯⋯⋯⋯⋯

4

第五章

工培 及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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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店 日常 运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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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双方 利 概述及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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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的 、 更与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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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争 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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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确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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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

甲方: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以下本合同中简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

经营者姓名:

代表人姓名: 432822*********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飞仙镇社下 10 22

(以下本合同中简称“乙方”或加盟者)

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乙方加盟甲方连锁便利店系统,在甲方授权情况下使用由甲方开发并完善成型的商标、商号及经营技术等,按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等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章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特许体系:由甲方开发并不断完善,用于便利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特的经营技术、营业计划、知识技能、营销观念、广告、公司注册商标、标志、服务标志、装饰装潢的风格、统一营业象征、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信息系统、会计系统、培训进修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2、公司商标: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专有的美宜佳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

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装饰、装潢风格、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3、公司形象:公司使用美宜佳商标,以统一的模式持续经营而在市场上树立“优质的商品、优良的服务、实惠的价格、购物的方便”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特许加盟条件

第一条 双方的法律地位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人或经济组织,独立承担责任。甲方对乙方及其所雇员工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特许经营者资格,乙方保证在加入甲方连锁便利店系统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实际经营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2) 接受并顺利完成甲方培训,对甲方的公司概况,经营状况、经营管理等基本资料已经获得并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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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

4) 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许可使用

第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权许可的内容、期限、范围

1、乙方承认甲方特许体系内的商标、经营技术、商业秘密等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资产,受法律保护。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特许经营资格授予乙方,并提供象征加盟该特许体系的授权书和经营手册。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不得转授他人经营资格或再行转让该特许经营权。

2、乙方应依法合理使用该特许经营权,在座落于 东莞市南城江南世家 A032 号 的铺位经营含有该特许经营权的店铺。乙方经营场所的变更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3、特许经营权使用的期限(即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为:自店铺开业之日起计算,即自 2005

06 16 日至 2008 06 15 日止,共 36 月。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即丧失特

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资格。

第二条 商标的一般许可使用

1、商标所有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特许店内使用公司商标、

服务标志及相关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乙方在本合同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 自行制作与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2) 为第三者模仿甲方公司商标或经营技术,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3) 侵犯甲方公司商标等知识产权,降低甲方形象的行为;

4) 除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及甲方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特许秘密、公司经营技术的行为;

5) 乙方在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店铺名称含有“美宜佳”字样。

3、乙方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行为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被迫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许的费用

第一条 加盟金

1) 双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人民币(小写) 10000.00 元,大写: 壹万

元整 。

2) 加盟金作为乙方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一旦收取,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决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二条 特许 经营 权后续使用费(管理费): 店铺 营运 期间 ,乙方每月向甲 方支 付 RMB1000.00 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特许经营权后续使用费,作为其持续使用公司

知识产权及甲方提供经营指导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的统一业务模式经营该店,自行承担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如铺位

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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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费、卫生费、人工、税收等,自负盈亏。

第五章 员工培训及经营指导

第一条 员工培训

1、乙方及乙方所所雇佣的员工应该按甲方培训制度的要求接受甲方统一组织的培训,以获取

甲方传授的经营技术,经考核合格后,由甲方统一签发资格证,凭证上岗。

2、乙方于接受培训前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二条 经营指导及援助

1、乙方开业期间,甲方派职业店长驻店指导,以培训门店员工掌握操作技术。

2、日常营运过程中,甲方每周向乙方派遣指导员进行店铺营运指导与监督。乙方应为甲方检

查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状况、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相关资料提供方便。

3、如乙方因管理需要,可向甲方申请职业店长驻店指导,或者,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月度考

核检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派职业店长驻店指导,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均需按甲方职业店长工资标准向甲方支付其工资费用。

4、另外,乙方必须参加每周一次的店长例会和临时经营会议。

第六章 店铺日常营运规范

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标准和统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门店营运手册》

的内容开展好营业活动,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第一条 商品供应

1、商品品种:乙方经营的所有商品必须是甲方统一经营目录内的商品。

2、商品来源:为保障良好的商品质量和经营业态的需求,乙方所经营商品必须是甲方统一配送或由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不管任何原因,乙方均不能自行通过其它任何渠道采购。

3、货款结算:乙方的货款结算统一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要求结算。

第二条 销售与盘点

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 POS 系统,一切商品的销售必须通过 POS 机打单,严禁销售不入机或少入机。

2、商品的价格由乙方在甲方确定的价格范围内自行调整。

3、乙方必须按照盘点操作规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做到盘点数据准确无误,以准确把握

经营状况。

第三条 商品质量控制

1、严禁乙方在经营期间出售过期、变质、以及其他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2、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库存商品进行检查,对于需要处理的商品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条 营业管理

1、甲方应根据便利店的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不断地开发服务性经营项目,并制定服务性经

营项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范。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经营好服务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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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店面空间及货架作出规划,划出一定的堆头区域及新商品陈列区域,由

甲方统一安排,作为整体的堆头促销及引进新商品之用,乙方获得相应的营业外收入。 4

乙方必须按甲方有关专用堆头及新商品陈列区域的陈列规定进行操作,配合甲方争取更大

的利益。

5、乙方同意从甲方购买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购物袋、标签、促销宣传物品及其他附属材料、

消耗品。

第五条 统一促销要求:

1、乙方必须参加甲方计划实施以维护美宜佳连锁系统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

动,并分担相应费用。

2、乙方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其他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以进行。

第六条 财务操作管理规范

1、营业款的上缴:乙方经营期间,每天早上 1000 前将前一天营业款采用无折存款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并于当天上午 1200 前将存款单回执联传真给甲方,作为与甲方每月结算的凭据。

2、门店营运周期:每月营运期是上月 21 号至本月 20 号,根据 POS 系统提供的销售、毛利

率等数据,求出总毛利额、应缴管理费、货款等;

3、结算日期:本月 28 号—下月 3 号定为本月营运期结算日,乙方携带有效的结算证明到甲

方财务处结算。如遇公众假期,结算日顺延或另定。

4、货款结算:当月货款应在当月结算日结算,若当月购进货款小于当月营业款总额,甲方应

在当月营运结算时结还乙方;若当月进货款大于当月营业款总额,乙方应在当月结算时以现金付清所欠甲方货款。

5、乙方不按约定日期结清货款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营业款、管理费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

方供货,直至付清为止。

第七条 统一营业象征要求

1、乙方营业人员应穿着甲方规定的统一工衣(乙方自行承担服装费用),使用统一服务用语;

2、乙方店铺内外的装饰装潢的风格与甲方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八条 统一信息系统要求:乙方门店必须配置甲方统一提供的信息系统集成。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以上要求及形势的变化制定更详细更完善的规范,乙方应予以确认并应当遵守。

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概述及违约责任

第一条 保密条款: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各种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

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

其他商业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前项条款所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4、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各项经营技术资料及其各类文件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属于借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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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乙方必须按规定归档妥善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如有遗失或泄露,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并监督乙方合理使用该特许经营权。

2、按约定承担培训的义务,并向乙方收取相应费用。

3、给予门店持续的物品供应和经营指导。

4、应按时结清各种款项予乙方。

5、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不断地研究、积累和完善。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专心营业义务,合理使用公司知识产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门店营运手册》规定的

内容和方式开展营业活动,以保持特许体系的标准和统一。

2、维护美宜佳体系名誉和统一形象的义务,乙方不得损害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店的声誉、信

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3、纠纷报告义务:

1) 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2) 甲方以维护连锁事业为目的,向乙方提供指导意见,乙方应尽量遵守。

4、按时缴纳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如管理费、广告促销的费用、铺位租金等;

5、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向甲方交

纳保证金 RMB20,000.00 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2、合同期满,乙方无违反合同规定,且还清甲方全部货款和其他债务,甲方将保证金全部退

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对于违反以下操作规范的,乙方应当承担非根本性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给予乙方每

次不超过两千元的违约处罚。

1、擅自外购商品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并按采购单品计以每一次经济处罚

200

元;

2、销售不入机或少入机的;不按顾客要求出电脑小票的;

3、在经营期间出售过期、变质、以及其他有质量问题商品的;

4、拒绝参加甲方计划实施以维护美宜佳连锁系统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5、损害美宜佳的名誉、信誉的;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营业款,每超过一天按当天营业额的 10%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7、其他违反统一操作规范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乙方下列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擅自转让该特许经营权或店铺的,或者未经甲方许可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或设立担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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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七天未交付营业款或未向甲方缴纳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

3、严重损害美宜佳的信誉、商誉的;

4、擅自退出美宜佳系统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七天以上的;

5、其他严重违反统一操作规范的行为或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经甲方劝告逾期仍未改善

的。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或征用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

要求对方赔偿。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因铺位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该铺位经营的,不是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终止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合同的续签、变更与终止

第一条 合同续签

1、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当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自动终止。

2、合同续签,乙方无需再支付加盟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续签合同,乙方需于续签之日向甲方交纳手续费计 RMB500.00 元(人民币伍百元整)。此种情况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保证金,该保证金继续作为续签合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续签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合同的变更

1、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本合同有关条款。

2、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发生乙方主体的变更。乙方不得再行转让本特许经营权和店铺。经

甲方同意转让的,乙方须付费用计 RMB2000.00 元(人民币贰千元)。

第三条 发生下列事项,合同自动终止,不承担违约责任:

1、店铺建筑丧失;

2、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的;

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财产主要部分遭受法院强制执行;

4、法律、政令规定甲方废止连锁事业或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

第三条 合约期满不获续期或由于任何原因终止后,乙方必须做到:

1、在一个月内结清各种款项,并还清所欠甲方的债务;

2、不可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声称属于美宜佳的一部分;

3、停止使用美宜佳的商标或与之相类似的标志和记号;

4、将有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及乙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商标授权证书、营运与管理手册、表格、设计图样及记录于一周内返还公司;

5、将所有关于公司及乙方名称的宣传招牌于十五日内拆毁;

6、继续遵守有关保密责任的合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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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必须保证门店固定装修的完整性,如天花、地板、门窗、照明设施等;

8、合同终止时,对有美宜佳标示物的物料(如美宜佳胶袋),保持整洁可继续利用的由甲方回收,不能继续利用的交由乙方处理。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应本着发展事业的良好愿望坦诚协商解

决。

第二条 协商不成的,应交付法院审理,双方约定东莞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章 确认事项

第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要向乙方详细说明乙方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

容,要获得乙方的充分理解。

第二条 乙方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

性,并不是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乙方应认识到任何的商业行为均有风险。第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后

即生效。

甲方: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住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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