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虚假诉讼控告状(范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09:05: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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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男,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男,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控告请求:
请求对被控告人樊**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樊**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控告人欠梁**借款案经法院判决,接下来就要进入执行程序。就在这个时候,被控告人来电话说要控告人女儿再签一份借款合同,欠梁**的借款案就不去法院申请执行了。因为被控告人与梁**是一起合伙开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考虑这一情况,控告人信心为真,于是在20**1126日与被控告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是控告人向被控告人借款29万元,款汇入梁**账户,借期6个月,月息3分。控告人女儿何**诸暨市枫桥**纺织厂作了担保。这份借款合同是被控告人事前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条款写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可见其准备充分,早有预谋。合同签字后第二天,被控告人转账给梁**29万,这个转账事实上是为了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控告人财产做准备。因为被控告人与梁**是合伙经营高利放贷业务的,两个人相互勾结,不分你我。控告人在20171126日在不得已与被控告人签订所谓借款合同之后,控告人与梁**的借款案并非被控告人


所说不申请法院执行了,实际事实是,20151123日向梁**借款200万元,梁**过法院诉讼、法院执行,拍卖了控告人的房屋,全部得到执行,控告人实际付出本息***元,而这些执行款中,并不包括向被控告人所谓借款29万元。以上完全可以看出,被控告人完全是利用控告人诚实守信、本分老实,而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控告人签订套路合同,为骗取控告人财产做伏笔。被控告人已经给控告人挖了一个深深的坑,想要埋了控告人,其骗取钱财的目的显而易见。
2019322日,被控告人以控告人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起诉,其诉请有四:一是要求控告人归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二是要求控告人为其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三是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是要求控告人承担诉讼费。需要指出的是,第二个诉讼请求所谓律师费,就是给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伟的费用,朱小伟作为一名律师,从被控告人设置套路到提起虚假诉讼,从中一直为被控告人出谋策划,精心布局,并参与其中,其知法犯法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起诉状的内容看,完全是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被控告人用心险恶地设计向控告人出借29万的假象,直到向法院起诉控告人,动机很明显,目的是通过提起虚假诉讼,使其骗取财物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2019723日,被控告人因为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经法院承办法官做工作,做了撤诉处理。尽管法院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但被控告人设置套路、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控告人担心等扫黑除恶的风头一过,被控告人又会死灰复燃,伺机再次提起虚假诉讼。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采取欺骗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其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明显属于扫黑除恶行动的打击对象。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51819885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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