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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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1、现状
(1)、总量大,涉法信访多,主体错综复杂
1、信访总量大。2015 在12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年度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称《蓝皮书》)指出,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信访功能错位越位严重、信访与法定救济渠道冲突等问题仍没有实质性解决。
2、涉法信访多。涉法信访涉及面广,涉及到公、检、法、司的各个方面,而且涉法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0-80%。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方面的信访占涉法信访总量的81%。
3、主体多元化。从信访人员的职业构成来看,参与信访的人员从过去以普通群众为主扩大到了各行各业。
(2)次数多,时间长
所接待的重信重访件大部分信访人都有数10次信访经历,而且部分有赴省进京上访史,此类信访1般有较长的时间跨度,长的数年、数10年,短的数天、数10天。如1995年,黄某某组织集资修建大安原始部落,因经济纠纷,合伙人在市中院起诉,经审理判决黄败诉,市中院将其资产查封并拍卖,黄对判决不服。黄数10年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又如黄某某、詹某某因与信用社贷款纠纷诉讼至法院并执行,黄不服法院判决及执行措施,曾数10次进省,几次进京上访。
(3)是处理问题难,息诉罢访难。由于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同时由于时间日久,旧问题未解决又演变出新的问题,形成新的上访。
(4)是已解决问题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不断翻比,转换新的重信重访案件。如周某某上访儿子1死案,原来司法机关已经进行司法补助,但周某某又提
出自己生活困难要求解决。去年镇政府与周某某谈达成了解决其困难及息访的初步意向: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镇政府为其办理城镇低保补助,解决其年老时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自建房屋补助资金2万元,协助办理建房手续;支持其发展种养殖业,解决圈舍建设等资金3万元。周某某书面承诺放弃上访。但得知别的上访户比她的解决更好时,又不断上访要求解决自己的亲人生活低保、就业,提高安置补助等无理要求问题。再如李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1案,由于范某某现无执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合理合法,但李某的妻子不断上访,1.要求法院执行范某某赔偿款12.15万元;2.要求政府解决其生活上的所有困难,并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3.要求政府解决李某某住院的所有费用。4.要求政府为其筹措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其缝纫制衣或其它项目的启动资金。政府、法院已帮助解决了很多生产、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范某某的妻子也曾两次书面承诺不再上访,但得知别人的解决比自己的高时,均不信守承诺,长期到镇、到区、市死缠烂访,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并且越来越过分,甚至“狮子大开口”,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将继续上省进京上访。
2、 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1)、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具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这1纽带的某1链条1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从而使部分人对当今的执法状况产生怀疑。特别是有部分人认为只要上访拿到了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甚至是中央首长的批示,自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处理,1心想着上访,这成为上访的根本原因。如黄某某诉合伙人1案,本来经过两审终审,如果没有合法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就已经终结。他不断上访公然对外称“法院算个什?”肆意践踏司法权威。
(2)、缺少公正司法的环境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难落实,社会舆论误导当事人涉法上访。部分当事人认为党、政、人大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某1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个别“青天”对于个案处理的批示,力度大,效果好,引发了诉讼当事人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待,片面地认为1访就灵,使得他们
1遇相应问题便避开人民法院而直接要求“面见领导”,找党政或人大领导帮助解决。
2、监督体制多元化负面效应大,导致裁判文书既判力低下。③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对人民法院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外,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由于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法院的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极大地挑战,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3)、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涉法信访终结机制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