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廉 政 鉴 定 意 见 表
编号:
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286b7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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