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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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上访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1、现状

1)、总量大,涉法信访多,主体错综复杂

1信访总量大。2015 12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年度发展报告2015》(以下简称《蓝皮书》)指出,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信访功能错位越位严重、信访与法定救济渠道冲突等问题仍没有实质性解决。
2、涉法信访多。涉法信访涉及面广,涉及到公、检、法、司的各个方面,而且涉法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上升幅度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0-80%。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方面的信访占涉法信访总量的81%
3、主体多元化。从信访人员的职业构成来看,参与信访的人员从过去以普通群众为主扩大到了各行各业。

(2)次数多,时间长

所接待的重信重访件大部分信访人都有数10次信访经历,而且部分有赴省进京上访史,此类信访1般有较长的时间跨度,长的数年、数10年,短的数天、数10天。如1995年,黄某某组织集资修建大安原始部落,因经济纠纷,合伙人在市中院起诉,经审理判决黄败诉,市中院将其资产查封并拍卖,黄对判决不服。黄数10年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又如黄某某、詹某某因与信用社贷款纠纷至法院并执行,黄不服法院判决及执行措施,曾数10次进省,几次进京上访。

3)是处理问题难,息诉罢访难。由于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同时由于时间日久,旧问题未解决又演变出新的问题,形成新的上访。

4)是已解决问题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不断翻比,转换新的重信重访案件。如周某某上访儿子1死案,原来司法机关已经进行司法补助,但周某某又提
出自己生活困难要求解决。去年镇政府与周某某谈达成了解决其困难及息访的初步意向: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镇政府为其办理城镇低保补助,解决其年老时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其自建房屋补助资金2万元,协助办理建房手续;支持其发展种养殖业,解决圈舍建设等资金3万元。周某某书面承诺放弃上访。但得知别的上访户比她的解决更好时,又不断上访要求解决自己的亲人生活低保、就业,提高安置补助等无理要求问题。再如李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1案,由于范某某现无执行能力,法院中止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合理合法,但李某的妻子不断上访,1.要求法院执行范某某赔偿款12.15万元;2.要求政府解决其生活上的所有困难,并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3.要求政府解决李某某住院的所有费用。4.要求政府为其筹措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作为其缝纫制衣或其它项目的启动资金。政府、法院已帮助解决了很多生产、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范某某的妻子也曾两次书面承诺不再上访,但得知别人的解决比自己的高时,均不信守承诺,期到镇、到区、市死缠烂访,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并且越来越过分,甚至“狮子大开口”,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将继续上省进京上访。

2 引起涉法信访问题急剧增长的主要原因

1)、司法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以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主体情感与社会正义为纽带的,体可表现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实现公平与正义方面。1纽带的某1链条1旦出现扭曲或断裂,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丧失。在我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使得从根本上就缺少信仰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又使人们缺少适用法律的依据,从而使部分人对当今的执法状况产生怀疑。特别是有部分人认为只要上访拿到了市长、市委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甚至是中央首长的批示,自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不尊崇法律、不相信司法裁判的结局,使人产生心理和道德的空白,必然导致思想上的迷茫和行为上的无序,遇到问题时不冷静处理,1心想着上访,这成为上访的根本原因。如黄某某诉合伙人1案,本来经过两审终审,如果没有合法程序启动再审程序,案件就已经终结。他不断上访公然对外称“法院算个什?”肆意践踏司法权威。

2)、缺少公正司法的环境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难落实,社会舆论误导当事人涉法上访。部分当事人认为党、政、人大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干预甚至命令司法机关对某1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而个别“青天”对于个案处理的批示,力度大,效果好,引发了诉讼当事人对这种解决模式的过高期待,片面地认为1访就灵,使得他们
1遇相应问题便避开人民法院而直接要求“面见领导”,找党政或人大领导帮助解决。

2、监督体制多元化负面效应大,导致裁判文书既判力低下。③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对人民法院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除了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和审判各环节的监督制约外,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由于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法院的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极大地挑战,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判决。
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表明,尽管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想尽1切办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但新出现的矛盾日益突出,涉法涉诉上访长时间高位运行。 3)、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涉法信访终结机制未执行

由于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无限重复再审难以遏制,涉法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此外,地方党政部门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担心上访户进省进京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依法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1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信访条例》第34-35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1级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1级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1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案件复核为限,但是在实践中案件的受理、问题的实质解决全凭领导的个人素质、群众情感需求以及对信访的重视程度。1个信访案件,信访机构可以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使信访案件久拖不办或者已结案件形成未结案件,导致信访数量大量上升。

3、根据对涉诉涉法上访高位运行现状及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法涉诉的问题,就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实行综合治理。

1)要从源头上治理。要切实做好涉法涉诉的息访息诉工作,根本的1点就在于各级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办案素质,提高结案效率。1是树立社会主法制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从根本上提高全体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2是确保
司法公正,提高“公正与效率”,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司法流程的管理,用科学高效的管理和严密完善的制度,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是各级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让司法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的、舆论的、群众的监督。全面落实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使监督制约机制渗透于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全过程。4是严厉惩处司法腐败,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违法乱纪办案的行为必须曝光并依纪依规处理到位,从组织形式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基础。5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在有可能通过各种调解做好工作的,最好不走司法程序,防止和减少出现新的涉法涉诉行为。实践证明,调解是减少涉法诉求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2)要从制度上规范,建立1套行之有效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是阻止上访老户的形成和不断减少上访老户的关键。这种工作机制,必须体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的法律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法院要坚持建章立制,以法管访。建立督查制度,对需转办的信访案件,尤其是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督察制度的要求“1督到底”。对超出时限要求的,使用《信访督察单》由院领导实施督察。设立信访档案制度,接待信访人员首先做好接待笔录,将信访人员提出或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确保件件落到实处,使信访人员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或经妥善处理的,装订成卷宗,做到11结,11卷,归档保管。建立回访制度,接访人员坚持按时到信访人家中或其单位进行回访。出现问题或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就地解决,达到良好效果,1定程度上杜绝了重信重访的现象。建立接访服务承诺制度,向来访人员公开做出6项承诺;公开接访程序、接待人员守则,接受来访人员监督。

3)要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强化法律至上理念。要对上访人员有组织地开展普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引导他们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诉求,或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提高上访人自身素质,降低和减少非正常上访。

4)要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实践中有部分上访人员完全没有上访理由,但由于生活所迫,想通过上访解决1些小问题,满足1些小要求。对这部分人,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1些具体困难。1方面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1方面也通过感召上访当事人,有利于化解上访矛盾,有利于息诉息访,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5)严格政策界限,依法解决涉法上访问题。


要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防止无原则地妥协迁就,既要依法维护确有冤曲的上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裁个别无理取闹,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不法行为。对无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案件,对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涉法上访问题,涉及面广,彻底解决问题难度大,必须各级部门同心协力,扎实工作,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否则,要想在短期内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则会非常困难。 注释:

①:赵扬平 高年生的《浅议涉法信访成因、类型、存在问题及对策》

②:潍坊市奎文区人大研究室吕世辉的《当前群众信访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③:董洁的《法院处理老信访户之对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db93fa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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