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手续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4 14:59: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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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手续办理规定

为规范离厂人员的手续办理程序,特制定以下规定。

1、离职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申请经批准后交公司综合办,作为领取离厂清单和办理离职手续的依据。

2、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必须与本部门交接好工作,移交全部经手的技术资料、档案、工具,结清相关财务帐目,将所领取的未满使用年限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交回库房,办公用具、倒班楼物品、考勤卡、上岗证交回综合办。技术资料、档案、借阅书籍交档案室。

3、离职人员的工具或未满使用年限的劳保服、鞋、帽和办公用具、倒班楼物品,若有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

4、离职人员,将离厂清单交本部门、库房、档案室、综合办、财务部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各部门在签署意见时,应认真审查核实后,方能签署意见,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签署人赔偿损失。

6、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交接工作、移交档案技术资料、需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的监交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

7、离厂清单经总经理签署最后审批意见后,,到人事、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8、离厂清单在综合办领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1e30116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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