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及奖励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10-11 11:45: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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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及奖励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来湘潭创新创业,为湘潭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教育科研、农林水畜、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迫切需要且相对紧缺的人才。

第三条每年定期编制发布《湘潭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称“需求目录”),作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认定的依据。

第四条突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每年认定一批市级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分两个层级分别给予10-20万元、5-1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认定和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财政、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教育、卫计、金融、农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需求目录编制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需求目录。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各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用人单位,配合完成需求信息申报工作。

第七条需求目录应明确急需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要求、紧缺程度、薪酬范围等,并注明急需紧缺人才的行业单位有关信息。

第八条编制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需求信息申报宣传发动、需求目录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组织园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单位申报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编制初稿。可依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全市产业和社会民生发展需要,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初稿。

(四)会商讨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级各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需求目录送审稿。

(五)审定发布。需求目录送审稿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当年4-5月份。

第九条需求目录原则上每年编制一次,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在市级媒体上发布公告,牵头组织市级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人才所在企业或市属科研院所等单位(含市属高职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其中企业应在湘潭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湘潭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一定发展基础或产业规模。

(二)申报人才一般应符合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D类人才相当层次标准或担任单位核心技术岗位以上,从事岗位须在其申报当年度发布的湘潭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内,在湘潭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及持股30%以上的股东。国内引进的,人事和社保关系须转入湘潭;国外引进的,每年须在湘潭市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湘潭市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表;

(二)申报人才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报单位及个人社保参保证明;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五)人才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荣誉认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薪酬证明、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市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列入实地考察名单。

(三)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教育、卫计、金融、农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察结果,提出推荐参评人员名单。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推荐参评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作用发挥情况、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集中评审打分。按照排名先后,确定每个层级奖励的建议人选。

(五)审定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入选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拨付奖励资金。

(七)发证。向经认定的人才颁发湘潭市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认定证书,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评估管理。建立市级重点骨干急需紧缺人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给予持续支持;对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失误、失败的,经调查评估可予以宽容和免责,并纳入持续支持范围;对未达预期且无正当理由的,终止相关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细则,根据本区域人才需求情况,制订配套的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湘潭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13859d7b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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