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1.家庭纯收入
家庭纯收入=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实际生活人数
家庭实际生活人数必须与国办系统内录入的家庭人数一致。
(二)收入类别
1.经营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经营总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总收入为家庭种植、养殖或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合计。
(1)种植业收入应按照实际种植品种、种植面积、总产量、市场价格计算总收入。
(2)养殖业收入应按照实际养殖品种、出栏数量、市场价格计算总收入。
(3)其他收入应按照实际从事的市场经常活动项目、经营时间、月收入计算总收入。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2.经营性支出
经营支出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支出的用途和支出明细。
3.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本地务工纯收入+外地务工纯收入
①本地务工纯收入按照实际每天务工收入、务工天数计算务工纯收入。
②外地务工纯收入按照实际每月务工收入、务工月减去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计算务工纯收入。
4.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入股分红、房租租金、土地征用补偿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5.转移性收入(要逐项如实填写,是否计入家庭纯收入请参照下文说明)
转移性收入包括亲友赠送收入、离退休金、赡养费、救济金、抚恤金、慰问金、低保补助、救灾扶贫和各种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等。填写时应注明其他收入的来源和收入明细。
(三)家庭纯收入计算说明
1.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⑴离退休金 | ⑺贫困户家中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的工资收入 |
⑵赡养金 | ⑻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征地补偿款等) |
⑶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 |
⑷高龄补贴 | ⑼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 |
⑸长期抚恤金 | |
⑹残疾补贴 | ⑽其他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
备注:一年及以上低保金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计算 | |
2.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⑴基础养老金 | ⑾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 |
⑵危房改造补助 | ⑿临时救助金 |
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 ⒀临时性慰问金 |
⑷教育补贴 | ⒁保险赔付资金 |
⑸“雨露计划”补助 | ⒂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 |
⑹“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 ⒃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 |
⑺一年期以下的低保金 | |
⑻扶贫小额信贷 | |
⑼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 | |
⑽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 ⒄其他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c33d25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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