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4-12 10:19: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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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 社工的选聘

第四条 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社工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初次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 社工的聘用程序:

(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 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社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同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与同一社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条 新招聘的社工实行二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居民满意度测评、社区鉴定、街道考核、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反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工,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章 社工职责

第十三条 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民政事务等项工作。

(四)代表本社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五)向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对工作中掌握的居民家庭情况和个人资料,除业务主管机关外,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或组织泄露。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五条 招聘的社工,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已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再办理),时间从用工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资)按本人的职务、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不同,分若干个档次。最低生活补贴(工资)档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根据下关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除外)等经费由区财政按月核拨至各街道。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逐步推行社区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 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和街道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函授及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区民政局会同街道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由街道工委、办事处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具体按工作能力、协作精神、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项目内容进行(具体考核办法另制)根据被考核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奖惩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社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区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优秀社区主任”和“优秀社工”的评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与《劳动合同法》精神不符,则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社区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下关区民政局

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dd923250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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